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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琦:云存储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裁判分析

2026-05-14 10:07来源于 法治网
只要证明云存储空间中的侵权作品不是由平台自行上传,核心规制问题就应该聚焦于对用户分享涉嫌侵权作品的追责。只要云存储平台被动响应用户指令,其身份就仍然是“服务提供者”进而纳入“避风港”规则的治理范围。围绕云存储平台的争议焦点,就应回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在获知侵权作品传播后应采取何种程度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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