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尹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6月18日,由湖北省版权局指导,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等联合主办的首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武汉东湖梅岭礼堂成功举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尹为庭长围绕“新著作权法视野下版权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主题演讲,知产财经将其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2021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正式生效。历经十年,《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除了修改作品类型和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同时提高法定赔偿额,引入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也已于3月3日发布。我国的版权保护迈入了新阶段。新著作权法视野下如何转变思路,如何应对版权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需要版权实务从业者们共同交流探讨。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变化解读
本次著作权法对作品有一个新的解释方法,由“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到“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笔者认为这简单几个字的变化,已经把原有的著作权法涵盖的内容进行了一个凸显和拓展。因网络兴起的短视频、表情包、直播等版权保护问题将引起更为广泛的讨论。
(一)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
短视频新媒体平台迅速崛起,短视频的制作和繁荣在鼓励创作、文化传播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1、短视频分享平台内容审核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边界,短视频平台、权利人、用户三方利益如何平衡;2、越来越多的影视表演者对短视频中存在大量盗用演员表演桥段的现象提出维权诉求;3、短视频版权保护存在维权成本高、判赔金额低、证据收集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腾讯公司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对《王者荣耀》整体连续动态画面的特点进行分析后认为,该类画面虽未经摄制过程,但具有让观众深度参与其中体验的特点,属于视听作品。且游戏用户虽有主动选择游戏元素以合成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空间,但这些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游戏开发者的逻辑预设,用户本身未对游戏引擎、资源库以及可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付出独创性,即使平台传播的短视频系游戏用户录制而成,用户不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被告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将包含《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短视频投放于其运营的视频平台上,供不特定人浏览和下载,构成对腾讯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其上传的相关视频数量高达30万条,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花千骨》案件中,法院认为,华数公司对涉案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属于个人学习和欣赏,也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且涉案侵权片段总时长约两百余分钟,已经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法院结合所有短视频合计时长、用户观看后认为是否需要观看完整作品,判断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关于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虽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因引用影片进行解说的行为超过适当引用的限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被认定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图片集虽是静态图片,与涉案电视剧连续动态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但使用了涉案电视剧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使该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被告的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获悉涉案剧集主要内容,对原电视剧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及著作权人的权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将他人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并使公众浏览图片集获悉原作品主要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由此可见,短视频行业的各类权利人及短视频平台应当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对此,笔者围绕短视频版权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权利人要高度重视在作品上注明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积极开展版权登记。因为现在短视频平台的权利人,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几乎是受让而来的,他不是原始权利人,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是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登记,包括是用什么方式进行添加水印,这是要考虑的,因为他要向社会公众或者其他的经营者告知自己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是平台要强化事先审查机制,加强自身技术投入,管理好用户上传的作品。
三是平台要完善事后删除机制,设立畅通侵权投诉通道,及时移除侵权内容。由于通知删除规则的存在,平台需要设立畅通的侵权投诉通道,同时及时移除侵权内容。
四是平台可与自媒体人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创作优势净化短视频行业整体环境
(二)表情包版权保护问题
《著作权法》修改后,网络表情包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由于表情包易创作、易复制、易改编、传播广的特点,围绕其产生的版权问题也逐渐增多。不再局限于通过微信表情开放平台的赞赏功能获得收益,表情包作者探索进行线下跨界合作,发展表情包衍生产品,包括周边、书籍、开设店铺等方式获得收益。表情包涉及的版权问题包括对表情包中的真人进行肖像权维权;截取视听作品片段制作的动态表情包是否侵权;未经许可制作表情包衍生产品是否侵权。
在微信表情包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款名为“吹牛”的聊天软件侵犯了微信对“捂脸”等聊天表情和“红包”的著作权, 该聊天软件的运用商共赔偿腾讯公司8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富有创意的聊天表情可以增加网络用户的聊天乐趣,提升用户体验,而微信表情因广泛使用和传播而增值。被告同为即时通讯工具,明知微信表情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与之相同的聊天表情,使得被告可以利用用户注意力通过其他增值服务获得收益,主观过错明显,因此,被告对微信表情的使用行为不因其免费就不会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被告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未经授权利用微信表情的设计作品,生产销售带有微信表情的服装,腾讯公司还起诉了另外两家公司。
(三)直播版权保护问题
主播在直播间进行游戏解说、播放或利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行为,均有司法案例认定构成侵权。实务中直播带来的版权保护问题较多,包括:如何对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表演行为定性?网络直播表演行业的行为边界?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主播两类主体各自的责任范围?面对瞬时性的网络直播如何取证?
在直播表演歌曲案中,麒麟童公司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指控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12名主播59次在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侵犯了其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主播是涉案直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斗鱼平台作为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直接侵犯。但斗鱼平台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直播传播网络游戏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字节跳动旗下产品火山小视频APP通过底薪、奖金、流量扶持等方式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网络用户直播“王者荣耀”的侵权行为,判令火山小视频立即停止以直播等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并判令火山小视频运营商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此外,腾讯公司已对包括今日头条、西瓜视频、抖音短视频、火山小视频等提起多起诉讼,涉及《王者荣耀》、《穿越火线》等游戏。
二、《著作权法》邻接权修改内容辨析
《著作权法》修改,对邻接权部分进行了大幅变动,体现在为表演者增加出租权、增加职务表演的规定;为录音制作者规定传播获酬权;将广播组织享有的转播权拓展至转播环境,为广播组织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7条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的第1项行为由“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改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增加“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转播权可以规制以任何技术手段,包括通过互联网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向公众进行同步播放。同时,第47条第3项为广播组织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在体育赛事短视频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系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使用,其使用方式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涉案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将体育赛事录像制品截取为片段的短视频进行使用,不属于为报道新闻事件的必要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造成只要广播组织播放了节目,即使该节目是他人创作的作品或制作的录制品,甚至在该作品或录制品已超过著作权或录制者权保护期的情况下,都可以凭借广播组织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阻止他人录制后上传至网络传播的行为。因此,实务中应避免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运用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同时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是5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理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运用。该解释第三条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情形、第四条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及第六条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适用,可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指引。
笔者个人认为,虽然在巜民法典》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修改后的三大知识产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条文,但法官应该采取审慎谦抑的态度适用该制度,因为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国家就没有一个所谓的惩罚性赔偿的惯例。尽管现在我国立法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该制度成为了法律本身的一个部分,但是笔者个人认为应该从严适用,即必须是权利人提出明确的请求,且权利人在提起相应诉讼的同时,应当明确举证证明你的损失赔偿基数是什么,然后才是证明情节严重体现在什么地方,进而让法官去评判到底应该判定多少倍数。否则,笔者认为不宜轻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来确定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