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因检测报告”+“国家专利”?
揭开增高团队诈骗迷雾
涉案公司通过“高科技”加持通过推出“基因检测+服务+赠品”新型营销模式骗取上千万钱款。
2019年12月,盐城大丰的一名高中生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购买了广州助高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高公司”)的一款价值2850元的增高服务,因没有效果申请退款,但却被该公司拉黑。据悉,该公司通过向客户发送成功案例、产品专利、产品疗效等虚假信息,引诱客户购买“增高服务+特效赠品”的“增高套餐”,在两年内骗取13239名被害人共计5633万余元。而该公司所谓的产品专利,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强所言,助高公司确实有一个专利,但该专利是跟踪分析助高人群数据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而非助高产品专利,公司通过张冠李戴来混淆视听,从而制造该产品具有专利的假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基因检测报告”入手,揭开增高诈骗迷雾)
本案关键在于该公司看似科学的“基因检测报告”和“国家专利”,公司通过偷换概念的手段将开发系统所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戴”到公司推出的助高产品上,使受害者误以为该产品是具有科学依据的国家专利产品,从而逐步陷入诈骗“陷阱”。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在遇到称其产品拥有国家专利的商家时,可自行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中国专利网”进行专利查询,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如遇到涉嫌诈骗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避免人身财产的损害。
案例二:
合作研发的产品专利究竟归谁?
两个人合作研发的产品、专利可以一人独享吗?
作为两人共同的思想财富,一人独占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理。
小孟和多多合作研发了一项便携式全自动洗鞋机,二人打算就洗鞋机申请专利。小孟称自己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专利权应当归自己所有。多多则认为自己也很辛苦,每天熬夜写文案,还要忍受小孟的无端质疑,自己的压力也很大,专利权应当归自己所有。那么,多多和小孟二人谁说得有道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
本案中,由于该全自动洗鞋机系多多和小孟二人共同合作研发,故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二人共有。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案例三:
使用自己发明的产品为何侵权?
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一项产品研发工作,研发所需的资金、设备、资料等都由公司负责提供。王某通过一年的设计研究,终于完成了该项发明。经公司申请后,有关部门将专利权授予该公司。王某认为,该项发明完全来自他的劳动付出,且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于是准备自行开办企业使用该专利,结果遭到了公司的制止。事实上,若王某未经公司许可而私下使用该发明,会侵犯公司的专利权。(中国普法:职务发明专利 职工私下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王某以公司职工的身份进行发明创造,并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联系的资金、设备、资料等完成,且王某与公司之间并未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专利权属于公司,若未经公司许可,王某私自使用公司的专利权是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团团提醒:
1.专利营销勿轻信,官网查询“验真身”
近年来,披着科技、养生等外衣的保健产品市场颇受关注,这也为某些营销型诈骗提供了滋生了土壤,不法分子往往按照公司编造的固定“话术”,向客户发送产品专利、疗效等虚假信息,引诱其购买无效产品。如遇此类虚假营销,大家务必保持清醒,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可到中国专利查询官网上了解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信息、发明者个人信息等,同时应当提升自身的反诈意识和能力,远离诈骗犯罪分子的陷阱。
2.专利申请学问多,权利归属须明知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其权利归属的认定是专利侵权案例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概括来说,对于专利权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对于在公司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是归公司还是个人所有,要看是否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不同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归对方或者多方共同拥有。
3.知识产权有误区,明辨保护是关键
申请专利是保护技术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程序。但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发明人常会因为一些误区而导致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没能得到全面保护。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故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先申请者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