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朝阳法院发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及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该《白皮书》汇总了朝阳法院2015-2019年近5年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围绕纠纷诱因、类型、占比以及涉诉权项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分析说明,并给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意见,以期为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指引和参考。7月24日,知产财经全媒体联合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共同举办了知产财经解读分享会,特邀参与了《白皮书》制定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罗曼庭长,从多个角度分享解读《白皮书》内容及相关案例。
本文将从《白皮书》发布的立场和背景、案件样本及概况、纠纷高发的成因以及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建议等四个方面对《白皮书》进行分享解读。
一、制定《白皮书》的立场及背景
近年来,朝阳法院通过白皮书发布等多种形式的司法宣传,将法官的释法析理工作前移,我们希望通过审判职能的延伸,将法院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后向社会公布,以期相关行业从中避免类似问题,从源头预防纠纷的产生。针对文化产业,我们可以从四个维度看到文化产业在当前我国产业转型时期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从世界层面来看,创新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2015年联合国即将创新列为第九大可持续发展目标;
从国家层面来讲,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我们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从首都层面来看,北京市在建设全国文化中心之路上已迈出坚实步伐,今年上半年北京发布的《关于新时代繁荣兴盛首都文化的意见》以及《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将有助于文化建设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更加强劲。
从朝阳区的层面来讲,朝阳区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的城市战略定位,以“文化、国际化、大尺度绿化”为主攻方向,国家首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全国首个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落户朝阳。截止目前,朝阳区共有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近8.1万家,拥有798、751、莱锦、郎园、等84家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朝阳区内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聚集的趋势日益凸显,文化产业在推动朝阳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大。朝阳法院正是结合所在行政区域的产业特点,选择了文化产业作为研究视角进行实证分析研究。
二、2015-2019年朝阳法院文化产业知产案件概况
(一)文化产业的定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使用的是“版权产业”,还有一些国家使用“文创产业”和“创意产业”。虽然各国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其核心资产均为知识产权。“创意产业”的概念最早是在1998年由英国提出,是指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而我们课题组在选择《白皮书》中的定义时,还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内容定义为“文化产业”,即以文化为核心内容而进行的创作、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二)文化产业的分类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文化产业的分类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将文化产业区分为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两大类。在我国,文化核心领域包括六个大类,分别是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六个大类。在相关领域中,包括辅助文化产业的中介服务、装备生产以及终端服务三个大类。在六个核心领域以及三个相关领域中,还下设43个中类和146个小类,我们在白皮书附表中进行了载明。
(三)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2015-2019年朝阳法院共受理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19,995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84%,结案率为94%。从这些案件当中随机抽取了2000件判决案件作为研究样本,按照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了实证分析。
从标的额上看,5年来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金额均为逐年上升趋势。通过该数据可以看出,朝阳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维权和交易非常活跃,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稳步加强。
(四)朝阳法院受理的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特征
从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我院文化知产案件的三个特点:一是文化产品增值促进合同交易,版权衍生开发特征明显。在全部案件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占到近50%,集中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等。在合同案件中内容创作生产占比最高达到了63%。二是内容创作生产驱动版权保护,文化产业类别分布广泛,著作权侵权案件基本涵盖了文化产业的9大类。在剩下的50%案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了三分之二,在著作权的17项权项里,作为财产权核心的复制权,占比达23.8%。其次是著作人格权核心的署名权的案件,基本跟复制权的案件数量一致,剩下包括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类型也涉及不少案件。三是传统产业与文化产业有待融合,文化品牌维护任重道远。涉及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占17%左右。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品牌打造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品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
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高发领域及成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领域纠纷产生的原因集中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和延伸,合同义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而违约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如果是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以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这是第一个要件。其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里面包括了不能履行、履行迟延以及不完全履行等情形。具体而言,大部分案件产生的原因在于履行不符合约定,一是多重许可问题。如果作品的转让和独占许可没有经过著作权登记,很难为外界所知悉,当事人通过移花接木的方式进行多重许可导致产生纠纷。二是违反了授权范围,授权期限,还有在履行中变更条款,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合同约定为拍摄一部30集网剧,但在履行过程当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又变更拍50集传统电视剧,这样创作内容的变更会给受托一方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创作难度,后续极易产生纠纷。三是较常见的纠纷原因是对成果验收的标准模糊化。实践中会发现,个别的合同中,对于交付创作成果的要求载明为须达到较高的艺术水平,这样的约定对于交付标准的事实的认定就会比较困难。四是合同履行节点和付款节点不对应。在文化产业中,很多合同的履行周期非常长,例如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的制作,从最原始的小说到二次创作改编成剧本,再到可视化的过程和产品宣发,涉及到的合同履行时间会非常长,通常这样的合同是以一个履行节点和付款节点对应的方式进行分期分次的付款。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履行节点与付款节点在合同约定中无法对应的情况,当出现争议时,对司法认定事实部分带来了较大挑战。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在著作权侵权部分,从权利人的举证方面来看,主要涉及是权属证据的留存和对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很多案件反映出原告对于权属证据留存的意识不是很足,这些权属证据留存的不及时和举证不利等都会影响原告的维权结果。从被诉的侵权行为来讲,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很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体现出与互联网的融合。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模式包括云存储技术,用户上传导致内容侵权,还有未经授权直接在网络上传作品,以及提供链接等技术服务手段。传统的著作权侵权也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对法院的事实查明提出挑战,抄袭的比对难度加大。
(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虽然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纠纷案件占比并不大,在17%左右,但因为涉及到品牌以及侵害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大,破坏力强,因此这些案件非常的值得文化企业关注。具体来讲主要在于不当使用他人专有的注册商标权,还有通过搭便车混淆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不当使用他人成果引发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
四、加强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与建议
一是建议文化企业从宏观方面提升产业融合推动经济结构战略转型。市场主体应当强化创意品牌保护,拓宽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双向融合。最大限度地开发文化产品的商业价值,规划开发布局。此外文化产业经营者应当强化知识产权立体动态多元保护,将被动制止侵权转化为主动防范纠纷的发生。
二是从微观角度强化知识产权各领域维权能力。文化企业还应提升在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中立体动态的维权能力,在著作权领域规范权属取得与作品使用,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在经营方面,规范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风险。更要重视和规范合同文本与履约行为,防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风险。
五、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一:重大过失致使未公映影片素材泄露构成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丽公司诉派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制片者之一,其与被告公司就涉案电影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其中的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包括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等秘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公司多次通过现场手递手交付的方式将涉案电影素材交予被告公司执行后期制作。在原告公司将新一版涉案电影素材交付被告行后期制作后,被告将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命名为“WKZ”(即电影《悟空传》拼音首字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缪某进行后期制作。涉案素材在百度网盘保存期间被案外不法分子破解,最终导致影片素材在涉案电影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将影片后期制作外包,且将影片素材以“WKZ”命名并上传至网盘的行为,侵害其就涉案电影全片素材享有的商业秘密,主张被告停止对涉案商业秘密的披露行为,公开登报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9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余万元等。
(二)案件解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出现了两项违约行为,第一个违约行为是,合同约定应由被告完成音频的后期制作,但实际被告是将音频的后期制作进行了外包,发生泄漏的正是其在向外包主体交付影片素材的过程中。第二是电影素材上传云盘之后被不法分子破解,通过互联网流出,在电影公映之前,在互联网上就有了影片的素材,违法了合同保密条款的相关约定。此案当中也出现了责任竞合——违约责任与侵犯商业秘密的竞合。当事人选择以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本案中争议焦点一是定性上认定商业秘密能否构成,第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构成以及如何赔偿。本案体现的电影素材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三个特性,即实用性、秘密性以及保密性的要求。从侵权认定的角度来讲,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仅可以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如果针对重要经营资源出现了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也认定侵权成立,最终进行赔偿。
通过此案给从业者的警醒是,对于企业的核心经营元素,在制作的全流程环节要严格规范管理。同时对于合同的相对方,应严格诚信履约,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方式进行后期的制作以及履行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保管约定。
案例二:不同语句所表达出的相同情节亦可能构成抄袭——温某某等12人诉周某等侵害著作权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2013年,周某(笔名秦简)创作并在“潇湘书院”网站上连载了小说《庶女有毒》。后周某将该小说改名为《锦绣未央》,并于2013年出版发行。全书共六册、1530千字。小说《锦绣未央》与温某某等12位知名作者在先发表的《温柔一刀》《身历六帝宠不衰》等16部权利作品相比,就语句而言,或者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或者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或者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就情节而言,小说《锦绣未央》采用了上述16部权利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共存在763处语句、21处情节相同或实质性近似,共计114千字。温某某等12位知名作者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案件解读
此案是典型的文字作品抄袭案,这个案件给法院提出的挑战主要是因其涉及到众多的权利作品,诉至法院的共12起案件。但据了解,实际上涉及到抄袭作品远不止如此,有一些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或因其他原因放弃了诉权,没有起诉到法院。此案件的认定亮点在于情节抄袭的认定。北京法院对于抄袭,一直是严格保护的司法态度。从早期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案件,到“琼瑶诉于正”案件,再到《锦绣未央》案件,能够看到北京法院对于抄袭行为严厉打击的一贯态度。该系列案中,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如果参照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原创作品每千字300元的标准,系进行了20倍计算的赔额,即每千字近6000元的赔偿标准。法院在考虑赔偿金额涉及的元素时,包括了权利作者的知名度,侵权的主观恶性情节,小说的潜在商业利益,以及独创性的高低等,综合全案做出了判赔。通过此案提醒权利人尽多的通过举证,真正的查实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益。
案例三: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再现他人雕塑作品构成侵害复制权——华彩光影公司诉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从事原创手办模型的制作。2016年,该公司员工创作了雕塑作品《虚空殿》并在公司新浪微博中发表,还曾参与“2016北京漫控潮流博览会”展出。被告是一家从事虚拟现实场景(VR场景)的制作公司,2016年7月,被告将涉案作品制作成以虚拟现实设备为载体的VR场景,并在上海淘宝造物节上通过电视屏幕以宣传片的方式进行了播放。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二)案件解读
此案与新技术新业态相关。本案件中被告虽然其使用了虚拟现实设备载体,但使用这种载体并不是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改编权的因素,改编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一个新的作品,本案的比对显示,侵权造型的呈现与权利作品大体上别无二,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复制权侵权。针对原告主张的署名权一节,权利作品的创作者是原告公司的四名员工,通过合同将权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原告公司,由于著作人格权中的署名权是属于作者,作者和著作权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本案中享有署名权的是四位作者,并不为公司享有,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署名权著作人格权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