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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樹”诉“合欢树”?法院:不构成近似!

2025-12-16 08:53来源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场主体在品牌创立时应审慎选择标识,避免过度依赖公有领域词汇,并注重通过规范使用和持续经营提升商标显著性。同时,应当尊重他人在先使用权益,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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