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合法授权吗?
销售者提供合法来源后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认为被告强华产品店在口袋时尚公司经营的“微店”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胡巴智能机器人”(即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对专利号为ZL201630599658.9,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IA)”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被告强华产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涉案专利
被告强华产品店认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华产品店提交了1688电商平台的订单页面截图、亚米讯电子厂的企业信息和《授权书》等证据,该订单中的收件人李永强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者钟日华系夫妻关系,收件地址与强华产品店的经营场所均在梅州市梅县区客家新世界,收件地址中的“佰为超市步步高专卖店”与原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名称“佰为步步高小天才专卖店”差异不大,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1688电商平台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亚米讯电子厂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唐某可根据强华产品店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直至追溯至侵权产品的源头,即制造者。如此既有利于唐某后续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强华产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微店平台开设店铺售卖被诉侵权产品,结合其个人资质、店铺规模、销售数量等情况,不宜对其审查能力、注意义务做过高要求。
因此,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强华产品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亚米讯电子厂,且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就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唐某未举证证明公证费、律师费等支出,但法院考虑到唐某已提交公证书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际参与诉讼等情况,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酌情确定合理支出的数额2500元。
法官提示
目前,以个体工商户或网络店铺等终端销售为被告、诉讼外包、针对销售类小微企业大量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件仍较为常见。
以本系列案为例,唐某以其享有的“智能故事机(FIA)”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个体工商户或网络店铺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达40余件。商业维权案件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电商企业等终端销售者,对商业维权系列案件的准确审理,不仅有助于统一同类案件的审判尺度,合理确定每个案件中的判赔数额更能积极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正确导向,助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商业维权案件中,考虑到个体工商户、小微电商企业等终端销售者等个人资质、店铺规模、举证能力等情况,不宜对其审查能力、注意义务做过高要求。只要销售者提交了符合交易规则的证据,而且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凭证能够相互对应,则可以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同时,权利人应当理性维权,溯源维权,遏制侵权产品的源头,真正切实做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