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知奕 知产财经
一、风波频发:音乐版权为何争议不断?
近日,多起音乐版权(著作权)争议事件冲上热搜,让这一专业议题再次走进大众视野。
3月29日,李荣浩公开维权,直指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上未经授权翻唱其代表作《李白》,明确表示此前已婉拒授权申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也证实未发放相关使用许可;事件发酵之际,填词人吴向飞发文声称李荣浩曾未经授权公开演唱其作词作品,舆论再度升温。
2025年7月,汪苏泷与张碧晨因《年轮》的“原唱与原创”引发激烈争执。3月28日,徐良与汪苏泷又因演唱会上漏打合作作品《后会无期》署名再起波澜。同日,经典歌曲《老鼠爱大米》创作者杨臣刚发布版权声明,要求各平台删除错误版权信息,并强调未经授权不得翻唱或用于商演。
爆火歌曲似乎总是伴随着版权争议,折射出音乐产业中著作权认知模糊、授权不规范、权利边界不清等痛点,也让大众迫切需要读懂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核心规则——音乐版权纠纷究竟因何而起,又该如何有效防范?
二、权利解析: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构造
拨开舆论的喧嚣,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概念:什么是音乐作品著作权?
法律上的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而音乐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对其原创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也是音乐产业运转的权利基础。
音乐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保护,无需履行登记手续,创作者即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这是诸多音乐创作者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
不少人误以为著作权是“一项权利”,实则不然。著作权是一个权利集合体,核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构成。
1. 人身权:创作者的专属权利
音乐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身份紧密绑定,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始终归创作者所有。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每一项都直接关联创作者的精神利益。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核心是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并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条件。例如,未经作者许可,将其未发表的音乐作品上传到个人主页,即使该页面浏览量为零,该行为仍然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近期汪苏泷与徐良的演唱会署名风波,本质就是有关署名权的争议——二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后会无期》,在演出过程中被单方遗漏合作作者署名,即便并非主观恶意,也违背了《著作权法》对创作者身份标识的保护要求。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的核心是维护作者的创作意志。比如,歌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歌词、旋律,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但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该权利主要从维护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出发,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性处理以损害作者的声誉,保障作品的完整性。
2. 财产权:可商用的核心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而产生的,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并且具有明确保护期。
著作财产权是音乐作品实现商业价值的核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十二项权利,其中最易引发音乐版权争议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商业演唱会、线下商演、酒吧驻唱等,是行使表演权的核心场景。此次《李白》翻唱争议中,李荣浩维权的核心依据即为表演权,商业演唱会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场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演唱作品,即构成侵权。
改编权: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核心是保护二次创作的经济利益。实践中,音乐创作中常见的编曲调整,往往容易触及改编权的边界。
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当下热门的短视频使用背景音乐、音乐平台播放作品、直播演唱后上传回放等场景,均涉及该项权利,也是侵权行为的高发领域。
3、多主体:环环相扣的权利体系
音乐版权纠纷为何总是难以避免?还与音乐作品复杂的权利归属体系有关。
一首音乐作品的生命周期,涵盖创作、录制、表演、传播、变现环节,涉及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多方主体,形成了环环相扣的权利归属与流转体系。因此,音乐作品的权利并非单一归属——词曲作者享有原始著作权,并常将财产权授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享有邻接权(例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音乐作品享有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音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受托管理部分权利,代为办理授权、收取报酬等事宜。
这一复杂的权利链条中,任一环节的授权疏漏、权利主体认定错误,都可能引发侵权纠纷。例如汪苏泷与张碧晨的《年轮》版权纠纷,表面上是行业内对“原唱”身份的认定分歧。从法律视角剖析,则是著作权(词曲作者的原始权利)与表演者权的边界问题,同时牵涉表演权授权范围、收回权限的法律争议。
三、合规指南:使用音乐应该注意什么?
规避音乐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关键,是恪守《著作权法》确立的“先授权、后使用”原则——这也是音乐作品合规使用的根本准则。
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面,商业演唱会翻唱、影视配乐使用、短视频传播、直播公开演唱、线下商演等所有商业性使用场景,都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主体的明确授权,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地域及报酬标准。无授权使用、超范围使用、擅自变更使用场景,均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即便不将音乐作品用于商业场景,也需尊重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比如,非盈利的公益演出、个人翻唱分享等行为,也需规范标注作者信息,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内容。
结语
乐坛接连出现的版权纠纷,暴露出部分从业者的认知误区和侥幸心态。“小范围演唱不算侵权”“改一改就不算原创”等错误观念,是音乐版权纠纷的重要诱因。
著作权从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音乐创作的生命线,守护原创就是守护音乐产业基石。唯有敬畏法律、尊重原创,才能为音乐产业繁荣创造合规、健康的土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