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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审理首例“短视频搬运”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04-26 11:35来源于 福建高院
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厦门某科技公司、武平县某软件经营部开发运营“短视频搬运”软件“XX视频助手”,可以帮助软件使用者从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平台上下载短视频并进行修改后“搬运”至其他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每案共计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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