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某游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容、近似标识等进行宣传推广而引发的行为保全申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该游戏相关运营主体立即停止涉案宣发行为。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是一款横版格斗游戏,2008年在中国大陆地区上线。腾讯公司发现某游戏在宣发过程中,大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内容、近似名称、近似图标、“八百万勇士”等推广其产品,引起用户混淆、误认为某游戏为《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本。经过20次向相关平台及该游戏运营主体发函投诉,包含上述内容的广告仍持续投放,故腾讯公司将该游戏运营主体诉至法院并提起行为保全,要求相关运营主体立即停止在宣发过程中实施的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
腾讯公司基于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地下城与勇士》著作权的独占使用许可权,该游戏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某游戏在多个平台多次使用《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名称、角色、技能、画面、音乐素材等元素。在图标的使用上,两游戏均采用了“齿轮+字母”的组合方式、整体样式相近、风格相近,虽存在少许差异,在用户叠加前述《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元素后,容易发生整体性混淆。相关证据也证明因被申请人擅自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元素的行为,在用户群体中产生了混淆的后果。
“八百万勇士”虽然不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内部元素,但其起源于该游戏上线一周年时八百万勇士在线的情形。“八百万勇士”的表述方式一方面反映了《地下城与勇士》玩家众多,另一方面表明经过申请人多年运营,游戏玩家对“八百万勇士”的表述与游戏已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与联想,成为指向《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特定表述。
虽部分运营主体抗辩上述推广行为系某个被申请人所为,但涉案行为保全的被申请人或为该游戏的的著作权人,或为联合运营方,即使相关推广工作均为其中一个运营主体所为,但因上述推广行为吸引玩家下载该游戏多产生的收益,均与涉案被申请人直接关联,故法院认为上述侵权行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共同侵权。
该游戏多次利用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行推广, 经多次投诉仍未停止。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侵占《地下城与勇士》手游的市场份额,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和经营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另,涉案保全措施的采取不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且申请人已对上述申请保全事项提供了有效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法院予以准许,并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BT 版”“地下城勇者”作为某游戏的推广名;
二、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中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手游” “地城手游”字样;
三、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元素或画面;
四、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某图标作为该游戏的图标;
五、被申请人在某游戏宣传推广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八百万勇士”等相同或类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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