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程程 知产财经全媒体
安溪铁观音、四川泡菜、南京盐水鸭、山西老陈醋、郸县豆瓣、巴伐利亚啤酒、菲达奶酪、帕尔玛火腿、葡萄牙绿酒......这些耳熟能详且具有地理标志的中欧产品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签署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
2020年9月14日,中国与德国、欧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为《协定》。该协定谈判于2011年启动,共历时8年。据悉,《协定》包括十四个条款和七个附录,主要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和地理标志互认清单等内容。根据协定,纳入其中的地理标志将享受高水平保护,并可使用双方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等。协定附录共纳入双方各275个地理标志产品,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
该《协定》是我国对外签署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也是近年来中欧之间首个重大贸易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协定》的签署,不仅预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发展前景,同时也让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问题再度得到重视。
起步早发展缓
据了解,世界各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中采取的保护模式各不相同。一是以法国、古巴、墨西哥、葡萄牙为代表,采取专门立法保护模式;二是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采取商标法保护模式;三是以瑞典、日本为代表,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四是以西班牙为代表,采取混合立法保护模式,即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最初的保护主要是为了履行《巴黎公约》等对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保护所设定的基本义务。由于早期国内层面缺乏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传统以及地理标志产业基础,消费者也缺乏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再加上相关层面更多是将注意力放在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以至于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启动,但却经历了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直到2001年,为了加入WTO和履行《TRIPS协议》所设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义务,我国才正式将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升到《商标法》的高度。此后,通过多层面的努力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地理标志产业经济日渐升温,逐步成为引领地方特色产业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傢,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
随着地理标志产品数量的稳步增加,对于地标产品的保护问题便愈发需要重视。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和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均将地理标志作为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确立了地理标志权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020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力图推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完善地理标志法律规则,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西南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曾德国教授在接受《知产财经》采访时介绍道,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以工商、质监和农业三部门为主。这种多头管理格局和混乱的立法状况,造成了地理标志术语、称谓不一,管理混乱,规范冲突。实践中,经常引发不同类型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国将原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和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种管理模式,合并为目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红色专用标记管理和农业农村工作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两种管理模式。
曾德国教授认为,此次改革为构建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规范体系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中涉及原产地农产品、道地药材等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仍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同时,涉及地理标志的“产品保护”和产品所指向的“地理标志保护”,仍然存在如何进行实质性融合的问题。未来,如何推动地理标志行政管理的实质性统一,让机构改革产生“化学反应”,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最主要的问题是要避免多头管理,应该将地理标志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如:农业部门的职责是加强农产品的种植,逐步推行农业生产标准化;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是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控制;市场交易环节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曾德国教授认为,多头管理直接导致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认知困难。原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现有的红色专用标志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部门不同,标准不一,名称也不一致。是申请一个还是申请两个、三个?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而言,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法律保护的力度最强,但是现有的农业农村工作部补贴的费用更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证明产品品质的标识,如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态食品等等。在一个产品上,贴满了各种各样的标识,是否有必要?这些也容易造成消费者选择困难,给生产者带来麻烦,增加企业负担。曾德国教授对此建议道“国家应从顶层设计上对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而言,如果部门之间不能协调,只有单独立法,制定《地理标志法》明确主管单位职责,明确保护模式。
曾德国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还面临重重困境与难题。其一,现有的地理标志的定义太拗口,容易产生歧义。现有《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定义,容易误认为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名的标识。如北京的天安门,重庆的解放碑等。建议采取通俗化表述,即地理标志(产品)就是土特产中的精品,具有"数量少、品质优、价格高”的特点,属于“奢侈品”。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理解,也有利于宣传推广。
其二,应正确认识地理标志的发展。地理标志分为五个发展阶段:一是从1994年至2008年,由法律人主导的地理标志确权阶段。二是从2008年至2018年,由经济管理人主导的地理标志发展的运营阶段。三是2018年至今,由政府官员主导的地理标志促进精准扶贫,促进乡村振兴阶段。四是消费者认知阶段,让消费者真正认识到地理标志属于“奢侈品”,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地理标志产品。五是地理标志生产者与消费者互动阶段,消费者愿意出高价购买地理标志产品,而生产者乐意生产高品质的地理标志产品,从而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