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派leader“擎天柱”、狂派魔王“威震天”、正义战士“大黄蜂”……变形金刚系列玩具是不少人的童年回忆,凭借着精致多变的造型和勇猛热血的故事,至今仍然是深受孩子们喜爱的“好伙伴”。然而,却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这块玩具市场,对变形金刚动起了手脚,将玩具外观细节进行了部分改动后生产销售牟利。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以身试法的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波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违法仿制、销售变形金刚系列玩具
“TRANSFORMERS”系列动画片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以下简称孩之宝公司)于2000年起陆续创作的美术作品,后孩之宝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波,伙同被告人安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外观细节进行了部分改动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自行在某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最后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安某负责对部分产品进行设计,被告人曲某某负责对部分产品上色,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生产,被告人李某然负责运输。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某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到“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余下的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
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波、张某、李某然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安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万余元;被告人曲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万余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及进行了作品登记能否减轻罪责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波辩护人提出,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波就玩具机器人(“W8022M01战擎司令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就玩具(“萌威统帅”)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故被告人对其所销售的部分玩具具有合法权利,且该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玩具设计有区别,且李某波也投入了创作心血,其主观恶意程度低。
对此,上海杨浦法院认为,首先,依法被查扣的涉案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人李某波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的外观细节进行部分改动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进行作品登记,系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其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次,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登记机关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登记时,不做实质审查,著作权采用自愿登记原则且自创作完成之时即自然取得。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显示,其专利申请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而孩之宝公司提供的相关作品电子设计稿的形成时间为2014年1月6日;根据被告人李某波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而孩之宝公司提供的作品电子设计稿的形成时间为2016年,可见孩之宝公司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早于被告人李某波取得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的申请时间。最后,被告人李某波实际生产、销售的“战擎司令官”玩具与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所对应的玩具并不相同。综上,被告人李某波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张某某、李某然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曲某某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李某波、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波对相关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安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部分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然、曲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因仿制、销售电影IP衍生手办玩具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多,侵权玩具款式多、覆盖了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加之涉案变形金刚系列电影及其衍生手办玩具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故该案受到国内外较高的关注。
该案针对被告人与权利人之间所取得的各项知识产权权利间的冲突问题,明确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出发,结合被告人取得权利的时间、取得权利是否善意、相应权利的审查模式及被告人实际使用权利的方式等因素,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该案也给相关企业带来启示,在市场大潮中能否行稳致远,所依靠的是自身的创新、口碑及诚信,而非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等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终究难逃惩处,保护创新、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