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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2024-09-02 12:14来源于 上海高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指控被告彭某某在直播间诋毁其代理的美容护肤品牌,发布不实言论损害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辩称视频是按某品牌要求发布,仅收2000元,用网络用语攻击“水军”不构成诋毁。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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