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魏嘉 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
6月18日,由湖北省版权局指导,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联合主办的首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武汉东湖梅岭礼堂成功举办。好未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魏嘉围绕“在线教育版权侵权的原因与一体化保护机制的构建”进行了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将其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我是好未来教育集团法务部的魏嘉。今天给大家汇报下我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思考和实践。今天我的汇报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的一些探索。第二部分谈一谈我们作为在线教育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使用作品的合规,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
一、在线教育版权保护及实践
首先向大家介绍目前在线教育业务的模式。在线教育实际上是一个大的概念,既包含有 K12学科类教育,也包括素质教育,还包括出国留学、公务员培训、考研辅导和职业教育等。无论开展什么样形态的在线教育,可能都会涉及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线教育的经营模式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自营,类似于学而思网校。还有一种是教育平台,很多个人或中小培训机构在平台授课。授课的形式根据技术发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目前最普遍的,“直播+回放”的形式。当然如果对应著作权法上的问题,涉及到究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的问题。直播对应广播权,而回放对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把广播权的概念进行了扩张,包含了通过互联网的定时播放,以及互联网直播,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困扰。第二种是“录播”的形式,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具有交互性,那么这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种是“AI课”形式。AI课实际上是运用了人工智能技术,包括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技术来调用事先录制好的一些视频切片,从而形成一整堂课。人工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带来了非常大的变革,它可以减轻老师的劳动强度,可以有效的把“教”和“育”做到一定程度的分开。将单纯教授知识的重复性工作交由AI去完成,让老师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培育、培养学生的品德,关注学生成长方面。AI技术在在线教育领域的应用有非常广阔的前景。但人工智能技术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比如人工智能合成课程视频的作品性质及权利归属等。
在教材方面,在线教育企业使用的教材包括企业自编教材、新概念英语之类的通用教材和国家统编教材。企业自编教材是侵权风险比较高的部分。如果教育企业购买通用教材后转售给学员或者再免费发放给学员,因为发行权一次性用尽,则不涉及侵权问题。但是如果在线教育企业利用通用教材再去制作相应的课件,可能还是要去购买相应的著作权授权。
在线教育课程视频属于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如果属于作品,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课程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谁?课程视频内容是非常复杂的,是多种元素的集合。比如老师的画面,由固定角度摄像头拍摄而成,并没有独创性,因此属于录像制品。但老师讲一堂课,他的口述是不是口述作品?有可能是。因为老师在讲课的过程中有很多即兴随堂的发挥,这部分固定下来后可以作为口述作品来保护。课件中还可能包含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如果有互动游戏可能还包含计算机软件作品。对于上述要素构成的整体课堂画面,如果教育企业对上述各元素的的选择和编排有一定的独创性,则构成汇编作品。
鉴于课程视频画面由多种元素构成,整体可能还构成汇编作品。那么我们去主张权利的时候,怎么去证明课程视频由教育企业享有著作权?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另外,课程视频的数量是相当大的,一家在线教育企业每天新增几千个课程视频,一个侵权团伙可能通过网盘传播几千甚至几万个课程视频。那么在诉讼中是否需要对这些海量的课程视频逐一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教育企业一般会提交跟老师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授课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或授课劳务协议中会约定老师工作期间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教育企业所有。另外这些课程视频画面上会有教育企业的商标或者logo,这也可被认为是署名的一种方式。侵权人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法院则推定教育企业是上述作品的权利人。
此外我们还遇到一个难题——如何对侵权人进行识别。随着我们的打击,侵权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自建网站去销售、传播盗版课程的情况已经比较少见了,目前侵权人更多的是通过个人微信号销售侵权课程视频,通过朋友圈、家长群进行宣传。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没有办法获得侵权人的实名制信息的,无法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平台只在接到公检法的指令下才提供个人微信号的实名制信息。因此权利人只能先起诉平台要求其提供该用户的个人信息,胜诉后再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这样一来一回一年多就过去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非常高。因此我们建议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权利人充分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请平台提供侵权人的个人微信号实名制信息。
关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涉及证明标准问题。对侵权行为的固定,通常的做法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取证。但是侵权人的网盘上有海量的盗版课程视频,考虑到网速和设备的限制,在公证处不可能把网盘中所有侵权课程视频全部下载并且加以保全,只能下载并保全少部分课程视频并对网盘中的侵权课程视频目录进行截图。我们认为,少部分下载加上侵权课程视频目录截图的方式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但法院可能趋于保守,对于没有完成下载的课程视频不予认定,导致最终判赔的数额受到影响。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有大量的侵权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课程视频。2019年10月以来,我们在某平台共计投诉删除侵权商品链接20104条,封闭店铺8334家,但侵权行为仍愈演愈烈。原因是侵权成本太低,一个店铺关闭需要权利人反复投诉成功三次,而且侵权人店铺被关闭无非就是损失一笔很少金额的保证金,这与侵权所获收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必要措施”?对于在线教育企业,不可能授权个人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课程,也不可能允许以网盘方式传播课程视频,因此侵权商品在电商平台上是非常容易识别和判定的。如果电商平台对明显属于侵权的商品或者店铺不主动采取清理、屏蔽措施,那么我认为电商平台就违反了上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当然,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和震慑作用最大的还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对在线教育课程视频的侵权盗版已经形成“报名录屏、剪辑整理、上传网盘、宣传推广、销售分发”的完整产业链条,团伙作案的特征非常明显。我们也呼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类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行为继续予以严厉追诉。
二、在线教育规避侵权风险的思考及建议
第二部分我简单介绍一下在线教育规避侵权风险的思考及建议。教育企业在制作讲义课件的时候可能会碎片化、海量使用各类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等,如何便捷、高效、合法使用作品,也是教育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建议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这一条其实可以大大增加沉睡作品的使用,并且为权利人带来收益。但很可惜最终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删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数量有限,不能进行延伸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大量小金额诉讼案件涌向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第2.16条规定,难以与权利人取得联系且已向相关单位提存使用费的,酌情降低赔偿数额。属于在司法实践角度对上述条款缺憾进行了一定的弥补。
有一些律师或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缺陷,例如许可使用费标准不合理、转付许可使用费不透明、管理效率较低等。但我认为不能因噎废食,还是要逐步发展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而在线教育企业则应当充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解决教学过程中碎片化使用作品的合规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作品创作,为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不竭的内容来源。教育行业培育的人才又不断成为作者贡献出更多精彩的作品。教育行业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如何让课堂教学更方便、更高效、更合规地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需要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最后非常感谢这次的论坛,也感谢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我们将在协会的指导下,继续积极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给其他会员单位提供一些经验,也愿意跟大家多多分享和交流,互相学习。
好,谢谢大家,我的分享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