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锐 王薇洁
2024年7月12日, 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上诉法院民事分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Arnold法官、Nugee法官、Birss法官就交互数字技术公司等(即InterDigital,以下简称交互数字)诉联想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联想)案作出二审判决【1】。该案一审由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下辖的专项法庭——知识产权法庭(专利法庭)Mellor法官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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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情况
联想于2007年开始销售符合3G标准的设备。联想与交互数字双方于2008年末首次接触,讨论交互数字产品组合的许可事宜。经过十余年断断续续的谈判后,交互数字于2019年8月27日提起诉讼,寻求对五项专利侵权的常规救济,除非联想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条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以下简称FRAND)获得许可。交互数字认为这将是一项全球许可。联想并不承认需要交互数字的专利组合许可。联想否认侵权,并对交互数字所主张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不过,联想并未质疑许可将是全球性的。(16段)
2023年6月27日Mellor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联想应一次性支付交互数字1.387亿美元,为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销售许可费,以及按4%的复利计算的4620万美元的季度利息,共计1.849亿美元。(2段)。Mellor法官首先通过可比协议的拆解获得了联想应支付交互数字专利包的单台许可费率0.075美元/台,然后将其统一应用于未来和过去销量获得上述付款总额。对于过去付款涉及的销量,从2007年开始计算。
二、上诉情况
交互数字上诉称,法官本应判定联想必须一次性支付3.885亿美元,以及按4%的复利计息的季度利息1.293亿美元,共计5.178亿美元。交互数字有四条上诉理由。理由A是,法官从LG 2017许可中得出了错误的单位费率,因为他没有纠正不FRAND的影响,而他发现这些因素影响了过去销售的付款。理由B依赖于理由A,即出于同样的原因,法官在确定联想的FRAND费率时没有正确调整他从LG 2017得出的单位美元费率。理由C是,在确定联想的FRAND费率时,法官错误地拒绝了交互数字所依赖的两个自上而下的交叉检查(top-down crosschecks)是有价值的。理由D是,法官本应认定并宣布交互数字是一个善意(willing)的许可方。理由B-D都以理由A的成功为前提。(166段)
联想有两个上诉理由,法官已批准其上诉。第一条理由是,法官要求联想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的销售特许权使用费是错误的。第二个理由是,法官要求联想支付利息是错误的,不应该要求联想支付利息,或者应该要求联想支付较低利率的利息,单利,和/或更短的期限的利息。(167段)
二审法官于2024年6月10日至14日举行了听证会。
三、判决书结构及程序性问题
关于判决书的写作方法。二审法官将一审法官的观点进行概括,并引用原文附后。这类似于中国法院二审判决会对一审判决内容进行复述。二审法官对此进行了说明:(52段)“一审判决书长达958段,225页。正如这些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判决书对证据和论据进行了细致地审查,并提出了一套理由充分的结论。这显然是一审法官大量工作的结果,这也有助于解释其酝酿期之长。一审法官分析的大部分内容要么在上诉中没有受到质疑,要么与其余问题无关。尽管如此,为了正确理解关于上诉论点的来龙去脉,有必要列出主要判决的结构,并总结一审法官推理中仍然相关的主要方面。这一点无法简短地完成。此外,判决书中的某些段落需要全文引用。”
关于审理程序,英国SEP案件审理分为技术审判和FRAND审判。庭审前当事人先向法官分发预读材料,由法官开庭前预读。SEP案件审理的特点是庭审时间长,法官收到材料多。本案一审FRAND审判历时17天,法官收到50多捆材料。英国法院也注意到此问题,二审判决写到:(15段)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何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管理诉讼案件。在一次开庭中一并审理所有问题对当事人和法院来说都是非常繁琐和不切实际的。因此,直到最近,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做法一直是将诉讼请求分成若干单元逐步审理:首先是若干专利技术审判,主要包括三项审查:专利有效性审查、专利必要性审查、专利侵权(即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validity, essentiality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selected patents);然后是交易FRAND审判,以确定在全部或部分技术审判之后组合许可的FRAND条款。如下文所详细解释的,这就是本案所采用的方法;但联想做出关键性让步后,技术审判所花费的巨额资金被证明是白费的。(19段)2022年1月和 2月,FRAND案件的审理历时17天。此外,一审法官还有4天的预读时间。一审法官收到了50多捆材料,包括10位事实证人的23份陈述、14位专家的30份报告和760页的书面呈件。庭审中进行了广泛的口头举证,包括对双方估值专家(代表交互数字的Mark Bezant和代表联想的Paul Meyer)各进行了两天的交叉质证(cross-examination)。应一审法官的要求,双方于2022年12月提交了进一步的书面专家证据,并于2023年1月提交了进一步的书面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被证明是不必要的,特别是有关中国、法国和美国法律的专家证据。
关于上诉审查标准,从本案来看,英国法院的上诉审查标准似乎与中国法院类似。中国法院二审改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通常对于确有必要的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才进行改判。二审法官写到:(168段)一个共同的看法是,一审法官就上诉案中的争议点所作的裁决是一种多因素评估,主审法官在进行这种评估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上诉法院则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不涉及原则问题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在与一审法官的评估意见相左时应非常谨慎。这并不意味着上诉法院对一审法官的错误无能为力。如果一审法官犯了重大的原则性错误,或者一审法官的裁决因其对待决问题的处理存在明显缺陷(如逻辑漏洞、缺乏一致性或未考虑某些重要因素)而错误,从而削弱了结论的说服力,则上诉法院可进行干预。
关于每名法官的观点,该案由三名法官审理,三人均撰写了审理意见。英国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在庭审超过十天的案件中,一方单独陈述超过一整天的情况很常见,法官会穿插问些问题。根据公开的庭审笔录,Arnold法官开庭时询问了举证责任问题、善意许可人等问题。判决主要为Arnold法官观点。Nugee法官、Birss法官的观点在Arnold法官意见之后。Nugee法官询问了善意被许可人、专利费在手机价格中所占比例、是否有签订许可的义务、对过去销售付费等问题。Nugee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实施者从其首次实施标准之日起付款才是公平合理的。交互数字的上诉不容易解决,因为要从一笔总付的许可中提取费率,就要假定过去的销售费率与未来的销售费率相比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折扣。Nugee法官对于Arnold法官的认定是有异议的,对于上诉理由A存在分歧,主要在于Nugee法官更多认识到一审法官认定LG 2017未受到反劫持影响,由此得出的费率是FRAND费率。他更认为一审法官认定过去折扣其实是交互数字抬高未来费率的人为手段,而非真正影响到了总付款。然而,Nugee法官虽然提出了质疑,但表示最终听从同事的意见。Birss法官在庭审中询问了混合费率的折扣问题、夸大未来如何补偿过去的不公平、非善意许可人等问题,判决中认为一审存在内部矛盾,考虑到专利反劫持(holdout)问题,0.24美元太低了,0.30美元是更合理的数字。
四、Arnold法官二审观点
(一)联想的上诉理由1:时效limitation periods
联想称诉讼开始前六年以上的销售无需付款。170.(后文段前的数字均表示判决第几段)六年是许多司法辖区的相关时效期限。一审法官要求联想为过去的所有销售付款,在原则和事实方面都存在缺陷。联想的理由是:171.首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目的即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保护潜在被告免受可能难以反驳的陈旧诉讼请求的影响,并防止法院根据因时间推移而可能变得不可靠和不完整的证据对发生在遥远过去的事件作出裁决时可能产生的不公正。172.其次,时效期限承认原告有责任(onus)及时提起诉讼。173.第三,谈判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妨碍被告提出时效抗辩。174.第四,诉讼时效与特定案件的是非曲直无关。175.第五,英国法院在处理根据外国法律产生的诉讼理由时适用外国时效期限。176.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时效期限各不相同,只是选取了六年。
联想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基于原则问题的论点,178.第一个论点是,FRAND条款中对截止日期的规定激励各方在规定的、可预测的期限内达成协议。而一审法官的解决方案对 SEP许可方造成了一种不正当的激励,使其在明知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提出过高的要约。179.其次,英国法院应考虑外国管辖区的法律。
联想就事实问题提出的观点:180.一审法官关于联想应为过去所有销售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裁决没有证据支持,而且忽视了一些事实。181.首先,交互数字从未提出过联想应为过去所有销售额支付许可费的主张。182.其次,在现实世界的谈判中,时效期限的存在事实上已被考虑在内。183.第三,交互数字直到2019年8月才选择起诉联想。184.第四,根据一审法官的结论,谈判花费的时间主要归因于交互数字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为。
二审法官认为:187.联想这样的实施者从实施相关标准的第一天起就需要获得许可。因此,在理想的情况下,双方应能在实施者开始实施标准后不久,或在实施者开始实施标准后六年期满之前,就达成一致意见。为确定哪些条款属于非FRAND条款,相关日期最迟应为双方首次接触的日期(如 交互数字主张)。188.这些条款不应取决于许可的签订日期。对于那些迟迟未获得许可的实施者和那些迅速获得许可的实施者,不应存在任何歧视。如果有的话,情况应该恰恰相反。189. 因此,无论延迟是否是实施者的过错,实施者都不应因延迟而获得奖励。如果SEP所有者的行为确实非常恶劣,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如拒绝或减少利息和费用制裁。
190.联想认为英国《1980年诉讼时效法》中所载的限制条款并不直接适用。191.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论点,但经过分析却站不住脚。诉讼时效条款通常适用于因违约、侵权或恢复原状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也可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请求。交互数字并未提出任何此类索赔。相反,交互数字要求法院确定SEP组合的许可价格。这与损害赔偿要求的背景和目的截然不同。如果联想未能按照被认定为FRAND的条款获得许可,交互数字的补救措施不是判给损害赔偿金(或利润),而是下达禁令。也就是说,补救措施着眼于未来,而不是过去。
192.至于激励机制的问题,一审法官的做法并没有为 SEP所有者提出过高要求提供不正当的激励。无论SEP所有者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它都不可能从法院获得比FRAND更好的条件。193.相比之下,联想的方法则会刺激实施者拖延:六年后,每拖延一天,SEP所有者就会损失一天的专利使用费。当然,SEP所有者确实可以通过提出索赔来阻止时间的流逝,但这并不能解决问题。原因在于:首先,让SEP所有者承担启动诉讼程序的负担(onus)并不符合FRAND原则;其次,SEP所有者需要逐个地区地执行其专利,这是一个沉重的负担。194.正如最高法院在UPSC案第[10]段中所承认的,延迟的影响往往是不对称的,对SEP所有者的影响要比实施者严重得多。
195.至于联想关于一审法官的裁决对多重管辖权争议的影响的论点,一审法官的裁决并非认为应适用英国时效期限或原则而不基于外国时效期限或原则。相反,它认为时效是不相关的。
196.此外,联想无法指出外国法院认为时效期限相关的任何裁决。联想能指出的最近的判决是TCL诉爱立信(Ericsson)案,但它涉及的是美国法律中特有的宪法保护,而不是对限定或者确定FRAND相关性的分析。
197.关于联想所依据的前两个事实要点,我同意交互数字的观点。198.Lenovo 7并未证明存在这种做法:其中似乎都没有包含在许可生效日期前六年以上无偿销售的条款。199.交互数字并未承认不应就诉讼开始前六年多的销售收取许可费。相反,其理由是,它应就 2012年1月1日(距离索赔表签发超过7年半)之后的所有销售收回许可费。此外,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那样,交互数字关于应付费率的理由的效果是,由于2012年1月1日之前的销售没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应在许可期间以较高的费率对其进行补偿。
200.联想认为,交互数字应为延迟确定FRAND条款负责,首先是因为它未能及早提起诉讼,其次是因为它作为一个不情愿的许可方行事,因此不应允许交互数字就诉讼开始前六年多的销售进行追偿。203.一审法官认为双方都没有提出FRAND要约,此外一审法官认为联想有时拖拖拉拉,因此导致谈判时间过长。
结论:206.驳回联想关于时效的上诉,一次性总付应反映联想过去的所有销售额。
(二)联想的理由2:利息 interest
关于利息,207.联想称,一审法官不应该判给交互数字与过去销售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联想认为,首先,在此类案件中没有判给利息的权力;其次,即使有权力,根据本案的事实,判给交互数字利息也不符合FRAND。第三,即使可判利息,也只应判给非常低的利率,即单利,应从更晚的时间点开始计算。
是否有权判给利息?二审法官认为,208.判给利息有许多不同的法律依据,但没有一条适用于本案。在没有法定、衡平法或合同约定的司法依据的情况下,大家一致认为,判定是否可以赋予利息赔偿权的唯一依据是,如果有一个善意许可方和一个善意被许可方,他们会同意支付利息。213.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支付货币的时间应该是经济中性的,这是一项广为接受的原则。正如一审法官所指出的,Bezant先生和 Meyer先生一致认为,经济上正确的做法是使用相关利率将过去的特许权使用费转换为现值,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214.这一原则在当前情况下尤其适用,原因正如在讨论时效问题时所讨论的那样, 即:(i)实施者从第一天起就需要许可证,(ii)原则上应从该日期起商定条件, (iii)实施者不应有拖延的动机。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善意的许可人和善意的被许可人都会同意支付利息,以确保时间的推移对双方都不增加成本。
在本案的情况下,利息是否属于FRAND?215.联想辩称,即使一般情况下按照FRAND协议应支付利息,但由于交互数字的行为,本案中不应支付利息。联想所依据的三点与它在诉讼时效方面所依据的三点相同,即交互数字(i)寻求超公平合理使用费,(ii) 没有向联想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其出价,直到在这些诉讼中披露为止,以及(iii)以联想是不情愿的被许可人为由寻求无条件禁令。216.对这一论点的简短回答是,一审法官在[535]段中承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扣留特许权使用费的利息,但一审法官并不认为这是对交互数字在本案中的行为的适当回应。一审法官完全有能力作出这样的评估决定。联想没有证明一审法官的推理有任何缺陷,因此二审法院没有理由介入。恰恰相反,一审法官的结论是有充分理由的,理由已在时效的论述中讨论过。
一审法官是否在费率、基准或期限方面出了差错?217.联想辩称,如果一审法官判给了利息,也不应该判给高于英格兰银行基准利率+2%的利息,应处单利而不是复利,时间最早从2018年11月底开始计算。218.对这一论点的简短回答也是,一审法官关于判给适当利息的决定是一项评价性决定,有适当的证据基础。联想没有证明一审法官的推理有任何缺陷,因此法院没有理由介入。219.正如一审法官所解释的,他从双方就逾期付款的数字达成的协议中得出4%的利率。这些依据是:在2020年7月初的单台费率许可要约的第6.1条中,交互数字提出所有逾期付款将按年利率10%计息。在2020年10月的回应(responsive mark-up)中,联想建议逾期付款应按年利率4%计算利息。在2021年2月交互数字的进一步回应性修改(further mark-up)中,交互数字接受了4%的年利率。220.联想争辩说,关于根据许可证逾期付款的适当费率的这一协议并不表明4%是过去销售付款的适当费率。二审法官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利息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反映金钱的时间价值。221.联想辩称,没有证据表明交互数字存在任何实际损失,所依据的证据是从2007年到2021年,交互数字的资产负债表上有大量现金。有证据表明交互数字曾在2011年、2015年和 2019年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利率均超过5%。因此,交互数字的借贷成本超过了一审法官选定的4%。222.联想还指出,自2007年以来,利率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很大波动。不过,法院通常不会采用时间加权平均利率(a time weighted average rate)。225.另外,联想表示,利息的起算时间不应早于2018年11月底,即交互数字提出最接近一审法官认定的FRAND的要约之时,尽管交互数字随后撤回了该要约,并在庭审中否认了该要约。我不接受这一说法。由于已经解释过的原因,利息的支付并不取决于SEP所有者是否提出了符合FRAND标准的要约。此外,在本案中,一审法官认为双方的要约都不符合FRAND原则。226.最后,联想辩称,复利(compound interest)而不是单利(simple interest)是没有道理的。然而,一审法官有权得出结论认为,这是善意的许可人和善意的被许可人都会同意的。单利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此外,交互数字20和Lenovo 7的大部分许可证都规定了复利。
结论227.驳回联想就一审法官关于利息的裁决提出的上诉。
(三)交互数字的理由A:单位费率the per unit rate
228.一审法官认为唯一具有可比性的许可证是LG 2017。他使用了Meyer先生从LG 2017得出的每台0.24美元的混合费率。然后,一审法官采用0.728的调整率来反映联想的销售特点,得出每台0.175美元的数字。他将这一比率适用于联想从 2007年到2023年底的所有销售额。交互数字称,一审法官本应根据LG 2017得出的比率是未来的0.61美元, 该比率应按0.803的比率进行调整,得出每台0.49美元的数字。理由A涉及调整前的单位数字,调整比率是其立场B。
交互数字的论点。229.交互数字支持理由A的论点分为六个步骤。第一步是确定一审法官对事实的某些关键认定,联想对这些认定均未提出质疑:i)在许多实施者不履行作为善意被许可人的义务的情况下,交互数字试图获得其SEP的许可,从而扭曲了其许可做法;ii)包括交互数字在内的SEP所有者对过去的销售给予大量折扣的做法已经形成。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是SEP所有者在回收方面面临困难。iii)交互数字在许可谈判中的做法是,不仅对过去的销售额大打折扣,而且免除在六年后销售额。iv)交互数字试图通过提高未来销售的费率来补偿其对过去销售的大量折扣。v)交互数字这样做并没有受到批评。这是对SEP所有者所面临困难的自然反应。230.第二步是强调,一审法官认为,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时效期限在确定哪些条款属于FRAND方面没有任何作用。联想不仅需要为过去的所有销售付款,而且促使联想为过去的销售大量打折的两个主要原因现在也已不复存在。231.第三步是要强调,联想愿意接受任何对其有利的差异,但将任何被视为不利的差异视为歧视。232.第四步涉及一审法官解读联想7号,特别是 LG 2017时对过去销售情况的处理。Meyer先生认为,交互数字在其10-Ks表格中确认的过去销售结果的金额,为确定交互数字对对价的评估提供了可靠的来源,从而确定与过去和未来销售相关的比率。Meyer先生用这些数字来计算过去和未来的单价,包括LG 2017年的单价。233.正如一审法官记录的那样,Meyer先生将联想7号合同应支付的一次性对价分为过去和未来两个部分。一审法官指出,Meyer先生没有解释他这样做的原因,但这是不正确的。235.Meyer先生和Bezant先生得出了类似的分法,但一审法官驳回了这一分摊方法,理由是它“有些人为”,“在分析中注入了很大的主观因素”,导致归因于过去销售的一次性对价“比例过低”,而“未来的销售额在对价中所占比例过高”相当于“创造性会计”。238.最后,关于这一点,交互数字依赖的证据是,LG自己对LG 2017过去和未来部分的价值分配比交互数字的分配更偏重于未来,这意味着对过去的折扣更大。239.第五步涉及一审法官在解读联想7,特别是LG 2017时对未来销售的处理。一审法官认为,从联想7(包括 LG 2017)得出的未来费率与交互数字的所有未来费率一样,都是“夸大的”。241.第六步涉及一审法官对 LG 2017的单位费率得出的结论。一审法官采用了Meyer先生的混合费率。
联想的论点。243.联想对此提出了八项具体意见,以及一项总体意见,即交互数字的上诉是试图重新论证一审法官的多因素评估,是不被允许的。
二审法官观点:251.一审法官的推理有三个缺陷。
252.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缺陷是它的内部不一致。一方面,一审法官非常明确地指出,交互数字和其他SEP所有者在与实施者的谈判中被迫对过去的销售进行大量折扣,这不FRAND。另一方面,他拒绝对Meyer先生根据LG 2017得出的混合单位费率进行任何修正,以便在确定联想的FRAND费率时消除这些非FRAND因素。253.因此,一审法官使用了Meyer从 LG 2017得出的每单位0.24美元的混合费率。其中隐含的意思是,每台0.24美元的费率是LG的FRAND费率。254.一审法官的不一致被下述陈述所凸显,即一审法官已经认定交互数字和其他SEP 所有者的现行许可做法是“基于有缺陷的前提”,法院应予以“纠正”。然而,一审法官并没有对他从LG 2017得出的单位费率进行这样的纠正。255.从主要判决中可以明显看出,一审法官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并认为他已经令人满意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审法官对我提出的反对意见基本上给出了三个答案。
256.一审法官的第一个答案是,他驳回了交互数字关于反劫持的主要论点,他驳斥了交互数字因反劫持而被迫向最大的被许可人提供 60%-80%数量折扣的说法。257.这个回答有两个问题。首先,它解决了交互数字对其“计划”费率中所谓的数量折扣的依赖,但却没有解决一审法官认为交互数字与其他SEP所有者一样,确实被迫对过去的销售进行大量折扣的问题。第二点是,无论如何,它不适用于 LG 2017,而LG 2017最终是一审法官所依据的唯一可比案例。
258.联想在其提交的第二份材料中支持一审法官的第二个答案,即尽管数字国际公司受到“一定程度的反劫持”的影响,但交互数字“能够照顾自己”。259.鉴于一审法官明确认定,对过去销售的严重折扣是整个市场的扭曲,法院必须予以纠正,能够通过抬高未来费率来完全补偿过去损失这本身就是不可能的。260.他所依据的唯一可比性是LG 2017。LG 2017与联想非常相似的一个方面是,它涵盖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销售。262.一审法官的做法是将应付的一次总付金额除以单位数量作为价值的最佳指标。我对这一论点的异议在于,正如我已经指出的,一审法官并没有发现交互数字过去所遭受的费率下降已经被其所获得的未来费率增长所完全补偿。即使忽略许可期限之前的任何销售,这也涵盖了6年11个月的过去销售(占期限的63%)和4年1个月的未来销售(占期限的37%)。
263.一审法官的第三个答案是,交互数字应该受到指责,因为它提出了一个“中大奖(jackpot)”的主张(case), 而没有提出一个更适度的主张,使法院能够量化联想7的反劫持程度。264.这个答案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它没有认识到,正如交互数字主张的一次性总付金额较高一样,联想主张的一次性总付金额也较低。一审法官有权认为,联想提出的数字比交互数字主张的数字更接近实际,但在我看来,将交互数字的主张,尤其是其基于LG 2017的另一种主张,指责为寻求大奖是不公平的。此外,虽然交互数字没有提出“中间立场”的替代方案,但联想也没有。265.这个答案的第二个,也是更根本的问题是它假定交互数字有责任证明联想7,特别是LG 2017的费率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一审法官确定的非FRAND因素的影响。我不同意。双方都没有在他们的论据中提到举证责任。在辩论过程中,当有人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也没有得到双方的帮助。267.交互数字只需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FRAND条款许可其产品组合。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有责任确定其所依赖的范围的那一端。269.当事人就有责任以通常的方式证明这些事实。然而,在本案中,交互数字依据的是一审法官认定的事实,我在上文第229段对此进行了总结。交互数字已经履行了证明这些事实的责任。剩下的问题是试图评估这些事实对什么是FRAND的影响。这需要法院进行评估。270.无论如何,即使(与我的观点相反)举证责任确实在交互数字,法院也没有理由诉诸举证责任来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一审法官并没有得出结论认为,尽管他已经努力去做,但仍无法合理地做出裁定,从而证明诉诸举证责任是合理的。
272.一审法官推理的第二个缺陷是,一审法官没有理由驳回Meyer先生将LG支付的一次性总金额在过去的销售额和未来的销售额之间进行的分配。273.一审法官本应得出结论,Meyer先生从LG 2017中得出的每单位0.09美元的费率是LG就过去销售所支付费用的最佳可得证据,0.61美元的单位费率是LG就未来销售所支付费用的最佳可用证据。
275.一审法官推理中的第三个缺陷是,他似乎忽略了以下几点:(i)法院的任务是估算对联想来说什么费率才是 FRAND费率,这不是一项可以采用一审法官所采用的那种数学精确度的任务;(ii)一系列费率都可能是FRAND费率,而SEP所有者只需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FRAND费率。
278.法院的困难在于如何对Meyer先生从LG 2017得出的每单位0.24美元的混合费率进行适当的修正。双方均未建议将此事发回法官重审。因此,(二审法庭)必须根据现有材料尽力而为。由于双方均未质疑一审法官采用的两阶段方法,即首先确定LG 2017年的适当单位费率,然后再根据联想集团的情况调整该费率。279.LG的每单位FRAND费率不能超过从苹果2016中拆解的以下数字(遮蔽)。此外,接受联想的观点,即Meyer 先生从联想 7的其他PLA得出的所有混合数字都较低,这表明LG的费率应低于苹果的费率。尽管一审法官最终只依据了LG 2017,但他对其他六份协议各自可比性的意见也应考虑在内。
280.总之,LG公司的最高单位费率是0.30美元,可以证明其符合法定要求。我并没有假装这是一个精确的数字。事实并非如此:这只是一个估计值。
结论:281.允许交互数字就理由A提出的上诉,以 0.30美元的数字取代一审法官根据LG 2017得出的每单位0.24美元的数字。
(四)交互数字的立场B:调整率adjustment ratio
282.一审法官使用的0.728调整比率是Meyer先生计算的过去和未来混合调整比率。Meyer先生还计算出了一个相应的仅适用于未来的调整比率,即0.803。交互数字称,使用这一数字的理由与使用仅针对未来的单位调整率的理由相同。
283.对这一理由的回答与对理由A的回答是一样的。交互数字有理由认为需要进行修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使用仅适用于未来的调整比率。有理由采用的最高比率是0.75。这同样不是一个精确的数字,而是一个估计值。
理由A和B的总体结果
284.将0.30美元乘以0.75,得出联想的单位数字为 0.225美元。将这一数字乘以792,571,429件(一审法官使用的最终数字),得出的总数字为1.783亿美元。将要求双方按一审法官规定的利率4%计算出应付利息,每季度复利计算一次。
(五)交互数字的立场C:自上而下的交叉检查 top-down cross-check
285.交互数字称,一审法官提出的每单位0.175美元的费率意味着整个4G和5G多模的总专利使用费负担约为1%,这比之前任何人提出的都要低得多。
286.一审法官驳回交互数字自上而下交叉检查的主要原因是,它与可比分析的结果不一致。同意一审法官的观点,即可比分析是比交互数字的自上而下交叉检查更可靠的FRAND估算基础。
(六)交互数字的理由D:交互数字是一个善意的许可方(willing licensor)吗?
287.一审法官之所以认定交互数字不是一个善意的许可方,是因为他发现交互数字一直在向联想寻求超 FRAND费率。这一结论必然受到一审法官之前关于真正FRAND费率的决定的影响。由于得出的结论是,FRAND费率高于一审法官的费率,这就不可避免地给一审法官的结论打上了问号。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交互数字是一个善意的许可方。没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任何结论,因为即使交互数字是一个善意的许可人,交互数字也没有指出法院做出这样的声明有什么意义。在目前的情况下,交互数字和联想过去是否善意根本无关紧要。正如在上文所解释的,唯一的问题是什么金额才是FRAND。除非向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这个问题现在已经解决。
五、该判决的重要观点及与中国法律适用的比较
联想上诉主要集中在诉讼时效和利息问题。关于时效问题,二审法官认为确认FRAND费率问题与诉讼时效不相关;善意许可人基于ETSI IPR政策的要求,应当为过去所有使用SEP的行为付款;从激励的角度,适用诉讼时效将会不适宜地鼓励拖延。若认为FRAND费率争议适用合同法,根据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诉讼时效理论,专利权人索要许可费可能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虽然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抗辩不可责,但实施主体主张仅对过去六年使用行为付费,在德国法律框架下可能相当于对支付许可费的拒绝,有被认定为非善意而遭受禁令的风险。关于利息,英国法官认为判定利息的依据如法定、衡平法、合同约定等依据均缺乏的情况下,判定利息赔偿权的唯一依据是善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会同意支付利息,故判决联想支付利息。中国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配利息负担。如中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关于利息负担的观点【3】,此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实施主体拖延问题,补偿了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失,同时也防止权利人利用劫持地位索要不合理过高许可费。本案中,联想应承担利息,但也有交互数字要价过高的因素,正如一审法官认为的双方均非善意,但英国法官对完全由联想支付利息的理由并未充分说明。
关于专利权人与实施主体哪方赢了,一审中双方均利用现有证据让法官看到了行业中对过去销量部分付款的减免或折扣处理,法官认为基于FRAND原则过去使用均需付款,通过追偿所有过去使用费,并辅以利息以避免付款拖延;关于费率确定主要依赖可比协议证据,二审法官在可比协议的选择上并没有否定一审法官的认定,费率结果本身没有巨大增幅,最终判决的费率更接近联想主张,似乎是实施主体的一场胜利。但是对于过去销售付款和利息、许可实践中劫持与反劫持等原则性问题,二审法官更多讨论和考虑了权利人的立场。首先,二审法官从一审法官的判决中选择了权利人对过去付款进行打折的观点,拒绝了权利人通过抬高未来许可费率已经获得了补偿的观点。其次,虽然二审和一审法官都认可在权利人有恶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扣除或减少利息、费用惩罚等方式进行制约,但在交互数字的报价与法官判决费率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未对制约问题考虑或论述。同时,二审法官注意到专利权人收费难的问题,认为专利权人许可行为发生扭曲,只能对过去销量进行打折,提高对未来销售的费率以补偿其对过去销售的折扣,此亦不利好实施主体方。
关于许可费率计算依据的举证责任,二审法官认为每一方都有责任证明其所依赖的计算方法,双方均没有证明合理的方案,双方都没有在他们的论据中提到举证责任。虽然没有采用交互数字的二十个可比协议,但基于交互数字提出的证据进行了许可费认定。至于具体数值是否FRAND则应由法院决定。即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没有证明其提出的要约合理的义务。二审法官进一步认为,即使举证责任在交互数字,法院也没有理由诉诸证明责任,因为举证责任的适用需要达到“尽管已经努力去做,仍无法做出裁决的程度”,而本案并未达到此程度,因此不需要诉诸证明责任。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普通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要尽可能对其损失数额予以准确地证明,此案的证明责任观点显示了SEP纠纷与普通专利侵权纠纷的不同。
关于改判的理由,本案改判主要基于一审法官推理的矛盾问题。简单地说,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觉得LG 2017不FRAND,但却以此为可比协议,并没有进行纠正,未对其做法进行合理的解答。具体地说,一审法官认定由于对过去付款较难追偿等原因,交互数字通过显著扭曲未来费率的方式进行许可。权利人通过抬高未来费率对过去的损失进行弥补。LG 2017体现出的总付款是FRAND的,从而按照客观标准(总付款与总销量比值)拆解出的费率也FRAND。一审法官原意是说明,扭曲的是费率结构而不是整体付款。然而,二审法官却从一审法官的认定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二审Arnold法官认为(虽然Nugee法官对该点有所保留),一审法官已经认定了过去付款存在严重折扣的市场现象,也应当予以纠正,在此前提下认为LG 2017是FRAND的,是内在不一致的体现。二审改判的理由在中国法律框架内类似于采信可比协议有误的认定事实错误和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亦属于可改判的范围,只是不会以“推理矛盾”为理由。
关于可被支持的上诉理由,判决中多处提到,在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的情况下,联想未提出证据证明一审法官的观点有误,因此驳回联想的请求。这与中国法律适用中对当事人上诉请求能否成立的判断基本一致,如仅强调上诉人认为正确的主张而不能指出并证明一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则上诉主张亦难以被支持。
关于改判的依据,一审法官并未详细说明提高许可费的依据。二审法官表示,法院的任务是估算对联想来说什么费率才是FRAND费率,这不是一项可以采用一审法官所采用的那种数学精确度的任务。对每单位0.24美元调整成0.3美元的理由,以及调整率由0.728调整到0.75的理由,二审法官均未详细论述。另外两位法官(Birss、Nugee)都提到0.24美元太低了,但也未详细回应为什么调整成0.3美元。Arnold法官又提到尽管依据了LG 2017,但对其他六份的可比意见也应考虑在内。即本案单位费率及调整率均不是一个精确的数字,只是一个估计值。也许英国法官的做法类似于当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精确计算时,中国法官采取的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方法,法官只能根据在案证据及审判经验酌定赔偿数额,而酌定的理由往往难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地表述。
关于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的采用,本案法官没有采用自上而下法,并没有花太多笔墨论述不适用的原因,只是认为本案中可比分析比自上而上法更可靠,且交互数字放弃了自上而下法。一审判决用了大量篇幅分析可比协议。这与中国法院的观点亦不冲突,中国最高法院认为采用可比协议还是自上而下法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4】。可比协议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场曾经对专利价值的评价,对评估专利价值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英国法官指出,一系列费率都可能FRAND,权利人只提供对自己最有利的FRAND费率。这似乎体现了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主张的宽容,以及英国现有判例中对ETSI中FRAND承诺的解读——权利人的FRAND义务是给“一个”FRAND许可,而不是唯一一个,隐含了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合理)范围内略高的费率。英国判决的观点也体现了对法官工作的定位——法官的任务并非找到那个最FRAND的费率,因为那可能并不是唯一答案。
关于交互数字要求法官确认其是否为善意许可人,法官认为这需要受真正FRAND费率影响,但没有必要做出任何结论,因为交互数字没有证明其要求法院做此种声明的意义。可见,英国法院倾向于弱化对行为进行评价。此种要求如果是唯一诉讼请求,在中国法院也可能会被认为没有诉的利益而予以驳回【5】。
关于利息的计算,一二审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采用了4%的复利,依靠证据进行个案分析。中国法律框架下可能会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依据。
六、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见,中国法官与英国法官的审判思路并不存在根本对立。英国法庭的案件管理、程序安排,以及英国法官可以在正式判决前将裁判文书初稿发送各方律师预览提出修改意见等做法,值得学习。中国与英国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文书写作方式、案件审理方式均有较大差别,但可以看到诸如诉的利益、诉讼时效、举证责任、二审审理及改判方向、利息适用等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应加强沟通,减少误解分歧。
注 释:
【1】案件编号[2024] EWCA Civ 743
【2】案件编号[2023] EWHC 538 (Pat) 、[2023] EWHC 1578 (Pat)
【3】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907、910、911、916、917、918号判决。
【4】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907、910、911、916、917、918号判决。
【5】该裁判规则在多个案件中有所体现。如2021年王某、梁某等垄断纠纷案中,原告仅请求法院确认某市出租汽车协会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没有据此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中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直接针对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能期待通过确认判决直接、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