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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集团诉“深圳巨人集团”不正当竞争案生效,获赔300万元

2021-09-27 11:16来源于 北京青年报
经审理,上海知产法院和上海高院均认定“史玉柱为原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巨人’字号和‘巨人集团’简称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巨人集团’简称亦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且认定被告“一系列行为,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四原告商誉‘搭便车’之意,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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