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本次通报会对北京知产法院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介绍到:“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量达33971件,占收案总数的39.1%。其中涉“不良影响”条款案件收案量达2128件,占收案总数的6.3%,且收案量逐渐上升。2017至2019年审理涉“不良影响”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301件、525件、580件。在该类中,我院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比例较高。截至8月底,2020年我院对该类案件的被诉决定维持率达到89.4%。由此可见,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类型化认定进行了解读。他表示,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大致可以把常见涉“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分为如下五类:一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是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三是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四是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五是具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助理张航、石燕对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社会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前面提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商标存在可能损害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的情形。
第一枚商标,“该活!”。原告福建绿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看到这个词,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个词语,“活该”。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该活”与“活该”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构成完全一致。虽然原告主张诉争商标有感叹号“!”标明汉字读序,但这并不能绝对限制一般公众对该二字的认读方向和顺序,容易使公众将二者相联系。而“活该”一词通常是公众用于传达出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的词语,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能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IIO”,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1类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本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将与报警电话“110” 高度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们看第一枚商标,“雄垵特曲”,原告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弯曲的曲,特曲是一种酿酒工艺。诉争商标在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我国雄安新区相近,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枚商标,“革命小酒”,原告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无其他相关语境的情形下,相关公众易将“革命”一词与我国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革命”一词的严肃性和神圣的象征意义,产生不良影响,故不予核准注册。
上述案例,有通过低俗暗示打擦边球的,有利用有政治含义的词语制造营销噱头的,都因触碰了“不良影响”条款的禁区不能被核准注册。下面请我的同事石燕继续为大家介绍具有经济上不良影响和文化上不良影响情形的典型案例。
三、具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第36类担保等服务上注册了本案的图形商标。“不良条款”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为符号“¥”。“¥”通常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标记,也就是人民币的符号,读音为“元”。该商标使用在“担保”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
首先,是与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文物等有关,易产生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的标识。原告扎鲁特旗红旗鱼场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图形部分是手持鱼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皇太极湖”是一个整体,具有地域性特点,与清朝开国皇帝“皇太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响。对此,我院认为,虽然查明确有“皇太极湖”这一地名,但大家看,这一商标图形是一个皇帝形象,综合它的文字和图形,相关公众易将商标的含义与清朝皇帝“皇太极”相联系,而非与“皇太极湖”这一地名联系,所以“皇太極湖及图”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不应予以注册。
接下来这个案例是因具有封建迷信性质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大家可能都看过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围绕这个知名IP有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和“鬼吹灯”相关。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第41类戏剧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原告主张其投资人为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我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最后是因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例。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0类食物熏制等服务上注册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原告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本案中的商标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这种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不应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