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自由行”资深爱好者,为了出行方便,经常在网上“借鉴”各种旅行攻略。一日,张某为了即将开启的西北之旅又在网上“做功课”,王某发布的一篇原创贴文让他“眼前一亮”。该贴文不仅有详细的旅游线路图,还配有实用而有个性的景点攻略,张某十分喜欢,“顺手”便将帖文全文转载到了个人的微信公众号,公开予以分享。贴文作者王某很快便发现作品“被盗”,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本案中,王某以自己的经历为基础,辅以网络素材,制作了旅游线路图和攻略,凝结了其本人独有的创造和智力成果,属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张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发布该旅游线路图和攻略,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识到错误,自行删除了转发的贴文,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000元。
【小新说法】
互联网时代是“分享的时代”,但公民的著作权也不能侵害。张某未经王某许可,随手便“分享”了王某的作品,无论其初衷为何,在事实上,其行为已对王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害。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万般好,“分享”要动脑,面对网上那些优秀的文章、精美的图片,请千万按捺住“一时冲动”,不可“一转了之”,任何不打招呼的“随手转”,都是在侵权边缘“反复摩擦”,只有征得权利人同意后的“分享”,才真的是你好, 他/她也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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