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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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审判决┃以案释法: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