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教研中心承办的“数字法学研讨会暨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第二次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报告厅顺利召开。
数字法学研讨会会场
自2022年11月5日“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会议暨数字法学研讨会”顺利召开以来,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各院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数字法学领域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积极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人大法学院牵头承担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可信人工智能立法制度建设研究”,举办众多讲座及“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国际论坛、“自主:全球法律与战略2023年会”等重要会议,积极为国内外数字法学政产学研搭建交流平台,分享研究成果,服务数字法治建设。
本次会议聚焦数字法学研究与数字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汇聚来自政府部门、理论界与产业界的观点,分享数字法学研究成果与学科建设经验,致力于为国家数字法治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贡献力量。本次会议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中央网信办、科技部、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百度、抖音、京东、阿里巴巴、北大法宝以及《中国法学》杂志社、《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数字法治》编辑部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主持会议开幕式,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姜伟副会长、尤雪云副局长、何帆副主任及黄文艺院长在开幕式致辞,预祝数字法学研讨会暨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第二次会议顺利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主持会议开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黄文艺首先代表主办单位对各位领导、专家的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并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个知识体系+四大法治板块”的工作规划进行汇报。“一个知识体系”,指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四大法治板块”,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未来法治与数字法学、涉外法治、中华法治文明四个方面。在详细介绍工作规划后,黄文艺院长再次感谢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本次会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黄文艺院长发表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祝贺研讨会的举办。姜伟会长指出,当前,数字科技正为法学学科带来深刻变革,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学教育工作与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发展。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积极响应,在未来法治研究院的基础上,率先设立数字法学教研中心,倡议组织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发起建立数字法学领域第一家跨国学术组织、国际数字法学协会,这三个标志性研究机构具有里程碑意义。姜伟会长提出点三点意见,一是加强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即理清研究领域、明确研究范式、界定基本范畴、梳理基本原理;二是加强数字法学的实践应用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在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基础上形成规律性认识,在现实问题中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三是加强数字法学的国际通识研究,在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构建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提高我国数字法学学科建设的前沿性和国际化,为构建公正公平开放安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方案。姜伟会长表示,数字法学是一个广阔天地,广大法律学人必将大有作为。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会长发表致辞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尤雪云对会议召开表示热列祝贺。尤雪云首先介绍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法治的重要论述,指出这些重要论述为我国网络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接下来,尤雪云指出,今年是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也是我国网络法治建设30周年,30年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网络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面对网络法治新形势,尤雪云对全国高校数字法学联盟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积极开展网络和数字法学研究教育,加强我国网络和数字法学基础理论、重大战略和前沿问题研究;第二,积极参与我国网络法治建设,为我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以及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普法贡献智慧,为完善我国网络法治体系提供智力支持;第三,主动开展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网络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尤雪云副局长发表致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何帆副主任首先预祝本次会议顺利举行。何帆副主任指出,数字法学与司法实践双向奔赴、共同发展,归纳了数字法治领域当前发展的两个特征:理论成果多,争议判例多。理论成果多,即在理论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数字法治领域理论研究欣欣向荣,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争议判例多,指数字法治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众多,一些问题争议性较大,尚缺少成熟共识,相关实践和理论仍在不断发展。针对上述特征,应当秉持“小切口,朝前看”的原则,推动司法更好地适应前沿领域发展,为未来立法提供素材和经验。何帆副主任最后从办好案件、做好指导和用好技术三个层面,介绍了人民法院在数字司法领域的改革进展和努力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何帆副主任发表致辞
四位嘉宾发言完毕后,各位与会嘉宾进行了合影。
发言嘉宾合影
在嘉宾致辞后,主旨发言单元接续展开。
第一单元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主持第一单元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院长以“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数字面向”为题展开发言。马长山院长提出,数字法学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突破口。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具备三重维度:文化维度、政治维度、时代维度,在中国式现代化框架的引领之下,数字法学恰能承载种种维度,助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实现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近年经济发展的真实数据体现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数字法学能够成为自主知识体系突破口的另一原因。数字法学是数字时代的法学,反应了数字时代的时代诉求。数字法学是对现代法学的继承与重建,它立足数字生活关系,呈现数字正义价值,扎根于数字司法,这正是数字法学的时代表征。如何借助数字法治体系?马长山院长认为,应当关注数字法学的核心命题,塑造数字法学的新模式,探索有效研究路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全球数字法治建设。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发展权全球高级咨询专家汪习根院长聚焦“数字法律制度规范的价值转向与学科构造”,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启示。数字法学是一门以数字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为理解数字法律的本质属性、规范内涵与体系构造,需要实现两大转向,其一是在法律价值定位上实现从义务本位向安全平等发展本位的根本转向,其二是在法律调整方式上实现从单向度调节向政策性平衡的根本转变。就学科定位与构造而言,汪习根院长指出:狭义上的数字法学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部门法学,广义上的数字法学是数字科学与法学相互融合的产物。回答好学科构造问题,就可以将其聚合到学科体系,进而发散到知识体系,最终服务于数字中国建设、数字司法与执法实践。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发展权全球高级咨询专家汪习根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座教授,《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院长围绕“数字技术赋能法学学科创新发展的三个维度”这一主题展开论述。首先是理念维度。无论是数字法学部门化,还是部门法学数字化,都并非建设数字法学的成熟方案。数字法学缺乏内在的、机理性的指引。借何帆主任所言,“领导批示多、理论成果多、案件争议多”,恰反映出本领域凝聚共识少、理论通识少、可沉淀知识少的样态。“三多三少”之下,应当围绕新兴理念,提炼数字法学自身的机理和法理。其次是模式维度。刘艳红院长指出,可以认为数字法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但要注意两对范畴:学科交叉和交叉学科;大交叉和小交叉。数字法学是交叉学科并非学科交叉,并且应当从小交叉发展到大交叉。最后是人才维度,目前在人才培养模式与未来人才定位上还存在一些误解,产业融合、实践基地建设重视不足。总体来看,数字技术赋能法学学科创新发展体现在理念、模式和人才三个维度上,目前呈现出“三多三少”的问题,未来数字法学建设方兴未艾,同时任重道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钱端升讲座教授,《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院长重点介绍了“数字法学落地的交大举措”。首先是培养体系,上海交通大学严格按照数字法学、法学硕士目录二级学科国家批的培养学位方式,将具备计算机或者其他理工科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数字法学研究生的培养对象。接下来,就教学体系而言,交大在硕士生必修课之外,增加了部分选修课,并将这部分选修课设置为数字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教学体系指引下的课程体系需要满足交叉学科的特性,要求课程中既包含法学理论,也提供计算机语言、大数据分析等理工类课程。对此,彭诚信院长建议兄弟院校尤其是联盟院校合作开设课程。师资方面,为配合数字法学落地,交大在引进校外专家的同时,聘任校内电子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教师兼职授课,实现学科互嵌。培养学生,最后需落到具体工作中去。彭诚信院长希望在数字联盟、乃至全国法学院的努力下,数字法学人才能够走向整个数字经济、数字时代的各个领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彭诚信教授线上发表主旨演讲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教授自“数字法治研究的论域视角与理论视角”出发,结合过去数十年间的理论发展分享研究体会。随着数字法治研究发展,论域不断积累,理论逐渐浮现。从论域视角来看,“网络”和“信息”较为重要。理解“网络”,最初限于硬件知识,后来技术发展至无限数字传输,法律从中看到的是网络背后的社会网络。智能网络出现后,人际关系和虚拟经济形态突破了人们最初对互联网的理解。可见,技术的发展促成了论域的扩展。“信息”方面也体现出类似的进程,相关研究重心从最初的信息风险与损害,逐渐转向了信息生产,再到基于信息的法理,这正能解释法律形式的变动机理——法律设计对应着时代的信息条件。打开论域,方能串联问题。在具象层面,应当在新科技主导的价值生产活动及其社会成本中发现问题。而在抽象层面,结构性技术因素的变化会重塑法学议题结构。即有法律制度都以网络和信息为基本条件,外部技术结构影响着法律的稳定性。当前,所有法律议题都面临理论和方法变革。戴昕教授认为,数字法学的平台化趋势可以使其成为知识链接的平台,将所有的新技术条件、技术知识与法律知识连接起来,帮助学界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化方向与功能转变。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治理
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主持第二单元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邓益志处长介绍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框架。首先,在制度体系方面,目前已初步建立起法律、伦理、标准三重维度。其次,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方面,现有分层、分类、分级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分层,要求科技部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各地方和行业管理部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监督管理;各创新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需履行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分类,即针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开展对应的伦理规范制定和审查监管。分级,是针对风险等级各异的具体科技活动实施分级管理。再次,邓益志处长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部门设置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的各项要求与落地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在国际交流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依托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创意,在国际交流对话分享科技伦理治理经验,协助国际科技伦理规范起草,成果树立了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立场。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邓益志处长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组专家张凌寒教授围绕“探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总则式’进路”主题,重点回应了“为什么中国要立人工智能法”的问题。张凌寒教授将其分解为三个常见问题,并一一解答。
第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落后于美国,若立法会限制产业发展,为什么我国仍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工作?张凌寒教授分享了其在国际会议中的发现:外国普遍认为中国不治理人工智能。如此,我国在参与国际会谈时,往往面临治理能力方面的质疑,我国企业出海后也将面对污名化遭遇。在国内,人工智能产业界存在大量合规需求,传统的法律制度实质上阻碍了产业发展。因此,开展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既能够为国际平台提供中国名片,也能够以合理、促发展的方式展开治理工作。
第二,目前人工智能领域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尚不明确,此时立法是否操之过急?张凌寒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法并非要解决生产问题,而是人机关系问题。人工智能法所要完成的任务,正是在能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保障人类社会的核心利益和基本秩序,这是传统的法律框架无法做到的。
第三,人工智能涉及领域众多,如何能在一部法律中解决所有问题?张凌寒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立法不能抱有毕其功于一役的理念,但至少包含三个要素:技术、服务和应用、社会生态。路径上,可以从合理且轻微的监管开始,而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应性调整。另外,我国应当采取总则式立法路径,表达基本态度、看法和原则,保留多处制度和领域接口,将位阶较低的制度留给其他部门细化。这样,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制度名片作用,并为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留出更多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教授,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专家组专家张凌寒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冯子轩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受教育权体系的变化及其应对”。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在教育领域展开应用,在学习情绪识别、学情分析、教育资源分享等方面大放异彩,为传统教育教学体系带来巨大挑战。此时,有必要回归初心,公民基本权利的语境下展开分析。理论界有观点认为,完整的受教育权体系应包含学习权、请求权以及平等权。基于此,冯子轩教授认为,学习权应当是自然法位阶的权利;请求权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各种私法与公法上的请求权;平等权较为特殊,是保障学习条件和机会平等的权利。人工智能时代对学习权的学习内容、学习评估与学习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技术的使用边界问题、数字教育产品侵权问题、学生隐私保护等问题有待探讨,数字基础设施与教育资源不均倾向亟需解决。针对上述问题,冯子轩教授给出的解决思路是:首先明确教育的主体性问题,高度警惕机器塑造人的问题,系统评估分析、与时俱进调整教育权理论体系,在教育立法过程中针对性进行调整,以使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立法契合时代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冯子轩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北京理工大学洪延青教授以“基于风险的训练数据治理规则设计初探”为题进行发言。洪延青教授首先分享了一位OpenAI工程师在其工作中的发现:无论模型的架构、参数如何更改,最终都会极度拟合其训练数据。从此视角出发,结合现行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侧重训练数据的内容安全,对其他方面的关注不足,有的部门对于内容安全缺乏重视。实际上,学界关注、探讨的人工智能治理话题远超过内容安全领域,现阶段的两部人工智能示范法或专家意见稿中都自风险视角对训练数据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也基本覆盖了需要保护的其他法益。最后,洪延青教授提出可以基于输出模型、受众、目的与结果构建风险向量,实现训练数据全流程治理。
北京理工大学洪延青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介绍了人工智能法的体系定位与核心命题。中国人工智能法的研究需要嵌入新的方法论。在学术界讨论的诸多研究范式中,最为典型的便是风险预防,这是自网络安全法时代开始稳步推进的立法思路。但是,同样的逻辑无法覆盖人工智能治理,有必要将政策重心从技术安全转移到技术创新上去。实际上,许多风险可以在既有法律体系中得到回应,无需在人工智能法中重复。因此,应当正确识别专属于人工智能法的制度需求。赵精武副教授认为,应当自本土需求出发,建立激励相容的人工智能促进法。技术风险预防思维终有其局限性,应当及时转换思维,走向促进视角。我们可以从科技进步法的演进中吸取经验,从技术安全风险、市场分配机制与物质条件供给三个维度出发,在强监管与回应型监管之间寻找合适的折中方案,将安全可靠、经济效益与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为人工智能促进法三项原则,让人工智能法能够真正促进创新、激活各类主体积极参与产业建设之中。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所高级业务主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委员会治理组呼娜英组长分享了“人工智能风险管理的产业实践方案”。人工智能产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其风险分类在今天仍为未决难题之一。人工智能研究所试图将全部风险分为技术内生风险与技术应用风险两类,前者包括来自算法、数据、第三方部署与网络等的风险,后者包括对个人与群体组织、国家社会与人类生态的风险。风险治理的不断探索,对应着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问题讨论的持续升温。如何走安全治理道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通过发布可信人工智能白皮书、参与人工智能标准制定进行回应。从企业视角观察,目前有两种风险防范做法:一是流程管理导向,二是风险结构导向。而目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正在尝试将两种导向相结合,联合政产学研专家,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论,以供中国企业与国际组织参考检验。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所高级业务主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委员会治理组呼娜英组长发表主旨演讲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首席专家朗佩佩在会上进行了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案例分享。朗佩佩首先介绍了训练数据集的分类,包括通用预训练数据集、特定领域指令微调数据集、偏好数据集、评估数据集与针对特定专项任务数据集五种。在详细介绍过五类数据集后,朗佩佩结合其数据交易与人工智能训练场的工作经历指出,语料库训练走向深水区面临三个问题:数据训练场数据落地困难,需求方未达成交易前无法拿出数据,落地高价值数据几无可能;从原始数据集到大模型企业实际投喂,距离较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需求,需要对原始数据集进行选择、处理等工作,因此大模型语料库需要多样性与高样本覆盖率;数据监管沙盒实现存在困难,从理论到实践产生价值,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首席专家朗佩佩发表主旨演讲
百度人工智能业务法务负责人徐全全选择了产业应用视角展开人工智能治理规则构建探讨。党中央已将人工智能定性为新质生产力,人工智能是千行百业的赋能者,其革命性特质在于学习、演化与智能化涌现的能力。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从产业角度来看,中国需要怎样的人工智能?徐全全指出,今年会是开启人工智能衍生应用的元年,要尽可能利用我国应用市场需求与应用场景丰富的优势,促进和赋能中国人工智能企业的产业竞争。在治理思路方面,徐全全以史为鉴,建议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产业呼唤着治理规则创新,目前的行业痛点包括:高质量语料库供给不足、授权模式失灵、“通知——删除”机制失灵、激励利益分配机制,短期内没有达成共识。徐全全建议,数据治理要针对不同场景进行差异性治理,算法治理应开启负责任的创新、以技治技,生态治理则重在厘清产业各方主体的权责内容。最后,徐全全自产业视角呼吁采取安全效率、技术中立、工具定位、发展保障治理逻辑,以使技术应用发展与治理规则适配良好。
百度人工智能业务法务负责人徐全全发表主旨演讲
在本单元的最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教授与谈。苏宇教授首先感谢各专家的精彩发言,而后就个人学习感悟进行分享。苏宇教授持续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法治建设,同意人工智能法应当采取总则式立法近路,进而针对解决方案的清晰度,采取不同颗粒度的规则设计,而就教育等特殊领域,可以通过专规治理。论及如何看待人工智能,苏宇教授建议进行批次式区分,首先分为学习型与规则型人工智能。后者是最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目前对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相关研究成果足以实现合理规制。前者带来的增量包括算法黑箱与参数情况,其中算法黑箱需要算法解释、模型备案、算法审计来应对。学习型人工智能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成式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制增量在对生成内容的规定上,可据此拆分为文本相关型与文本无关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文本涉及到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因此需要算法备案与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参与治理。如此层层切分,苏宇教授呈现了人工智能法治的全景式的梳理和观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教授进行与谈
第三单元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
第三单元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
《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副主编主持第三单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以“数据交易的社会技术背景与制度构建”为题进行汇报。他指出,应在数据确权和交易的大背景下讨论数据流通秩序。计算机技术系统的发展带来了数据交易的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公共性、安全性主张信息自由原则与免费共享。数据确权交易应当由互联网建立数据生成流通秩序,数据流通秩序的核心不在于所有而是分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围绕“寻找数据要素制度的基础认知”这一主题,从数据要素化、数据资产化、数据产品化三个维度展开论述。高富平教授表示,数据不是生产要素,不具有经济价值,只有通过将数据转化为洞见或知识才能实现数据要素化。企业通过数据治理或管理框架能够实现数据资产化,继而进行数据产品化。数据革命本质上是认知革命,建立高效数据社会化重用机制,形成全社会数据智能应用能力是数据基础制度核心目标和关键。
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研究院院长、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围绕“数据犯罪的法益构造”进行了分享,对数据犯罪涉及的上、中、下游法益关系进行了论述。他指出,互联网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体现的法益分别是计算机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与人格权、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等的法益。在数据犯罪与信息类犯罪的上下游犯罪关系中,数据安全是手段层的法益,信息内容则是目的层的法益,二者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决定了数据的刑法保护需要符合比例原则,考虑所保护利益与所限制自由间的均衡。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欧阳本祺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莹教授以“论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为题进行了汇报。她指出,数据交易所的公司制与公益性定位并不冲突,数据交易所可以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当强化数据交易所的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而从国家和企业双重视角来看,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由场外向场内转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数据交易所应进一步统一数据合规标准。最后,孙莹教授指出,应当明确数据交易所在数据登记制度中的定位,在坚持数据交易所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专职登记机关-数据交易所”的二元登记机构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莹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副教授围绕“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路径与法律供给”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他提出了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构的理论框架,针对有效市场、民主市场、自由市场三种类型,法律可以通过市场赋能型和市场嵌入型的方式介入,从而针对数据市场形成一个复杂矩阵。相较于欧盟与美国的数据要素市场法律建构,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未来应以“制内市场”为基础,以有效市场和民主市场为目标,考虑建立市场赋能为主、市场嵌入为辅的法律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副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丁道勤主任以“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为题,从数据产业链的视角进行了分享。在我国数据政策方面,已初步形成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四梁”,即“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数据流通交易制度”、“数据收益分享制度”、“数据安全治理制度”。而在域外立法经验层面,欧盟已初步形成相对完备的数据法律制度,美国联邦层面则没有针对数据制定专项法案。针对我国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以数据产业链下游的数据访问者与数据重新使用者为中心构建数据法律制度。
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丁道勤主任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教授围绕上述嘉宾的发言发表了与谈意见,他指出,讨论数据确权的问题时,“数据二十条”是重要的政策导向和法律基础。现阶段对数据作为要素或权利尚未达成共识,从智能驾驶、区块链等应用场景中可以看出,数据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价值。此外,数据流通利用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个人信息财产利益分配的问题也应重点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教授进行与谈
第四单元网络空间治理
第四单元由《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编审任彦主持。
《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编审任彦主持第四单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以“网络保险与网络安全治理”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政府促进网络安全保险的原因在于期待保险公司参与网络安全治理,提高社会网络安全水平并减少损失。目前,网络安全保险面临着网络安全专业能力、历史数据匮乏、网络攻击样态变化、道德风险困境等挑战,因此,政府应当在网络保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允许保险公司参与网络安全数据共享、网络安全保险的保单标准化、促进保险公司与政府、网络安全企业之间的合作,将财政介入限于巨灾保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围绕“数字时代的轻罪治理”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网络空间治理中,轻罪呈现快速迭代、复杂多变的特点,其治理往往依赖于传统的事后治理模式。但过于依赖刑法手段不仅难以实现对轻微违法者的矫正效果,还会削弱法律人文关怀和社会治理的功能。应反思数字时代的轻罪治理体系,从传统治罪模式转向精准治理模式,构建数字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在政府、公安、网安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主动地提前识别和干预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副教授以“从未保模式到生态调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念更新”为题进行了分享。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重要机制,“识别身份、权限设置、空间区隔、家长赋能”的机制难以应对未成年人模式之外的风险,如典型风险场景下的性侵猥亵、大额充值等未保难题。对此,刘晓春副教授强调应建立数字生态调控机制,平台作为数字生态系统的治理主体,应将用户披露与主动防控相结合,承认未保模式之外的风险,承担生态维护义务,建立生态调控与家长监护的便捷接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副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挑战”为题进行了汇报,人工智能大模型在中国、美国各个领域均有较为广泛的产业应用,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带来了诚信、数据与算法安全、内容安全等风险挑战。因此,李丽院长对于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应当基于通用大模型及产业生态的实践现状,分层设置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促进数据高效流动的制度机制,如明确属于数据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丽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围绕上述嘉宾的发言发表了与谈意见。她指出,随着未来网络空间形态的进一步扩展与变化,有必要对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相关主题继续深入研究,本单元探讨的保险、轻罪治理、未保治理、AI治理等研究都非常前沿。在数字技术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存在着明显网络空间治理需求时,如何更好地平衡发展与安全合理秩序之间的张力,应通过设立新机制、发展新能力、产生实际效果,真正将网络空间治理发挥出新的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副教授进行与谈
第五单元法律科技与智慧法治
第五单元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主持。
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主持第五单元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忠教授围绕“法学实证研究的智能化与科学化”的主题,以小包公实证分析系统为例进行汇报。目前,法律实证研究仍存在获取数据、筛选数据、维度标注、数理模型构建、研究过程验证等困难,小包公法律实证系统是为法律实证问题的有效支撑工具。张永忠教授以广州市危险驾驶罪的实证研究、偷换商家二维码行为的定性研究为例,展示了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系统如何赋能法律实证研究。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忠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北大法宝总经理、创始人,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赵晓海副主任以“大模型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为题进行了汇报。北大法宝致力于法律信息资源建设与法律适用应用的开发,其法律数字化的开端源自法律检索系统与中国判例检索系统,如何通过对接大模型和各类应用助力法律科技界的运行,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最后,他提出了数字人对法学教育、法律学习和法律研究带来的挑战。
北大法宝总经理、创始人,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赵晓海副主任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部长围绕“司法大数据研究的‘三问’与‘八步法’”进行了汇报。“三问”指“司法大数据是什么”“司法研究怎么做”“司法研究有什么用”。各类数据是司法研究的基础,技术体系是大数据研究的支撑,算法模型、工程平台、指数模型层层递进,形成了司法大数据研究的体系结构。“八步法”指议题选择、数据来源、检索模型及提纲设计、数据提取及处理、数据分析、对策建议、成果报送及转化、成效评估等八个步骤,为司法研究的具体开展给出了明确指引。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李俊慧部长发表主旨演讲
阿里巴巴通义实验室高级算法专家李红松以“法律大模型的构建、评测和应用探索”为题进行了演讲,由于通用大模型在法律行业存在着知识更新、业务对齐、产品形态等问题,难以直接应用于法律行业,因而需要通过融入法律相关数据指令和标注的结果,训练专有法律大模型,使其更符合法律人的思路和法律行业的要求。在评测时,需将不同法律问题按照子任务划分,从不同维度考察模型回答质量,从而实现对大模型法律能力的精准评估,构建大模型在司法行业的广泛应用。
阿里巴巴通义实验室高级算法专家李红松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邓矜婷进行了与谈,并结合自身在法律科技领域的教学和研究经历,对法律科技企业进一步加强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支撑提出了倡议。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邓矜婷进行与谈
会议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张新宝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就数字法学学科建设提出的宝贵意见致以衷心感谢,希望未来能够就数字法学的各类主题展开更加深入的研究,期待一年后大家能够携带新的学术成果继续交流。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新宝教授进行会议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