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树”“阳光”“云朵”这类名字,开店用着顺口又好传播。可为啥注册成商标,却不能阻止别人用?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1997年,黎某创办了一家名为“合歡樹”的茶餐厅,主营港式茶饮与粤式菜肴。经过多年经营,该餐厅逐渐发展成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字号品牌。为增强品牌识别力,黎某于2005年成功注册了一个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
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市存在一家名为“合欢树”的茶餐厅(下称“深圳餐厅”)。该餐厅在店铺招牌及菜单中使用了“合欢树”字样及合欢树图案。黎某认为,深圳餐厅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餐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深圳餐厅辩称,其自1999年起即在当地以“合欢树”为名持续经营,早于黎某的商标注册时间,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在当地积累良好商誉,多次被评为诚信单位及美食打卡点。此外,深圳餐厅认为,“合欢树”作为常见植物名称,属于公有领域词汇,黎某无权独占使用,并且其使用的标识在图案、颜色、文字字体及整体结构上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商标近似,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黎某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仍处于有效状态,黎某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深圳餐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由繁体字“合歡樹”与一棵黑白合欢树图形构成,整体布局为“图案在上、文字在下”;而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为“合欢树”三个简体字及一个绿色大树图案,布局为“图案在左、文字在右”。两者在整体结构、颜色搭配、图形样式及文字排列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
此外,“合欢树”作为公有领域常用词汇,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长期使用已与该词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且黎某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完整、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加入了其他标识,进一步降低了其商标的显著性。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易对两者的标识产生混淆。
综上,法院认为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黎某的全部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含有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问题。对于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从文字字形、图案设计、色彩运用及整体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还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若商标权人未能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该公有领域词汇与其提供的服务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其主张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本案还涉及商标法对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被诉方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已在相同服务领域持续使用相同标识并积累了一定商誉,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鹏法君提醒:市场主体在品牌创立时应审慎选择标识,避免过度依赖公有领域词汇,并注重通过规范使用和持续经营提升商标显著性。同时,应当尊重他人在先使用权益,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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