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雅芝公司
上诉人:宝洁公司
被上诉人:金红叶公司
金红叶公司成立于1996年,长期生产、销售卷筒卫生纸、餐巾纸、面巾纸等纸制品。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经长期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商品采用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雅芝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展示并销售宝洁公司生产的纸巾商品。该商品包装与金红叶公司权利商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雅芝公司、宝洁公司停止侵害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360,000元及合理费用7,456.90元。
雅芝公司、宝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中,金红叶公司提供一份其申请的纸手帕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产品特征与其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的要素基本一致。金红叶公司称该外观设计体现了经长期使用后传承下来的包装、装潢。
雅芝公司、宝洁公司则认为,上述专利与金红叶公司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实质相同,金红叶公司多次重复申请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限制了同行业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使用,造成行业垄断。上述纸手帕包装袋专利不应得到保护。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关系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
原告请求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未请求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系不同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并不影响将“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进行保护。
金红叶公司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妨碍其请求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亦不会减损金红叶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故对雅芝公司、宝洁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虽属于不同的权益,但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与商业道德,对他人在先形成的各类知识产权均应予以避让,给予充分尊重,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979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