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
(简称数字经济知产保护司法意见30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和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保障数字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助力深圳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全球数字先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等要求以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工作,倡导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协调发展,不断探索新类型数字化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法律保护新模式,大力提升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深圳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2.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大局,忠实履行司法保护职责,把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问题,把握好保护数据权益和促进数据应用的关系。坚持全面保护,以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目标,严格保护创新成果保护,依法惩治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犯罪,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形成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坚持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兼顾数据开发应用、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合理分配数字主体的权利义务,既打击侵权,又防范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平等保护数字经济主体,坚持不同的所有制性质、规模和经营方式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推动形成开放合作的数字生态,妥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积极参与互联网法治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二、保护数字经济创新创意成果
3.加强数字发明创造保护。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应用。结合数字产业的特点,准确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量专利的技术贡献,兼顾社会公众信赖利益,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体现数字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妥善审理权属纠纷,充分考虑技术研发具有的连续性特点,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利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准确判断数字成果的权利归属。
4.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探索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保护规则,促进芯片等电子产业发展。准确界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对象,完善举证规则,权利人应明确其主张的集成电路三维配置的独创点,提供该独创点不属于常规设计的证据,并证明独创性部分应能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5.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加强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保障软件行业发挥数字经济领头羊作用。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中,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不以源代码比对作为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准确判断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开源协议属性,合理确定商业合理使用范围。根据特定计算机软件生命周期短,产业迭代升级快等特点,综合考量软件的性质功能、知名度、开发成本、推广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6.加强数字商业秘密保护。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企业经营数据信息、数据库系统、编程算法等数字财产权益,根据数字经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点,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尤其是云存储环境下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举证责任转移、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妥善处理因员工离职引发的数据商业秘密纠纷,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利和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根据被诉侵权人的故意和情节轻重情形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数字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
7.加强数字文化成果保护。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及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准确判断短视频、体育赛事转播、表情包、字体、延时摄影等数字化成果的作品属性,妥善处理涉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网盘搜索、在线教育、图解电影、配音软件、视频直播、共享会员等著作权纠纷,探索完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规则。积极审慎适用行为保全,提高保全的精准性,及时有效遏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
8.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准确判断被诉侵权标识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根据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和服务目的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保护经营主体正当使用通用名称的权利,处理好商标权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
9.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促进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行为。结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判断个人信息收集行为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符合用户的合理预判,综合考量识别场景、识别主体、识别效果、识别作用等要素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具有“识别性”。依法规制未经同意将获取的个人数据与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或者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其他服务的行为。坚决制止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
10.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依法保护数据提供者、收集者和其他从事数据生产、分析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合法有序开放、获取、流通与运用,促进公共数据的开发和利用,防范企业以从事公共服务为名获取并垄断公共数据。依法保护数据经营者在合法收集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进行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形成的竞争优势。根据数据的可获取性、可替代性、异质性和周期性特点确定数据价值。
11.规制不当获取数据行为。依法规制经营者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实施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法阻遏使用非法手段破坏数据主体的技术措施,违反行业普遍遵循的规则或商业惯例不当获取数据行为。
12.制止仿冒混淆。依法惩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假冒、盗版等侵权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遏制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app或小程序名称、网店装潢、软件用户界面、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游戏角色、装备、场景、表情包等元素,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法规制将他人商业标识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用引人误解的推广链接标题、描述,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13.净化网络环境。依法阻遏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依法遏制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虚增网站访问量、视频播放量、广告点击量、网店浏览量、商品成交量与评价量等各类数据指标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帮助经营者实施上述虚假交易行为,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平台治理及反垄断
14.倡导平等、公平、开放原则。推进平台公平竞争示范作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倡导平台平等对待平台自身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或用户获取服务提供便利。加强反垄断、反恶意炒作、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依法审理网络等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标准,防范应对资本无序扩张。
15.促进平台治理。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平衡平台、用户和第三方利益。引导平台遵循合理审慎原则,综合考虑权利性质、侵权行为,根据平台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依靠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遵循合理审慎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6.探索平台算法规制。重点关注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广泛适用的算法,倡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科学伦理,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算法服务正能量传播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制止平台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精选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17.准确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考虑数字经济特点,通过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综合考量平台功能、商业模式、用户群体、市场性质、技术壁垒、转移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相关商品或服务市场。综合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等因素,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18.依法规制垄断协议。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依法规制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依法制止经营者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或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通过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方式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探索完善分析判断经营行为是否阻碍实现积极的竞争效果或者社会经济效果的司法规则。
19.惩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结合数字经济的特点,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法规制经营者通过不公平价格行为、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五、积极应对新型纠纷
20.加强前沿问题研究。密切观察数字经济发展情况,跟踪全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新动向,以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工作为契机,研究数字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为构建符合行业特点和行业惯例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21.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虚拟现实应用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技术的特点,探索构建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型技术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路径,鼓励促进创新技术应用,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数字经济市场秩序。
22.妥善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审慎应对涉5G、物联网等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对创新的贡献,平衡权利人、实施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制度的裁判规则,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
23.探索完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因地缘关系产生的知名度辐射影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研究跨境电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造成的影响,探索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域外适用,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六、深化审判机制创新
24.推进知识产权证据制度改革。探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契合数字经济规律和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完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着力解决新型知识产权纠纷“举证难”问题。探索部分涉数据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明确可以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的具体情形。
25.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面对前沿复杂的数字技术难题,不断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发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的审理中,通过“1+2+3”模式,即“技术调查官”+“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和“外聘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东审查协作中心”“专家意见”和“司法鉴定”,相互交叉佐证,快速解决技术争议焦点,缩短复杂技术案件审理周期,提升审判质效。
26.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深入总结 “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经验成果,发挥“三合一”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进一步强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形成侵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一体追究制度。促进数字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优化“精审+快审+速裁”审理模式,缩短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电子商务混淆行为等案件的审理周期,提升整体司法保护效能。
27.构建数字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司法引领推动多元共治,以信息协同智能多元化解”的深圳司法方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对诉前调解案件实现在线阅卷、E键确认送达、远程视频对接、大数据类案推送、人工智能辅助调解等集约化管理,以数字化的方式化解数字纠纷。
七、保障措施
28.加强组织实施。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深圳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一体推进,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两级法院及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实施意见统筹推进,切实落地见效。
29.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加强与市公安局、检察院、市场监管局、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信办、科技创新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单位的沟通合作,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30.加强司法宣传。普及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常识,增进社会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和认同。编辑发布涉数字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