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竞争模式从最初的同业竞争发展为平台竞争、生态竞争,市场竞争边界和竞争关系趋于模糊。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条款的适用也的确产生了诸如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周延、兜底条款适用条件不统一、兜底条款与反法原则性条款关系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指导下,由名创优品支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知产财经全媒体于7月17日在上海世纪洲顺酒店举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原则条款适用实务论坛”,来自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近200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探讨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
会议开幕环节由知产财经全媒体执行主编李雪主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吴金水出席论坛活动并致辞。
吴金水院长表示,本次会议是学术界、司法界和产业界加强联动与交流的一次盛会,也是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四地法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交流的积极探索。他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互联网专条”,这是互联网时代法治进程的新标志。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适用亦产生了诸如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周延、兜底条款适用条件不统一、兜底条款与反法原则性条款关系不明确等问题。本次论坛聚焦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共同探讨难点问题。最后,他对知产财经全媒体的精诚合作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实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会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发布“互联网经济视角下的产业实践与法律逻辑——关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的调研报告”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详情点击:全文发布|上海浦东法院发布互联网经济视角下的产业实践与法律逻辑——关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适用的调研报告 、附10个典型案例┃上海浦东法院发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在主题演讲环节,小米集团法务部法务总监沈冲,腾讯公司诉讼部总监刁云芸,百度公司法务部法务总监李妍洁,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詹巍,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不正当竞争审判调研组组长徐弘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佟姝分别就竞争与创新——互联网业态十年回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相关问题研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的思考、反法的商业逻辑与市场激励、《反法》二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判定的影响、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分析框架检视、网络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规则的侵权规范本质、互联网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别、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思考等话题发表了演讲。知产财经编辑部主任汤溪贺主持了本次论坛的主题演讲环节。
沈冲总监梳理了十年间互联网产业竞争和发展的形态,他认为,2010年对于网络互相竞争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因为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青岛海带配额案”中明确了反法第2条适用的条件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同时在“3Q大战”的最终判决中,法院认定基于“基础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服务收费”的模式下,两家公司在整体的网络服务中具有竞争关系。他指出,对于整个互联网的生态有价值或者是有助力的为以下几点,一是关注长期价值,做一个长期主义者;二是越是免费的,可能“越贵”;三是在市场的多次博弈中,避免“囚徒困境”;四是保护竞争、鼓励创新。
刁云芸总监总结了腾讯公司在实践中遇到的互联网领域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一是侵犯商业标识的专有使用权行为;二是侵犯数据权益行为;三是破坏平台生态行为;四是劫持流量行为。通常,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即原告均为知名度高或流量大的权益主体;被告的目的均为获得本属于原告的流量或竞争资源;手段均为未经原告许可进行违法获取或违法使用;后果均为被告食人而肥、不劳而获。
李妍洁总监就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话题展开了分享。她认为,当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新兴领域快速蔓延等新变化给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维权带来了新挑战,即侵权人定位难、侵权人技术手段证明难、权利人实际受损及侵权人获益证明难、有限干预与自由竞争的边界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她建议,一是可以放宽立案标准;二是要求侵权人就其技术正当性进行举证;三是加大恶性侵权判赔;四是鼓励市场充分、自由竞争。
詹巍总监以付费搜索广告的场景分析为切入点,深入阐述了反法背后的商业逻辑与市场激励问题。他表示,电商的使命就是促成交易,通过关键词的引导,让供需匹配,从而达到更好的配置。电商的关键词不仅仅是品牌标识,比如说功能词、场景词等等。因此,购买他人商业标识关键词并非“本身违法”,它是有中立性的。最后,他引用了浦东法院判决的一段论述总结了发言。在开放的竞争环境下,隐性关键词的使用方式符合现代销售和合法竞争的精神,该竞争行为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张涵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反法》第二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判定的影响。他提及,《反法》第2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条款,有着基本规定和一般规定的双重作用,为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适用空间。首先,它对《反法》第2章规定有拘束和指导作用;同时它具有开放性适用的一般条款功能,对司法据以认定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开放性适用。除此之外,他从三要素角度考量了大数据杀熟具备反法项下可保护性,一是扰乱竞争秩序,二是损害消费者权益,三是经营者利益受损。
陈兵教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数据爬取行为适法性为例,针对互联网下竞争行为正当性分析框架检视话题展开了分享。他认为,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技术、新应用及新模式,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需保持审慎的态度,避免对市场竞争和创新行为造成不当干预。同时,数据爬取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也可能具有积极效果,并不是所有的数据爬取行为都应当被视为违法的。此外,多元多维度价值权衡,才能在正确评估数据爬取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让真正对竞争秩序、技术创新以及消费者有利的行为在市场中得到健康发展。
蒋舸副教授以“网络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规则的侵权规范本质”为题展开了分享。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本质就在于要保护的是民事权益,只不过是商业领域的民事权益。她指出,如果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法的规则,那么它需要侵犯的就是民事权利和利益,我们通常会认为在民法上最常见的财产性的权利、人身性的权利及合同性的利益,人身性的权利相对而言在商业竞争领域里不太容易看得到,比较典型的还是财产性的利益、合同性的利益。此外,她指出,对于非商业领域的恶意投诉,可以利用《民法典》第1165条进行规制。
徐弘韬法官通过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谌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五个案例,从商业惯例、主观状态、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自力救济、社会公共利益五个方面评估、判别了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为后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审判思路。
汤茂仁庭长从司法角度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思考。他表示,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线下经营不正当竞争相比,有时呈现无边界、无底线现象。从价值衡量上来看,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控制的权益显然高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流通所产生的潜在财产权益,应更多考量信息主体对其信息传播控制的权利及利益影响程度的评判,即应尊重个人信息主体对于其已被合法公开信息进行二次传播的意愿,赋予其应有的选择权利,防止其被竞争对手故意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
从2018年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了21万件。佟姝审判长表示,随着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往往最容易在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涌现出来,这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从2020年9月开始,最高院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随着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于进一步的统一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都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主题演讲外,会议的讨论环节也碰撞出了不少的智慧火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扬,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艳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李臻,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瑾,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飞云,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新均参与了相关话题的研讨,讨论环节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军华对本次论坛活动作了会议总结。他表示,此次论坛汇集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代表,大家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碰撞出不少思想上的火花,相信通过理论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助推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创造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