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吴某某租用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房作为加工厂,在未经某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吹风机、梳子上使用某品牌商标,假冒某品牌系列产品并对外售卖。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吴某某陆续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工厂日常生产管理、联系货拉拉安排收发货物等事务;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销售账目、管理接单群等;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组装梳子、打包、以及在包装盒及吹风机上贴某森标识等。经查,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23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3年11月,经鉴定,从吴某某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某厂房处查获的带某品牌标识吹风机及配件、气垫梳、包装盒、说明书及商标标签等,均是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15万元。
法院审理
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涉财物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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