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
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名创优品支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于4月22日在杭州召开。来自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的18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探讨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会议开幕环节由知产财经全媒体执行主编李雪主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出席会议并致辞。
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王亦非庭长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新兴互联网产业迅速占领市场,传统行业利用“互联网+”进行产业要素和商业模式转型升级,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的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冲击着原有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体系。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科研高校的法学教授、来自各地法院的审判专家、来自头部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精英,我们期待着能够从不同的视角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和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探寻好办法好思路,提出更多具有前瞻性的真知灼见,为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注入新动能!
会议中,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邬梦晢、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申欣旺、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乔晶、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政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栖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承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占江分别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维权与难点、商业数据爬取的不正当竞争分析、互联网平台数据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探讨、数据不正当竞争“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判定及存废、与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的审判实务问题分析、监守自盗式数据权益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重塑与方法革新等话题发表了演讲。
邬梦晢 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务经理
邬梦晢经理介绍了爱奇艺公司在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如刷量、数据污染,非法数据抓取,屏蔽广告,会员账号租赁,电商出售盗版破解软件等。由于此类侵权现象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性,大多数网络视频行业面临着广告权益受损、会员制度遭破坏、数据被污染的现实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她结合爱奇艺诉“微光”App屏蔽广告案、爱奇艺诉“GG租号”提供VIP账号分时租赁案等相关司法案例对侵权手段、判决思路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相关案件提供解决思路。
申欣旺 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申欣旺主任以“首例盗图抄店执法案”为切入针对网店和商品详情数据爬取行为的正当性展开演讲。他从行为主体认定、竞争关系认定、行为及不正当性判断、常见抗辩等法律争议点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针对上述数据爬取中“技术中立”的抗辩,他认为,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要重点审查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主观目的或意思联络。技术本身可能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但如果技术开发者明知或应知他人正在使用该技术从事侵权行为,却依然积极地提供该技术,甚至教唆引诱他人使用该技术并从该技术的使用中获取利益,则技术开发者应就该技术的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乔晶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
乔晶顾问围绕平台数据可保护性、未经许可获取他人数据的可责性、数据垄断法律判断三方面就互联网平台数据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她认为,数据作为一种财产性、竞争性权益,受法律保护。即便是所谓公开数据,也是平台通过海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以及长期经营,通过从各层面提高平台体验、平台功能等方式吸引广大用户积极使用而积累汇聚形成的,所进行的投入相比于非公开数据并没有差别。同时,无论单一数据还是整体数据,均是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本质上没有差别,整体数据系由单一数据聚合而成。对数据权益保护当然可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对于其他平台也能够直接向用户收集并进行处理的相关数据,应谨慎评估数据垄断,而且数据垄断的界定要以保护和尊重企业对平台数据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应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
邱政谈 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邱政谈律师以“数据不正当竞争‘实质性替代’标准的判定和存废”为题展开演讲。他从立法、司法规制思路沿革梳理了实质性替代标准。当前,实质性替代标准的一般裁判思路是,数据获取行为的不正当抓取必然导致后续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自然会形成后续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此时无需进行实质性替代的判定。他表示,实质性替代的判定可以从四方面展开,即他人数据基本直接搬运使用、未作过多创新性修改、未形成新的服务或商业模式和存在用户此消彼长的高度可能性。如果是对他人数据的照搬照抄,往往会产生实质性替代性后果,进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如果在他人数据基础上的创新,就需要综合被告使用行为的创新程度、对原告利益的影响及其在促进社会福利提升方面的贡献,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等因素,来判断被诉行为的竞争后果。
王栖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王栖鸾副庭长针对与平台数据竞争纠纷相关的审判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她认为,在平台数据竞争纠纷中对于抓取、存储和使用行为,应分别审查、整体判断。对于平台的非公开数据,往往会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所设定的访问限制或技术保护措施,此种获取行为通常不具有正当性。如果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到数据,则后续对该数据的利用亦缺乏正当性。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唐承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唐承飞法官以“监守自盗式数据权益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为题展开演讲,深入阐述了一起员工盗用公司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离职后仍不停手的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他从竞争关系的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三个裁判要点展开分析,即后台实时数据符合保密性、秘密性、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员工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唐法官提到《经济学人》杂志中“数据已取代石油成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资源”的观点,认为“对最有价值的资源应给予最大的保护力度”。
张占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张占江教授就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理重塑与方法革新话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目前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出现两类新问题,过度干预和保护不足。平台竞争结构具有不对称性,参与者只有实现对平台的高度互补、为整个生态创造更高的价值,才可能获得更高的绩效。动辄以“不劳而获”“搭便车”为由介入竞争关系,无异于将不道德的污点强加作为竞争者的平台参与者。同时,脱胎于私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常会陷入到“形式平等”、“个体主义”判断的泥潭,导致弱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自我实现(创新)空间。基本权利审查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可作为法理补充与方法控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依赖于与基本权利防御权功能和国家保护义务功能的呼应与转换,以“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概念”为“媒介”,通过基本权利审查迂回作用于不正当竞争认定,有助于准确划定不正当竞争的边界。这样一种法律补充和方法革新,可以有效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数据抓取等不正当竞争争议,而不必仓促地进行类型化立法。
除了主题演讲外,会议的讨论环节也碰撞出了不少的智慧火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叶丹、小米集团法务部法务总监沈冲、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阎德志均参与了相关话题的研讨。讨论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主持。
至此,第二届西湖论茶研讨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除本场会议外,2023年知产财经还将在北京、成都、上海等地举办知产财经实务论坛,均涉及行业前沿话题,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