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两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50453号、(2019)京0108民初50456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爱奇艺公司发现,字节公司运营的涉案App有针对性地屏蔽了爱奇艺网上爱奇艺App的下载链接及跳转功能,当用户使用涉案App浏览爱奇艺网时,点击页面中的“下载App”“打开爱奇艺,提升3倍流畅度”“下载”功能按钮(以下简称涉案功能按钮)均无反应,无法出现下载爱奇艺App的提示页面。字节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和爱奇艺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字节公司辩称,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字节公司未实施任何屏蔽跳转至爱奇艺App的行为。爱奇艺公司并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其仅证明了在2019年4月使用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无法实现跳转的现象,未举证证明字节公司实施了何种屏蔽或限制行为。2.出现涉案行为的原因在于爱奇艺公司,爱奇艺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向字节公司发出停止合作通知,故有充分理由推定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为停止合作所采取的措施。3.爱奇艺公司于2019年4月即取证,直到2019年9月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未向字节公司发送任何雨件或进行沟通,字节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使得无法查明发生涉案行为的原因。4.字节公司进行初步分析认为,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自身网站的引流按钮,以实现跳转或不跳转,且不同平台之间的内容共享和交互合作亦需要双方共同通过技术实现。
法院查明后认为,涉案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海淀法院就两案进行判决,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共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2000元。
附判决书1: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045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高敏,被告字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江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字节公司:1.在头条网(网址为www.toutiao.com)、今日头条手机安卓版App(以下简称涉案App)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为爱奇艺公司消除影响;2.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4997000元及合理开支153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网址为www.iqyi.com)及爱奇艺手机安卓版App(以下简称爱奇艺App)的运营者,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影视、综艺、咨询等网络视频服务。爱奇艺网站除了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外,还发挥着与爱奇艺App进行连接并共同提供完整服务的作用。爱奇艺网的视频页面均添加有“下载”“下载App”“打开爱奇艺,提升3倍流畅度”等功能按钮以引导用户下载爱奇艺App,爱奇艺公司通过此种经营业务模式所获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爱奇艺公司发现,字节公司运营的涉案App有针对性地屏蔽了爱奇艺网上爱奇艺App的下载链接及跳转功能,当用户使用涉案App浏览爱奇艺网时,点击页面中的“下载App”“打开爱奇艺,提升3倍流畅度”“下载”功能按钮(以下简称涉案功能按钮)均无反应,无法出现下载爱奇艺App的提示页面。字节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和爱奇艺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字节公司辩称,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字节公司未实施任何屏蔽跳转至爱奇艺App的行为。爱奇艺公司并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其仅证明了在2019年4月使用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无法实现跳转的现象,未举证证明字节公司实施了何种屏蔽或限制行为。2.出现涉案行为的原因在于爱奇艺公司,爱奇艺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向字节公司发出停止合作通知,故有充分理由推定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为停止合作所采取的措施。3.爱奇艺公司于2019年4月即取证,直到2019年9月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未向字节公司发送任何雨件或进行沟通,字节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使得无法查明发生涉案行为的原因。4.字节公司进行初步分析认为,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自身网站的引流按钮,以实现跳转或不跳转,且不同平台之间的内容共享和交互合作亦需要双方共同通过技术实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爱奇艺网的主办单位为爱奇艺公司,爱奇艺App的运营者为爱奇艺公司。头条网的主办单位为字节公司,涉案App的开发及运营者为字节公司。
二、关于涉案行为
2019年4月18日,经爱奇艺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使用安卓手机浏览相关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64号公证书)载明:下载安装涉案Ap,通过该应用搜索栏搜索《延禧攻略》,在搜索结果中选择爱奇艺网的播放链接,选择该电视剧第1集,进入爱奇艺网中《延禧攻略》第1集播放页面,视频片头有数十秒的广告,视频播放框下方有“打开爱奇艺,提高3倍流畅度!”的提示,提示栏下方有下载图标,页面顶端导航栏处设置有“下载App”按钮,点击上述涉案功能按钮,均无任何反应。将播放页面网址链接复制并粘贴至手机自带浏览器地址栏后访问,进入爱奇艺网《延禧攻略》第1集播放页面,点击页面中涉案功能按钮,页面下方均弹出爱奇艺App的“下载提示”窗口,点击确定后可以成功安装爱奇艺App。安装完成后,进入爱奇艺App可以正常观看视频。卸载已安装的爱奇艺App后,采用前述基本一致的操作步骤,通过涉案App依次查找并播放爱奇艺网中的《爱上北斗星男友》《招摇》等数十部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等相关剧集,依次点击播放页面中的涉案功能按钮,均无反应。将对应视频播放链接复制粘贴至手机自带浏览器后,点击播放页面中的涉案功能按钮均可根据页面提示下载并安装爱奇艺App。
返回涉案App,分别在搜索栏中输入《封神演义》《如果可以这样爱》等影视剧集进行搜索,依次选择芒果TV、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的播放源,查看前述影视剧集在芒果TV、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中的播放情况,根据对应视频播放界面的提示,选择“超清更流畅,打开芒果TV观看”“打开优酷App,观看完整版”“提升3倍流畅度,打开腾讯视频”“打开搜狐视频App3倍流畅不卡顿”的提示框或下载按钮,均可弹出下载提示,并根据提示下载对应的芒果TV、优酷视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App客户端。
爱奇艺公司据此主张,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是爱奇艺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主要形态,爱奇艺网除了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外,亦承担着向爱奇艺App引流、链接、提供完整服务的作用。爱奇艺公司在爱奇艺网站中添加涉案功能按钮,引导用户使用爱奇艺App,具有正当性。字节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App有针对性地屏蔽爱奇艺网中设置的涉案功能按钮,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涉案功能按钮下载爱奇艺App,系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正当的经营利益,导致爱奇艺公司用户量的减少,降低了用户对爱奇艺公司产品的评价,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字节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字节公司认为公证书记载内容只能证明2019年4月存在通过涉案App播放爱奇艺网视频时出现无法弹出爱奇艺App下载提示页面的情况,无法说明该行为是字节公司采取屏蔽措施所致:爱奇艺公司对涉案App展示爱奇艺网视频内容具有充分控制能力,不排除涉案行为是爱奇艺公司操作实施。
字节公司为此提交如下公证书:
1(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5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75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西瓜视频App、优酷视频App百度浏览器等播放爱奇艺极速版App相关视频进行抓包取证。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1日,在安卓手机中下载安装微信App、西瓜视频App、优酷视频App、UC浏览器、爱奇艺极速版App后,打开爱奇艺极速版App并播放视频《赵四小品<一人饮酒醉>爆笑全场》,将该视频分享至登录后的微信App“文件传输助手”中,点击该分享内容并通过西瓜视频App、UC浏览器、优酷视频App、百度浏览器进行播放。显示,使用西瓜视频App打开该分享链接后,无法播放该视频。而使用其他App打开该分享链接则可正常播放。将手机与公证处电脑进行关联操作后,在电脑中下载安装抓包工具“Charles”,点击运行“Charles”,对前述播放视频过程进行抓包。在“Charles”代码栏中输入相关代码后,页面左侧任务栏内显示链接地址http://cache.video.igivi.com,右侧窗口中的User Agent一栏内分别显示有包括“VideoArticle”“youku”“baidu”链接内容的URL地址,分别点击对应URL地址页面中的“X-Requested-with”,显示包含“VideoArticle”链接地址页面的下方反馈有请求不被允许的指令(The request is not allowed)。字节公司表示“Charles”左侧任务栏中的地址是用户向爱奇艺网发送的视频访问请求,页面右侧窗口是爱奇艺网向西瓜视频App、优酷App、百度浏览器反馈的指令,其中西瓜视频App向爱奇艺网发送的相关访问请求未被允许。字节公司以此主张爱奇艺公司对是否在涉案App中展现其提供的内容具有充分控制能力,涉案行为可能是爱奇艺公司自行设置的。
爱奇艺公司认可第0756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公证书涉及的客户端为西瓜视频App,与本案无关联性。
2(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895、第0889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8895公证书和第0889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7日,在安卓手机中下载安装爱奇艺ADD、涉案App及00汶览器,在手机自带浏览器搜索栏输入网址https://sf3-ttcdn-tos.pstatp.com/obi/ttfe/source_view/toutiao_1573119907216.htm1,进入相关视频播放页面,播放框右上角有“观看完整版”按钮,播放框下方提示“打开XXX免费看全网超清视频”,点击上述功能按钮及播放按钮均无反应。在搜索栏输入“erweima”进行搜索,选择搜索结果中的“草料二维码生成器”,进入相关页面,在网址栏输入前述网址,点击生成二维码后,页面展示有相关二维码图片。通过QQ浏览器中的扫一扫功能识别该二维码,进入相关视频播放页面,点击前述功能按钮及播放按钮,页面均无反应。通过涉案App扫描该二维码,进入前述视频播放页面,点击“打开XXX,免费看全网超清视频”的功能按钮后,出现“今日头条正在尝试开启爱奇艺,是否允许”的弹窗,点击允许后可跳转至爱奇艺App。分别在手机自带浏览器、百度App地址栏中输入https://sf3-ttcdn-tos.pstatp.com/obi/ttfe/source_view/index.html,进入与前述相同的视频播放页面,点击前述功能按钮及播放按钮,均提示“这不是00浏览器”,将上述链接地址复制粘贴至00浏览器地址栏后访问,进入视频播放页面,点击前述功能按钮,页面出现“允许网页打开爱奇艺应用?”的弹窗,点击允许打开后跳转至爱奇艺App。
字节公司称,上述页面分别是两个模拟页面,模拟第964号公证书中的跳转页面。上述公证书显示,第一个页面只能通过涉案App跳转至爱奇艺App;而第二个页面只能在0Q浏览器场景下实现跳转至爱奇艺App,在手机自带浏览器、百度App中均无法实现跳转。字节公司以此主张爱奇艺公司能够控制其网页内同一导流按钮在不同场景的跳转行为。字节公司另表示,爱奇艺公司于2019年4月即取证,直到2019年9月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未向字节公司发送任何函件或进行沟通,字节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使得无法查明发生涉案行为的原因,其亦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该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仅能通过前述公证书证明爱奇艺公司有能力通过该种操作实现对其网页的控制,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实施存在技术上的可能性。
爱奇艺公司认可第08895公证书和第08892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其认为取证网址所进入的视频播放页面为字节公司预先设置页面,相关内容均为字节公司所控制,模拟网址与二维码一致性亦无法确认:取证的网页与爱奇艺网没有任何关系,无法反映爱奇艺网的实际情况。
经询,双方均认可本案中通过涉案App搜索、访问爱奇艺网站时,涉案ApD发挥搜索引整功能,点击搜索结果页面访问爱奇艺网时相当于通过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
另,字节公司主张爱奇艺公司曾在涉案行为取证前1个月通知暂停双方部分合作,不排除爱奇艺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实施涉案行为。字节公司为此提交了2019年3月21日双方工作人员业务往来邮件,邮件内容提及“因公司对外合作策略调整,暂停双方基于搜索层面数据合作,原XML接口将做关停...爱奇艺影视资源在头条搜索下展现的历史数据请求处理下线。”爱奇艺公司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认为该邮件所要求暂停的合作是指删除、下线相关作品的介绍信息,与涉案行为无关。爱奇艺公司另表示,爱奇艺网站中的涉案功能按钮是网站所设的原始功能,非通过与搜索引擎或其他客户端合作才能实现。
三、其他情况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表示经核实,涉案行为在2019年10月29日已经停止;字节公司表示其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了。
为证明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拥有大量优质视频内容,具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市场影响力,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相关网络报道,其上显示:1.2019年1月QuestMobile数据显示,在移动在线视频领域,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以绝对优势稳居第一梯队,爱奇艺凭借对已有用户与潜在用户内容需求的深度挖掘,在用户规模、用户活跃度、用户黏性等多个方面稳坐移动在线视频行业头把交椅。2019年1月爱奇艺ADp以5.49亿的月活跃数位居行业第一,爱奇艺App使用时长达43.95亿小时22019年7月在线视频行业用户规模与使用时长显著增长,爱奇艺继续高速领跑:3.0uestMobile发布2018年度奖项,爱奇艺App作为在线视频行业的持续领跑者,荣获2018年中国移动互联网TOP30赛道用户规模NO.1App。2018年12月爱奇艺月活跃用户数已到5.48亿,比去年同期增长18.14%,2018年12月,爱奇艺App月总使用时长达43.60亿小时;4.2018年2月移动在线视频市场,爱奇艺月独立设备数6.2亿,用户时长与使用时长全面领衔:5.2019年6月22日,爱奇艺公司公布了其最新会员规模数据,截至6月22日凌晨5点13分,爱奇艺会员数量突破1亿:6人民网、网易娱乐、北青网等多家媒体对爱奇艺独播剧《延禧宫略》《皓镧传》《河神》等在爱奇艺平台播出及收视率情况进行报道,其中《延禧宫略》在豆瓣网、百度网电视剧排行榜中均居于前列,并具有较高的微博话题讨论度;7.截至2019年10月29日,爱奇艺 App在应用宝的下载量为25亿次、在华为应用市场下载量为27亿次、在豌豆英的下载量为9.7亿次、在安智中的下载量为2亿余次、在Flyme中的下载量为84千万余次。上述网页内容均以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字节公司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打印件显示爱奇艺App拥有庞大用户量,说明用户都是直接下载使用爱奇艺App,并非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涉案行为不会对爱奇艺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为证明涉案App具有庞大用户群体,涉案行为影响范围之广,爱奇艺公司提交了:1涉案App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量情况网页打印件,其中在应用宝中的下载量为19亿次、华为应用市场下载量为36亿次、豌豆英中的下载量为1.9亿次、安智中的下载量为2亿余次、Flyme中下载量为84千万次。2头条指数网页打印件,显示2019年1月至10月间爱奇艺网的热度指数高于芒果TV网和优酷视频网,爱奇艺公司据此认为大量用户通过今日头条产品搜索爱奇艺相关内容,涉案行为影响范围广。
为证明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金额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未提交与公证费相关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字节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邮件等予以证明,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2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字节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
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
爱奇艺公司作为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的经营者,通过上述平台向用户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该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向用户提供视频服务的同时,对于使用手机访问爱奇艺网站情形下,在爱奇艺网站设置涉案功能按钮为其经营的爱奇艺App进行导流,上述设定系其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通过其自主经营方式获利,在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不同的选择,使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或通过手机访问爱奇艺网站观看影片,或至爱奇艺ApD观看相关影片,为其ADD客户端进行导流,发挥爱奇艺网向App客户端引流的作用,以此获得更多的用户量和流量。此外,消费者如不愿接受爱奇艺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模式,亦可转而选择市场中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服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设定不正当或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爱奇艺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未出现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使用其他手机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相关视频播放页面的涉案功能按钮可出现爱奇艺Apd的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爱奇艺App。而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未出现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且通过涉案AD访间爱奇艺网的网址与使用其他手机浏览器访问的网址相同,字节公司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与此同时,通过涉案App访问其他视频网站的影视剧集播放页面时,点击相关视频播放页面中引流至对应视频App客户端的提示框时,均可出现对应App客户端的下载页面。第二,无论是字节公司提交的第07563号公证书,还是第08895公证书和第08892号公证书,均不能直接证明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实施。第07563号公证书显示的系爱奇艺极速版App相关内容,与本案所涉爱奇艺App手机安卓版不同,月行为表现系通过西瓜视频ApD打开爱奇艺极速版ADD相关链接后无法播放视频内容之情形,与涉案行为无关;第08895公证书和第08892号公证书系通过字节公司自行模拟的页面进行操作,亦难以与涉案行为产生关联性,且字节公司亦表示前述证据系用于证明技术上存在该种可能性以及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网站之内容,而非直接证据。第三,字节公司所提交的停止数据合作邮件的主要内容为“爱奇艺影视资源在头条搜索下展现的历史数据请求处理下线”,未体现与涉案行为的关系。最后,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已经进入爱奇艺网站页面,前文已述,爱奇艺公司在其自主决策和合法经营范围内,通过在爱奇艺网站设置涉案功能按钮为其经营的爱奇艺App进行导流,用户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应出现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此系爱奇艺网站所设正常功能,现通过涉案ADD点击爱奇艺网站所设置的涉案功能按钮时无法出现该下载页面,字节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前述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行为系字节公司实施,字节公司抗辩称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本院不予采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当、合法,而涉案行为所实现的无法出现爱奇艺App下载提示页面的效果,显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可得以实现。故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如前所述,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手机接受爱奇艺网站提供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时,通过点击涉案功能按钮可出现爱奇艺App下载页面,通过下载从而实现在爱奇艺App中观看相关在线视频,在正常情况下,该服务是爱奇艺公司整体提供给用户,并由用户根据需求作出相应的选择,从而进行进一步服务。然而当用户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时,无法获得爱奇艺网站提供的前述功能。从形式上看,这无疑妨碍和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也必将使得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向爱奇艺ADD导流、用以推广爱奇艺ADD,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同时,上述行为可能使得用户认为爱奇艺网站的功能设置出现问题,进而可能导致用户对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功能产生怀疑。故,涉案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制的恶意不兼容之情形,但涉案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行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字节公司应就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对爱奇艺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足以证明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或字节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故本院将结合现有证据及下列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涉案App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期间较长;3.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的用户量很大;4.本案仅涉及安卓手机客户端。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字节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250000元,不再全部支持爱奇艺公司的赔偿请求。至于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中确有公证事项发生,以及本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比例合理酌定合理开支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斐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筠曼
附判决书2: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高敏,被告字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清、江文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字节公司:1.在头条网(网址为www.toutiao.com)、今日头条苹果手机IOS版(以下简称涉案App)App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为爱奇艺公司消除影响;2.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4988000元及合理开支162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5万元、公证费12000元)。事实和理由: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网址为www.iqyi.com)及爱奇艺苹果手机IOS版App(以下简称爱奇艺App)的运营者,面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影视、综艺、资讯等网络视频服务。爱奇艺网站除了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外,还发挥着与爱奇艺App进行连接并共同提供完整服务的作用。爱奇艺网的视频页面均添加有“下载”“下载App”“打开爱奇艺,提升3倍流畅度”等功能按钮以引导用户下载爱奇艺App,爱奇艺公司通过此种经营业务模式所获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爱奇艺公司发现,字节公司运营的涉案App有针对性地屏蔽了爱奇艺网上爱奇艺App的下载链接及跳转功能,当用户使用涉案App浏览爱奇艺网时,点击页面中的“下载App”“打开爱奇艺,提升3倍流畅度”“下载”功能(以下简称涉案功能按钮)按钮均无反应,无法跳转至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或跳转至爱奇艺App。字节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和爱奇艺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字节公司辩称,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字节公司未实施任何屏蔽跳转至爱奇艺App的行为。爱奇艺公司并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其仅证明了在2019年4月使用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无法实现跳转或下载的现象,未举证证明字节公司实施了何种屏蔽或限制行为。2.出现涉案行为的原因在于爱奇艺公司,爱奇艺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向字节公司发出停止合作通知,故有充分理由推定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为停止合作所采取的措施。3.爱奇艺公司于2019年4月即取证,直到2019年9月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未向字节公司发送任何函件或进行沟通,字节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使得无法查明发生涉案行为的原因。4.字节公司进行初步分析认为,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自身网站的引流按钮,以实现跳转或不跳转,且不同平台之间的内容共享和交互合作亦需要双方共同通过技术实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爱奇艺网的主办单位为爱奇艺公司,爱奇艺App的运营者为爱奇艺公司。头条网的主办单位为字节公司,涉案App的开发及运营者为字节公司。
二、关于涉案行为
2019年4月24日,经爱奇艺公司申请,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对使用公证处电脑及恢复出厂设置的iPhone手机对浏览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68号公证书)载明:下载安装涉案App,通过该应用搜索栏搜索“爱奇艺”,选择搜索结果中的“爱奇艺-在线视频网站-海量正版高清视频在线观看”,进入爱奇艺网,选择播放《我的天才女友》第1集,视频片头有数十秒广告,视频播放框下方有“打开爱奇艺,提高3倍流畅度!”的提示,提示栏下方有下载图标,页面顶端导航栏处设置有“下载App”按钮,多次点击上述涉案功能按钮,均无任何反应。通过爱奇艺网或在涉案App搜索栏搜索爱奇艺网视频,依次播放《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喜欢你我也是》《你迟到的许多年》等数十部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点击播放页面中的涉案功能按钮,均无任何反应。点击进入AppStore,搜索并下载爱奇艺App,通过涉案App继续访问爱奇艺网,采用前述基本一致的操作步骤,查找并播放上述《我的天才女友》等剧集,点击播放页面的“下载App”按钮、“打开爱奇艺,提高3倍流畅度!”提示框及下载图标,均未跳转至爱奇艺App。卸载已经安装的涉案App及爱奇艺App后,下载安装QQ浏览器,安装完成后通过该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依次选择播放上述《我的天才女友》《凉生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等剧集,点击相关视频播放页面中的涉案功能按钮,页面均可跳转至AppStore中爱奇艺App下载页面。下载安装爱奇艺App,再次通过QQ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并播放前述剧集,点击涉案功能按钮,均可跳转至爱奇艺App进行播放。
为证明通过涉案App访问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PP视频、优酷视频对应网站时,点击上述视频网站中视频播放页面导流到App客户端的提示框内容,均可以跳转至对应App客户端的下载页面,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4月22日、4月23日对使用iPhone手机浏览相关网页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所出具的(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5号(以下简称第965号公证书)、(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6号(以下简称第966号公证书)、(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67号公证书)。
第965号公证书记载:使用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查找并播放相关剧集,点击涉案功能按钮均无反应;使用涉案App访问芒果TV网站,查找并播放《哈哈农夫》等综艺节目、电影、电视剧相关剧集,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芒果tv新人礼!7天VIP免费领取”提示框,可跳转至AppStore中芒果TVApp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芒果TVApp;使用涉案App访问腾讯视频网,选择并播放《绅探》等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相关剧集,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提升3倍流畅度,打开腾讯视频”提示框,可跳转至AppStore中腾讯视频App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腾讯视频App;通过涉案App访问搜狐视频网,选择并播放其中的《2019东方卫视跨年晚会》等电视剧、电影相关剧集,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打开搜狐视频App3倍流畅不卡顿”提示框,可跳转至AppStore中搜狐视频App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搜狐视频App;通过涉案App访问PP视频网,选择并播放其中的《猴票》等电影、电视剧相关剧集,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点击安装PP视频App,免费领取7天会员”提示框,可跳转至AppStore中PP视频App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PP视频App;通过涉案App访问优酷网,选择播放其中的《这!就是原创第一季》等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相关剧集,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打开优酷App,观看完整版”,可跳转至App
Store中优酷视频App下载页面,通过该页面可下载优酷视频App。
第966号公证书另对涉案App播放芒果TV网、优酷网、搜狐视频网中的其他视频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取证步骤与第965号公证书基本一致,在视频播放页面点击相关提示内容,均可跳转至芒果TV、优酷视频、搜狐视频App的下载页面。
第967号公证书还通过涉案App搜索并播放芒果TV网、搜狐视频网、优酷网、爱奇艺网中部分相同视频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书显示在涉案App中搜索影片《迷城》,点击搜索结果中相应链接,分别进入该影片在爱奇艺网、芒果TV网、优酷网中的播放页面,分别点击播放页面中导流到App客户端的相关按钮,除爱奇艺网播放页面未发生跳转外,芒果TV、优酷网对应视频播放页面均跳转至相应App客户端的下载页面;采取上述基本一致的操作步骤查看《第三种爱情》《红海行动》《北平无战事》等多部电影、电视剧的相关剧集在爱奇艺网、优酷网、搜狐网、芒果TV网等中的播放情况,分别点击各自播放页面中的导流到App客户端的相关按钮,除爱奇艺网外,其他视频网站均可跳转至对应App客户端的下载页面。
爱奇艺公司据此主张,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是爱奇艺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主要形态,爱奇艺网除了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外,亦承担着向爱奇艺App引流、链接、提供完整服务的作用。爱奇艺公司在爱奇艺网站中添加涉案功能按钮,引导用户使用爱奇艺App,具有正当性。字节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涉案App有针对性地屏蔽爱奇艺网中设置的涉案功能按钮,导致用户无法通过涉案功能按钮下载爱奇艺App或跳转至已下载的爱奇艺App,系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正当的经营利益,导致爱奇艺公司用户量的减少,降低了用户对爱奇艺公司产品的评价,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字节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字节公司认为公证书记载内容只能证明2019年4月存在通过涉案App播放爱奇艺网视频时出现无法下载和跳转爱奇艺App的情况,无法说明该行为是字节公司采取屏蔽措施所致;爱奇艺公司对涉案App展示爱奇艺网视频内容具有充分控制能力,不排除涉案行为是爱奇艺公司操作实施。字节公司为此提交如下公证书:
1.(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56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75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西瓜视频App、优酷视频App、百度浏览器等播放爱奇艺极速版App相关视频进行抓包取证。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9月11日,在安卓手机中下载安装微信App、西瓜视频App、优酷视频App、UC浏览器、爱奇艺极速版App后,打开爱奇艺极速版App并播放视频《赵四小品<一人饮酒醉>爆笑全场》,将该视频分享至登录后的微信App“文件传输助手”中,点击该分享内容并通过西瓜视频App、UC浏览器、优酷视频App、百度浏览器进行播放。显示,使用西瓜视频App打开该分享链接后,无法播放该视频。而使用其他App打开该分享链接则可正常播放。将手机与公证处电脑进行关联操作后,在电脑中下载安装抓包工具“Charles”,点击运行“Charles”,对前述播放视频过程进行抓包。在“Charles”代码栏中输入相关代码后,页面左侧任务栏内显示链接地址http://cache.video.iqiyi.com,右侧窗口中的UserAgent一栏内分别显示有包括“VideoArticle”“youku”“baidu”链接内容的URL地址,分别点击对应URL地址页面中的“X-Requested-with”,显示包含“VideoArticle”链接地址页面的下方反馈有请求不被允许的指令(Therequestisnotallowed)。字节公司表示“Charles”左侧任务栏中的地址是用户向爱奇艺网发送的视频访问请求,页面右侧窗口是爱奇艺网向西瓜视频App、优酷App、百度浏览器反馈的指令,其中西瓜视频App向爱奇艺网发送的相关访问请求未被允许。字节公司以此主张爱奇艺公司对是否在涉案App中展现其提供的内容具有充分控制能力,涉案行为可能是爱奇艺公司自行设置的。
爱奇艺公司认可第0756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公证书涉及的客户端为西瓜视频App,与本案无关联性。
2.(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74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87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11日,在苹果手机中下载安装爱奇艺App、涉案App及QQ浏览器,在Safari浏览器地址栏内搜索“草料二维码生成器”进入相关页面,输入https://sf3-ttcdntos.pstatp.com/obj/ttfe/source_view/qq.html,点击“生成二维码”,页面展示有相关二维码图片。在Safari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该地址,点击页面中的“观看完整版”按钮、播放按钮和播放框下方的“打开XXX,免费看全网超清视频”按钮,提示“这不是QQ浏览器”;通过涉案App中的扫一扫功能识别该二维码,跳转至相关视频播放页面,点击前述按钮后亦提示“这不是QQ浏览器”;通过QQ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进入前述视频播放页面,点击播放按钮后跳转至爱奇艺App。
返回上述“草料二维码生成器”页面,在空白栏中输入https://sf3-ttcdntos.pstatp.com/obj/ttfe/source_view/toutiao_1573119907216.html,点击生成二维码后,页面展示有相关二维码图片,采取前述基本一致的操作步骤,在Safari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该地址,点击页面中的“观看完整版”按钮、播放按钮和播放框下方的“打开XXX,免费看全网超清视频”按钮,页面无反应;通过涉案App读取该二维码后,依次点击视频播放页面中的前述按钮,可跳转并打开爱奇艺App;通过QQ浏览器识别二维码并进行相同操作时,页面无任何反应。
字节公司称,上述页面分别是两个模拟页面,模拟第968号公证书中的跳转页面。上述公证书显示,第一个页面只能在QQ浏览器场景下实现对爱奇艺App的跳转,而第二个页面只能在涉案App场景下实现跳转,两个页面在苹果手机自带的Safari浏览器中均无法实现跳转,以此主张爱奇艺公司能够控制其网页内同一按钮在不同场景的跳转行为。
字节公司另表示,爱奇艺公司于2019年4月即取证,直到2019年9月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未向字节公司发送任何函件或进行沟通,字节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故无法查明发生涉案行为的原因,其亦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该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仅能通过前述公证书证明爱奇艺公司有能力通过该种操作实现对其网页的控制,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实施存在技术上的可能性。
爱奇艺公司认可第0874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其认为取证网址所进入的视频播放页面为字节公司预先设置页面,相关内容均为字节公司所控制,模拟网址与二维码一致性亦无法确认;取证的网页与爱奇艺网没有任何关系,无法反映爱奇艺网的实际情况。
经询,双方均认可本案中通过涉案App搜索、访问爱奇艺网站时,涉案App发挥搜索引擎功能,点击搜索结果页面访问爱奇艺网时相当于通过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
另,字节公司主张爱奇艺公司曾在涉案行为取证前1个月通知暂停双方部分合作,不排除爱奇艺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实施涉案行为。字节公司为此提交了2019年3月21日双方工作人员业务往来邮件,邮件内容提及“因公司对外合作策略调整,暂停双方基于搜索层面数据合作,原XML接口将做关停…爱奇艺影视资源在头条搜索下展现的历史数据请求处理下线。”爱奇艺公司认可该邮件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认为该邮件所要求暂停的合作是指删除、下线相关作品的介绍信息,与涉案行为无关。爱奇艺公司另表示,爱奇艺网站中的涉案功能按钮是网站所设的原始功能,非通过与搜索引擎或其他客户端合作才能实现。
三、其他情况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表示经核实,涉案行为在2019年10月29日已经停止;字节公司表示其收到起诉状后核查,涉案行为已经不存在了。
为证明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拥有大量优质视频内容,具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市场影响力,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相关网络报道,其上显示:1.2019年1月QuestMobile数据显示,在移动在线视频领域,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以绝对优势稳居第一梯队,爱奇艺凭借对已有用户与潜在用户内容需求的深度挖掘,在用户规模、用户活跃度、用户黏性等多个方面稳坐移动在线视频行业头把交椅。2019年1月爱奇艺App以5.49亿的月活跃数位居行业第一,爱奇艺App使用时长达43.95亿小时;2.2019年7月在线视频行业用户规模与使用时长显著增长,爱奇艺继续高速领跑;3.QuestMobile发布2018年度奖项,爱奇艺App作为在线视频行业的持续领跑者,荣获2018年中国移动互联网TOP30赛道用户规模NO.1App。2018年12月爱奇艺月活跃用户数已到5.48亿,比去年同期增长18.14%,2018年12月,爱奇艺App月总使用时长达43.60亿小时;4.2018年2月移动在线视频市场,爱奇艺月独立设备数6.2亿,用户时长与使用时长全面领衔;5.2019年6月22日,爱奇艺公司公布了其最新会员规模数据,截至6月22日凌晨5点13分,爱奇艺会员数量突破1亿;6.人民网、网易娱乐、北青网等多家媒体对爱奇艺独播剧《延禧宫略》《皓镧传》《河神》等在爱奇艺平台播出及收视率情况进行报道,其中《延禧宫略》在豆瓣网、百度网电视剧排行榜中均居于前列,并具有较高的微博话题讨论度;7.截至2019年10月29日,爱奇艺
手机安卓版App在应用宝的下载量为25亿次、在华为应用市场下载量为27亿次、在豌豆荚的下载量为9.7亿次、在安智中的下载量为2亿余次、在Flyme中的下载量为84千万余次。上述网页内容均以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字节公司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形式真实性,但认为爱奇艺公司提交的相关网页打印件显示爱奇艺App拥有庞大用户量,说明用户都是直接下载使用爱奇艺App,并非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涉案行为不会对爱奇艺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为证明涉案App具有庞大用户群体,涉案行为影响范围之广,爱奇艺公司提交了:1.今日头条手机安卓版App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量情况网页打印件,其中在应用宝中的下载量为19亿次、华为应用市场下载量为36亿次、豌豆荚中的下载量为1.9亿次、安智中的下载量为2亿余次、Flyme中下载量为84千万次。2.头条指数网页打印件,显示2019年1月至10月间爱奇艺网的热度指数高于芒果TV网和优酷网,爱奇艺公司据此认为大量用户通过今日头条产品搜索爱奇艺相关内容,涉案行为影响范围广。
为证明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金额为1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未提交与公证费相关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字节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邮件等予以证明,本院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2.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字节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保护之利益
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
爱奇艺公司作为爱奇艺网及爱奇艺App的经营者,通过上述平台向用户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服务,在满足相关公众消费需求的同时,亦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此乃市场经营之常态。该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向用户提供视频服务的同时,对于使用手机访问爱奇艺网站情形下,在爱奇艺网站设置涉案功能按钮为其经营的爱奇艺App进行导流,上述设定系其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通过其自主经营方式获利,在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丰富视频内容服务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不同的选择,使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或通过手机访问爱奇艺网站观看影片,或至爱奇艺App观看相关影片,为其App客户端进行导流,发挥爱奇艺网向App客户端引流的作用,以此获得更多的用户量和流量。此外,消费者如不愿接受爱奇艺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模式,亦可转而选择市场中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服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述设定不正当或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爱奇艺公司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无法跳转至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或爱奇艺App。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普通用户使用其他手机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相关视频播放页面的涉案功能按钮可跳转至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手机未安装爱奇艺App)或直接打开爱奇艺App(手机已安装爱奇艺App),而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无法实现跳转,与此同时,通过涉案App访问其他视频网站,点击相关视频播放页面中引流至对应视频App客户端的提示框时,均可跳转至对应App客户端的下载页面。第二,无论是字节公司提交的第07563号公证书,还是第08744号公证书,均不能直接证明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实施。第07563号公证书显示的系爱奇艺极速版App相关内容,与本案所涉爱奇艺App手机苹果版不同,且行为表现系通过西瓜视频App打开爱奇艺极速版App相关链接后无法播放视频内容之情形,与涉案行为无关;第08744号公证书系通过字节公司自行模拟的页面进行操作,亦难以与涉
案行为产生关联性,且字节公司亦表示前述证据系用于证明技术上存在该种可能性以及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网站之内容,而非直接证据。第三,字节公司所提交的停止数据合作邮件的主要内容为“爱奇艺影视资源在头条搜索下展现的历史数据请求处理下线”,未体现与涉案行为的关系。最后,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已经进入爱奇艺网站页面,前文已述,爱奇艺公司在其自主决策和合法经营范围内,通过在爱奇艺网站设置涉案功能按钮为其经营的爱奇艺App进行导流,用户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时应跳转至爱奇艺App的下载页面或爱奇艺App中,此系爱奇艺网站所设正常功能,现通过涉案App点击爱奇艺网站所设置的涉案功能按钮时无法实现跳转,字节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无法跳转之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故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涉案行为系字节公司实施,字节公司抗辩称涉案行为系爱奇艺公司所为,本院不予采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当、合法,而涉案行为所实现的无法跳转至爱奇艺App或下载页面的效果,显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可得以实现。故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如前所述,普通用户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手机接受爱奇艺网站提供的在线视频播放服务时,通过点击涉案功能按钮跳转至爱奇艺App下载页面或跳转至已经下载的爱奇艺App中,从而实现在爱奇艺App中观看相关在线视频,在正常情况下,该服务是爱奇艺公司整体提供给用户,并由用户根据需求作出相应的选择,从而进行进一步服务。然而当用户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时,无法获得爱奇艺网站提供的前述功能。从形式上看,这无疑妨碍和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也必将使得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向爱奇艺App导流、用以推广爱奇艺App,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爱奇艺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同时,上述行为可能使得用户认为爱奇艺网站的功能设置出现问题,进而可能导致用户对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功能产生怀疑。故,涉案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制的恶意不兼容之情形,但涉案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行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字节公司应就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对爱奇艺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足以证明爱奇艺公司实际损失或字节公司的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故本院将结合现有证据及下列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爱奇艺网站及爱奇艺App、涉案App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期间较长;3.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通过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站的用户量很大;4.本案仅涉及苹果手机客户端。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字节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250000元,不再全部支持爱奇艺公司的赔偿请求。至于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中确有公证事项发生,以及本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的比例合理酌定合理开支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开支52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李莉莎
审 判 员 尹斐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