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随着“相同文件合并储存”技术被普遍适用于升级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项技术已经成为如今几乎所有浏览器类应用软件所必备的基础功能。这意味着当云盘服务器通过识别、比对判断用户上传的文件与服务器中已有文件具有同一性时,该用户就能直接在自己的云盘空间中获得该文件的映射关系,从而无需重新进行一次完整的文件传输。
此项技术的意义,旨在通过浏览、存储和分享的一站式服务来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传播效率,避免了“第三方网站—云盘服务器—本地服务器”之间多次重复存储。但如同历次传播技术迭代一样,传播效率提升同步引发的也有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复杂化。
由于“相同文件合并储存”技术模糊了不同服务器之间内容传输的阶段与边界,当用户拟存储的内容与云端已存内容相同时,就不再进行重复存储,而是直接向用户提供文件访问权限,并允许用户以创建链接的方式再传播。致使出现了存储和传播皆来自网盘服务提供者的表象,亦由此引发了智能存储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的司法争议。
抛开复杂且仍处于争议中的帮助侵权问题,云存储平台在近年来经历大量诉讼后,司法裁判者在其主体属性上已趋向形成共识,即云存储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纳入“避风港”规则的规制。这种共识主要体现在两组系列判决中,一组为“翡翠东方诉百度”系列,另一组为“爱奇艺诉迅雷”系列。两组系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结果和解释的调整,一方面说明云存储技术在普及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着合法性认定的反复,另一方面也说明司法机关对新技术认知的逐步深入和稳定。
在两组系列判决中,均有法院提出过云存储平台因构成新的传播源而属于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所以属于直接侵权。“翡翠东方诉百度”系列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在离线下载功能中,用户所获取文件系由云存储平台控制的作品,故该平台实施了提供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
“爱奇艺诉迅雷”系列案的一审法院则将首次被上传到云存储空间的作品称为“0号”文件,并提出在不存在“0号”文件情况下,意味着云存储平台使“0号”文件脱离了文件创建者的控制,并创设了区别于文件原始来源(第三方网站)的独立传播源,构成提供行为,进而直接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但在两个系列案件的最后,终审法院都否定了直接侵权的认定。“翡翠东方诉百度”系列案的再审法院提出,无论是否适用了“相同文件合并储存”技术而实施了秒传,用户下载内容都是源于第三方网站或网络节点,而非由云存储平台直接提供,故也不构成直接侵权。“爱奇艺诉迅雷”系列案件的二审法院亦认为,文件传播的客观效果有赖于在后用户指令的发起,云存储平台没有改变第三方网站的受众范围,无法决定是否提供“0号”文件的访问映射以及向谁提供“0号”文件的访问映射,对于该文件本身缺乏传播意义上的控制力,仅提供文件检验机制和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技术,故而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两组系列判决中在开始时均出现将云存储平台视为内容提供者的认知,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在初步接触“相同文件合并储存”技术时,更多基于技术标准而非法律效果来判断直接侵权行为存在与否。云存储平台被认定为存在直接侵权的原因,都是因为涉案作品存储于其服务器之上而被推定为新传播源,未能完全从法律效果出发,根据用户指令所代表的传播意图来判断新传播源的生成和传播范围的扩大。所以回归法律对控制行为的评判标准可以发现,法院在初期都采取了将技术控制与法律控制等同的认知立场,而并未以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意思来源为标准。
然而在离线下载和流畅播放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云存储平台其实将作品的获取权限严格限定在已持有相同文件复制件的用户群体,只有当用户自行发出指令,主动将存储的文件创建公开分享链接时,才打破了被存储内容的原有传播范围。有鉴于此,即使在只有算法识别而无真实数据传输的前提下,云存储平台所提供的离线下载或流畅播放,仍然是基于用户发出的意思表示。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要件,针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判断,应该归于有效增加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损害原因,而实施“相同文件合并储存”技术的云存储平台因为不是意思表示的发出者,不会直接引发传播范围扩大的损害后果,因而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概言之,只要证明云存储空间中的侵权作品不是由平台自行上传,核心规制问题就应该聚焦于对用户分享涉嫌侵权作品的追责。只要云存储平台被动响应用户指令,其身份就仍然是“服务提供者”进而纳入“避风港”规则的治理范围。围绕云存储平台的争议焦点,就应回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在获知侵权作品传播后应采取何种程度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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