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郑昌斌、张琪 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知识经济与市场竞争深度融合的当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愈发凸显。从技术研发中的核心配方、工艺参数,到经营活动中的客户资源、定价策略,商业秘密贯穿企业运营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的“无形财富”。秘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与边界,其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主张能否成立、侵权行为能否被认定。实践中,大量商业秘密纠纷因权利人未能清晰归纳秘点、明确权利范围而陷入维权困境,甚至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立足现行法律规定与典型司法案例,系统梳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深入剖析秘点的内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阐释秘点归纳的司法意义与实践价值,构建科学规范的秘点归纳步骤,为企业精准界定商业秘密范围、高效开展维权行动提供理论指引与实操参考,助力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屏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秩序。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客体类型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依法享有知识产权。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该条规定,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指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一条分别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经营信息一般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上述列举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提供了具体指引。但需注意的是,该列举并非穷尽式规定,其他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亦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二、商业秘密的秘点
(一)商业秘密的秘点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审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首要前提是提炼秘点,以确定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秘点常被称为“秘点”“秘密点”。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该术语作出明确立法解释,但司法裁判及从业人员普遍认可“秘点”本质上是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实务称谓。
《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权利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该规定也体现了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即秘点)在诉讼程序中的基础性地位。
在(2019)最高法民申337号[1]青岛鑫某机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鑫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均没有秘密点的内容,但一审判决反复强调秘密点,显然是曲解法律以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对此作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一审判决中所称的秘密点实质上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定中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的另一种称谓,鑫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曲解法律的主张不能成立。”
该裁判观点清晰界定了秘点的法律属性——权利人在案件中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其核心功能是划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确权利边界,为侵权认定提供比对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秘点虽为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实务称谓,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往往是由多个秘点组合构成的有机整体,单一秘点通常难以完整涵盖商业秘密的全部核心信息。例如,一项完整的生产技术秘密可能包含配方秘点、工艺步骤秘点、设备参数秘点等多个组成部分,只有将这些秘点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完整技术信息。因此,秘点的归纳不仅需要明确单个核心信息单元,还需梳理各秘点之间的逻辑关联,确保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完整、边界清晰。
(二)商业秘密的秘点与商业秘密的载体
商业秘密的秘点和商业秘密的载体,是实践中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二者在法律属性、功能定位上存在本质区别,必须予以明确区分。
商业秘密的秘点,是抽象提炼后形成的核心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而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承载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具体介质,其形式既可以是实物载体(如技术图纸、纸质文件、样品、设备原型等),也可以是电子载体(如计算机硬盘、U 盘、云存储数据、电子邮件、软件程序等)。若载体为电子形式,其形成时间、修改记录、访问日志等均可能成为认定商业秘密真实性、形成时间的关键证据,但同时也因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增加了案件取证与事实认定的复杂程度。
确定商业秘密的秘点是维权的前提。权利人有义务从商业秘密的载体中提炼出秘点并指出其与公知信息的区别,原则上不能主张客户名单、技术图纸、交底说明书等载体就是商业秘密本身。对于经营秘密而言,秘点可能是客户交易习惯、成交底线价格这类关键经营信息;对于技术秘密而言,秘点可能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技术单元。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2]“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嘉兴某化工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点,即缩合塔的相关图纸、氧化装置的相关图纸、粗品香兰素分离工艺及设备、蒸馏装置的相关图纸、愈创木酚回收工艺及相应设备和香兰素合成车间工艺流程图,上述技术秘密载体为涉及58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287张,以及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嘉兴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某公司的设备图承载了具有特定结构、能够完成特定生产步骤的非标设备或者设备组合的参数信息,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属于技术信息。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了相关工序所需的设备及其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点参数等信息,亦为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同样属于技术信息。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是设备图和流程图承载的技术信息;法院在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秘点时,也是先行判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设备图、流程图体现的参数信息、连接关系)是否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是否属于技术信息,而后再从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角度论证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因为商业秘密的类型和载体不同,秘点归纳的内容也各有侧重。若权利人主张客户信息或价格策略构成经营秘密的,应明确客户的具体名称、联络人、有效联系方式、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偏好、付款条件等具体信息,清晰说明定价依据、定价方式的选择标准及实施方案,避免笼统表述;若权利人主张产品技术图纸、工艺或生产流程、技术方案等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具体指明图纸中构成秘密的设计参数、结构特征、关键尺寸等内容,明确工艺或生产流程的核心环节、各环节的操作规范、设备要求、工艺标准,以及技术方案的实施程序、制作方法、技术指标设置及各部分的连接方式等,确保秘点内容具体、可识别、可比对。
三、归纳秘点的意义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秘点是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基础和起点,也是法院或主管部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比对依据,秘点的确定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法官并无义务代替权利人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若权利人无法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权利边界尚不清晰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无法根据模糊诉请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法官也无法总结争议焦点并审理控辩双方的主张,权利人的主张自然也无法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因秘点不明确而被驳回起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在(2017)苏0583民初1364号[3]昆山某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某、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窃取其物料模具的设计方案、数据、图纸等技术秘密,但经法院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仍未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笼统主张其技术秘密系产品技术图纸,未指出图纸中的哪些环节、步骤、参数属于秘密信息,也未区分公知技术与秘密信息。由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2020)津01民终4575号[4]天津某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主张其秘点内容为“迷境鹿踪”中手机psd源文件所体现的各个图层排布、命名及隐蔽性编辑手法等相关技术信息,但原告未能告知其主张的图层排布的秘点内容、图层的数量、图层命名秘点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其对秘点的主张不明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述案例充分说明,秘点的归纳不仅是对客观存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梳理,也同样需要通过具体、明确的陈述予以固定。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权利人在起诉阶段往往仅掌握初步侵权证据,需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调取证据、核实侵权事实。在此背景下,部分权利人为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取证成功率,倾向于在起诉时圈定宽泛的保护范围,甚至将公知信息纳入其中,意图在获取确切侵权证据后再调整秘点。这种策略虽有一定的现实考量,但也存在因秘点归纳不当而导致被驳回起诉或法院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的诉讼风险。
从本质而言,秘点的归纳既是技术层面的信息梳理工作,也是关乎案件走向的诉讼策略选择。科学合理的秘点归纳能够为权利人构建坚实的权利基础,提高侵权认定的成功率;反之,模糊、宽泛或不当的秘点主张,则可能导致维权陷入被动甚至全盘失败。因此,权利人必须高度重视秘点归纳工作,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维权的核心前置环节。
四、归纳秘点的步骤
商业秘密秘点的归纳是一项系统性、逻辑性极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维权的成败。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经验及多起商业秘密案件的代理实践,笔者总结认为,权利人归纳秘点应遵循以下五个核心步骤,以确保秘点的合法、具体、明确、可比对。
(一)固定商业秘密的载体并提取商业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秘点虽非同一概念,但载体的状态直接影响商业秘密保密性的认定,且载体作为商业秘密信息的“原始记录”,是提取秘点、证明信息真实性与形成时间的关键证据。因此,归纳秘点的首要步骤是全面固定载体,并从载体中提取核心商业信息。
在固定商业秘密载体时,权利人应当全面收集所有承载商业秘密的实物与电子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配方文件、工艺流程手册、客户名单、财务报表、计算机存储设备、服务器数据、电子邮件往来等,通过核查载体的管理记录(如访问日志、借阅登记、保密协议签订情况等),确认是否对载体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复制、传播的保密措施。这是后续证明商业秘密“保密性”要件的重要依据,也可以用于调查侵权人是否接触或获取相关载体文件。
在提取相关信息时,不应破坏商业秘密的载体,而应当仅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复制和转移,避免对原始载体进行任何修改或删除操作,确保载体的原始状态,以保障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排除商业秘密信息中的公知信息
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之一是“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在提取初步的商业信息后,需通过检索、比对等方式,排除其中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公知信息,仅保留具有非公知性的核心信息。这一环节是确保秘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关键。若权利人未能主动剥离公知信息,可能导致其主张的秘点因缺乏秘密性而不被认定。
在排除公知信息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公知信息的判断标准与时间节点:公知信息是指在特定时间点前,已经通过公开渠道(如出版物、网络、学术会议、公开使用等)为不特定多数人所知悉、能够为公众自由获取的信息。判断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应以“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或“权利人主张的秘密形成时”为时间节点——若信息在该时间节点前已公开,则属于公知信息,应予以排除。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因他人将涉案信息申请专利导致信息被公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判断应截止于专利公开之日,专利公开后的信息公开状态不影响专利公开前该信息的秘密性认定。
2.商业秘密“非公知性”与专利“新颖性”的区分:实践中,企业核心技术信息既可能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也可能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这导致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与专利的“新颖性”容易被混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1)保护目的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的竞争优势,其“非公知性”仅要求信息未被公众普遍知悉,不要求信息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而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创新成果,其“新颖性”要求信息未在申请日前以任何形式公开,且需满足“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3刑终2568号[5]姜某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的裁判要旨中指出:“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2)判断标准不同: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允许对现有公知信息进行整理、改进、组合后形成新信息(只要组合后的信息未被公开),而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技术方案本身具有独立性,应排除简单的信息组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监字第414号[6]高某与北京某墨业公司、北京某艺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认为,在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一种整体信息的情况下,不能将其各个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因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该整体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3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后续的众多判决、裁定均说明,即使是公知技术信息的特定组合,亦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该结论也于2020年正式被规定在《商业秘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
(三)提炼核心信息,形成具体明确的秘点
在排除公知信息后,需对剩余的非公知信息进行进一步提炼、抽象,形成具体、明确、可操作的秘点。秘点的核心特征是“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或商业价值”,若信息过于模糊、抽象,或仅为原理性描述、缺乏实际应用价值,则无法构成有效的秘点。
在(2017)川01民初2465号[7]川某公司与成都金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川某公司主张了5项信息(工艺流程、配方、客户信息、定价信息、定价策略)为其商业秘密。但对上述信息,川某公司只能进行大概的说明,不能明确主张工艺流程所包含的的工艺或者生产流程的具体组成环节,对于环节名称、环节的先后顺序无法明确,更不能明确每一个具体环节的操作流程、设备需求、工艺标准等内容,未主张配方所涉原料及配比;对于客户信息、定价信息以及价格策略,也不能准确地主张客户具体名称、联络人、联系方式、交易的过往,以及具体的定价内容和不同的定价方式的选择标准与实施方案。最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四)比对侵权信息,提取同一性部分
秘点归纳的核心目的是为侵权认定提供比对依据。因此,在形成初步秘点后,需将其与被控侵权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提取二者相同或实质相同的部分,排除秘点中未被侵权或不构成实质相同的信息。这一步骤能够精准聚焦侵权核心,提高后续司法鉴定与司法认定的效率。
除权利人前期自行比对外,判断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一般需要将秘密点作为比对对象并进行司法鉴定。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同一性比对是确定被控侵权信息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重要环节。如果秘密点是对技术的重要改进或对公知技术的收集,而被控侵权信息具有相应的秘密点,则通常可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五)确定秘点的数量和保护范围
经过上述步骤后,需对提炼出的秘点进行最终筛选与整合,合理确定秘点的数量与保护范围,避免因范围过宽或过窄影响维权效果。
1.秘点范围过于宽泛对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在商业秘密司法审判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降低了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正因如此,许多权利人抱着“广撒网”的态度,往往在诉讼初期圈定宽泛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这种将商业秘密载体上的所有信息都作为秘密点主张法律保护的方式,在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也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策略,但同样有可能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
第一,权利人需要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区别于公知信息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若不加取舍地将全部技术信息作为秘点主张,权利人的举证压力和论述难度将大大增加;
第二,若主张的商业秘密过于宽泛,案件的争议焦点将难以确定,被告无法组织有效抗辩,审判流程的推进将受到阻碍;
第三,在进行同一性比对时,鉴定机构通常会根据秘点的数量确定鉴定费,若权利人主张的秘点数量过多,将导致鉴定费大幅升高;
第四,秘点范围过大,也会导致技术特征划分过于宽泛,认定侵权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的难度也更大,法院可能因技术特征比对中的部分不同而认定被诉侵权信息整体上不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第五,在诉讼初期主张宽泛的秘点范围,可能导致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披露更多非核心信息,增加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的二次泄密风险。
2.秘点范围过于狭窄对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界定的商业秘密的秘点范围越小,权利人证明该商业信息的秘密性的难度越小,这可以有效避免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将商业秘密披露给竞争对手。但与此同时,秘点范围并非越狭窄越有利,秘点的数量也并非越少越好。
若秘点范围过窄,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简单的替换和删改规避侵权责任;若秘点数量过少,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核心竞争信息未能完全纳入保护范围,部分商业秘密因未被主张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维权效果大打折扣。更为致命的是,若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寻找到公知性证据,权利人的秘点将丧失秘密性。当所有的秘点都丧失秘密性,权利人寻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将无法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因此,确定秘点范围的核心原则是“宽窄适度”:既要确保涵盖全部核心竞争信息,又要避免包含公知信息或非核心信息;既要保证每个秘点都具有独立性与可保护性,又要梳理各秘点之间的逻辑关联,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同时,需结合案件侵权事实、证据情况、对方抗辩策略等因素动态调整,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证据收集情况、庭审进展适时优化秘点范围,确保维权效果最大化。
五、结语
相较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兼具技术性与保密性的新型知识产权,其保护难度更大、司法实践更复杂,而秘点的归纳与界定则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与关键。笔者在此进行简单总结,以期对权利人的维权有所裨益。
第一,权利人要证明其要求保护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即除最基本的非公知性以外,还需能够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带来一定的经济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商业秘密的秘点是商业秘密载体上承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而不是载体本身,归纳商业秘密的秘点也需要基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得出,不能超出载体上的技术信息范围。
第三,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笼统地将秘点归纳为商业秘密文件囊括的全部商业信息,而是要明确列出商业秘密的秘点,通过具体的文字进行描述,从而明确和固定案件的审理对象。
第四,秘点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权利人可通过与技术人员、法律人士的互动与探讨,逐步确定要件完备、权属清晰、内容具体、范围合理的秘点,进行权利主张。
第五,在起诉阶段,权利人应根据案件的有关侵权事实,合理确定商业秘密的秘点范围,谨慎披露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避免造成二次泄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秘点的归纳与界定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权利人唯有重视秘点归纳工作,遵循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规律,科学、规范地提炼秘点,才能为商业秘密维权奠定坚实基础,有效抵御侵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在合规经营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37号青岛某机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指导案例220号)嘉兴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364号昆山某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某、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575号天津某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无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姜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1-162-003)。
6.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北京某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某、北京某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9-2-176-010)。
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465号川某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某实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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