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于此,7月10日,由知产财经全媒体、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主办的“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征求意见热点问题研讨会于线上召开。本次会议邀请了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十位代表,共同为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建言献策。同时,500余人在线参加“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征求意见热点问题研讨会。本场会议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主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樊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戈光应、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易健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紫藤知识产权集团公司副总裁文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秦善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郑风参与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环节。
樊雪法官以“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适用问题”为题展开了论述。她分享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做过的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调研报告,从案件数量、地区分布、案由分布、胜败诉比例、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原因五方面介绍了2013-2017年间全国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情况。同时,她还就商业秘密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不丧失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司法判断中的问题展开了分享。
宁立志教授以“界定商业秘密概念的几个现实面向”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首先,他从商业秘密法源基础的多元化面向展开论述,他指出,商业秘密保护法源基础是多元的,不同法源基础对不同救济、不同论证方式都有很大影响,都会带来一些区别,所以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区分;其次,他从构成条件的体系化面向对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进行了思考,一是是否以有保密意愿为前提、二是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是不是跟被告所付保密义务的性质挂钩、三是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是不是将合理仅仅理解为是经济上的合理、四是合理性能不能被量化;最后,他针对去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和本次司法解释发布表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要往国际化方向再迈一步。
戈光应法官以“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新规则的适用”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梳理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的发展与变化,并就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新规则的要点进行了解读,同时,他通过比较评测举证新规则下涉嫌侵权人举证责任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阐述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举证新规则的法律适用。最后,他对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将意见稿中第十五条“经修改后”改为“将其核心商业信息”、将意见稿第十六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改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解释”等。
易健雄教授以“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看反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为题展开了分享,他从裁判规范的角度分别围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考虑了其逻辑、结构与措辞是否与反法第三十二条相适用,同时,他也针对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他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引入主张责任,为反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提供了逻辑起点,但对该条的用语、逻辑结构、内含的证明标准体系、存在的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等,尚缺乏足够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成功的法律适用解释还存在相当的距离。
李扬教授就“侵害商业秘密法律责任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以日本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差止请求权为切入点进行了阐述,他表示,差止请求具体可以分为不作为请求和作为请求,不作为请求就是停止侵害,作为请求就是废弃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工具、返还记载商业秘密的媒介。他指出,要注意过剩差止的问题,可能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商业秘密保有者请求销毁非专用侵权工具,比如厂房、模具等;二是停止侵害无时间限制,很多商业秘密是有周期性的,如果停止侵害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过剩的差止问题;三是针对营业本身请求差止的问题。此外,他还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恶意转得者责任、惩罚性赔偿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文明副总裁以“第三人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其责任”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列举了涉及商业秘密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内容,并对法律内容进行了分析及评述。同时,他对恶意第三人侵权的具体行为及善意第三人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具体行为进行了阐述。此外,他通过世界各国针对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立法情况及案例提出了涉及恶意第三人及善意第三人的相关立法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对恶意第三人的限制条款,说明“明知和应知”的具体行为、增添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
秦善奎庭长以“商业秘密诉讼中二次泄密的预防”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首先,他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明确提出了三个问题;其次,他围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商业秘密审理中的刑民关系展开论述,他指出,刑事的优势在于能查清证据,缺陷在于受害人难以全面参与,辩论不充分。民事的优势在于权利范围清晰,侵权比对专业,辩论充分,数额精准,缺陷在于证据收集不足。刑民关系可以等刑事侦查结束后,民事开庭审理,二者同时进行。此外,他还针对商业秘密行为保全、诉讼中二次泄密的预防以及商业秘密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论述。
郑风律师以“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协调”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首先,她从程序的衔接为切入点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展开了讨论,她指出,这是先刑后民的角度,侵权证据主要是控制在侵权人之下,客观上权利人难以获取。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案件出现了民事案件先等刑事案件出结果再判的现象,这种做法是有历史原因的,并且缺乏合理性,并不适合在司法解释上做规定,针对此,她提出建议:第十七条应该删除,或者至少要澄清终止的条件。同时,她还对行为保全及行为保全与刑事案件的协调问题进行了分享,她表示,行为保全不应受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的影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行为保全应该并行才更为合理。
在主题发言环节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做主旨发言。 首先,他指出, 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很特殊的财产,是以保密的方式享有权利,本来就没有公示性,客体边界都是在诉讼中才确定。所以制度设计肯定要符合它,包括一些理念及预期,都需要取决于权利性质。他表示,有几个平衡问题要注意:一是权利保护和自由竞争的平衡问题,因为跟竞争关系很紧密,很多保护制度也是从自由竞争来的,所以这个关系很重要;二是权利人和其他人的关系,权利保护和其他人利益的关系,尤其要强调当事人的地位平衡。其次,他又对侵害行为的推定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他针对刑事保护问题展开阐述,他表示,商业秘密对损失的界定,还应该严格限制到实际损失,不应该用太多的不确定性东西来确定。实际损失比原来的直接损失已经扩大一些了,但是不能扩的太宽,终究犯罪的一定要跟民事赔偿分开,大多数情况不入罪,这个界限应该清楚,应该缩小范围。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并取得了与会嘉宾和听众的一致肯定,除本场会议外,《科技·知产财经》还将就《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开展热点问题研讨会,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