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本更新中的场景画面、剧情设定等要素往往能引起广大游戏玩家的好奇与关注,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提前公布游戏试玩视频属于“偷跑物料”行为,会对游戏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破坏游戏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尚未公开的游戏场景画面、剧情设定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偷跑物料”行为该如何定性成为相关纠纷中的审理要点。
本期带来的分享案例系一则提前公布游戏试玩视频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例,将发布未公开游戏视频的行为纳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体系,能够更好地震慑、打击该行为,完善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引导游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该案获评2025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法院涉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吴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新增的场景画面、剧情设定等信息系游戏运营过程中的核心资源,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若该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被采取了必要、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若行为人系明知或者应知其所获取的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仍获取、披露该商业秘密,该行为应视为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商业秘密。
关键词
未公开游戏视频 / 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 / 不正当竞争
案例撰写人
陈璐旸、张健
法官解读

陈璐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主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法院优秀庭审。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上海审判实践》等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文章。
张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团委书记、知识产权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撰写案例获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涉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等。
基本案情
《原某》(化名)是原告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吴某某是某短视频平台一名游戏资讯博主,其于2024年1月,将试玩《原某》录制的视频通过某短视频平台陆续发布了五则,获得多人点赞、评论,视频中出现的场景画面、剧情设定等尚未对外公布。
原告认为,《原某》新版本的场景画面、剧情设定等在更新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被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了该商业秘密,并对外披露,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

裁判思路

1.商业秘密的认定
(1)尚未对外公布游戏信息能够用于经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信息;
(2)该游戏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1)被告作为游戏资讯、解说博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
(2)被告明知或应知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系他人从权利人处非法获取,仍获取、披露的,应视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例评析
一、尚未公开的游戏物料可以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新版本游戏信息在对外公布之前,若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则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某》游戏新增区域名称、位置分布、地标画面和剧情设定,属于每次版本更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开发方的创新能力和运营方商业运作的技术和策略,系游戏运营过程中的核心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信息。
从游戏版本更新公告可以看出涉案信息不易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提交的《保密协议》对于保密的信息、参与测试人员保密的义务、保密信息归还以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明确、详细的约定,可以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防止涉案信息遭到泄露。
同时《原某》游戏版本更新后,其趋势榜单排名较之前有大幅提升,可见更新游戏版本,增加游戏的角色、地图、场景、剧情该种运营模式是实现和提升游戏商业价值的重要途径,涉案信息作为新版本更新的内容之一,在前述运营模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
二、从第三人处非法获取尚未公开的游戏物料应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虽未从权利人处直接获取商业秘密,但若明知或应知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系他人从权利人处非法获取,仍获取、披露的,应视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私自下载非官方安装包,并搭载非官方服务器运行游戏录制的视频,该行为有别于正常下载并运行游戏的过程。被告作为一名游戏资讯博主和游戏玩家,明知其所下载的安装包并非从官方渠道获得,而是从一个分享泄密物料的QQ群中通过其提供的网盘链接下载获得,该网盘链接也并非出自游戏官方分享,可以推定被告系明知或者应知其所获取的系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仍获取、披露该商业秘密,应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游戏场景画面、剧情设定等信息往往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发布尚未公开的该些信息不仅极大地打击了游戏产业的创造性,给游戏创作者、运营者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游戏玩家的体验完整性和惊喜感,破坏了游戏市场的竞争秩序。
将发布未公开游戏物料的行为纳入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体系,能够更好地震慑、打击该行为,完善游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引导游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提醒游戏企业、广大游戏玩家和行业从业者,需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观念,坚决抵制扰乱游戏市场秩序的不当行为,共同构建保护创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游戏产业生态。
本案系认定对外披露尚未公开的游戏物料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游戏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游戏产业的创新保护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促进游戏产业系统性优化,构筑游戏创新生态的协同保护防线,应对游戏市场中“偷跑泄密”等行业顽疾进行司法纠治。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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