依法驳回“上市狙击”不当诉讼,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公平竞争
——梅某博格公司与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梅某博格公司拥有名称为“线材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其认为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41.0965万元,并支付专利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100万元。
经查,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首次公开募股的关键时期,其抗辩梅某博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恶意,且不同意对方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界定专利保护范围需结合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不应将专利所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或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对于梅某博格公司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智能制造领域代表性企业,其核心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据重要地位。本案中,企业在上市关键阶段遭遇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挑战,通过积极应对、依法抗辩成功维权。两级法院高效审理、准确认定事实,有效遏制了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干扰我国企业正常上市进程的“狙击”行为。
该案首次为科技型企业遭遇跨国知识产权“上市狙击”提供了处理范式,明确企业面对无端指控与恶意诉讼,应坚定信心、沉着应对、依法抗辩,善用法律武器捍卫发展成果,为中国智造的全球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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