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系国内某知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其主张尚未上市某车型中,方向盘、副仪表盘及空调系统等处内饰设计属于其技术秘密,并为上述技术信息投入高额研发成本。经鉴定,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
该公司对厂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出入厂区管理制度》明确载明:临时来访人员应在保安岗办理《临时通行证》,且原则上仅限于访问公共区域等;需进入关重、涉密区域的,应由业务对接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厂区多处张贴禁拍标识。
陈某欲提前获知该未上市车型的信息,在试图从某汽车公司正门进入厂区被门岗保安明确拒绝后,仍徘徊周围寻找机会。最终借某汽车公司当天组织员工体检,将厂区围栏临时打开缺口以供通行之机混入公司厂区。随后,陈某找到厂区内尚在研发测试阶段的样车,偷拍获取样车内饰。偷拍时,样车全身除车窗玻璃外均覆有伪装车衣。随后,陈某将所拍照片视频上传至某大型互联网平台。
某汽车公司遂以陈某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陈某辩称其所走通道无人值守,拍摄时案涉内饰设计亦处于可随意取得的未加密状态,案涉技术信息不符合“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权利人对其存放涉密信息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的封闭式管理举措,并对该涉密信息采取足以使相对人知悉其保密意愿及保密客体的保密措施,相对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前述场所并获取该涉密信息的,即使该信息对相对人而言未完全处于加密状态,仍应认定权利人对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据此,法院认定陈某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以司法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却普遍面临研发投入大、成果易遭窃取的困境。
本案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指出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涉密信息的秘密性。本案明确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增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创新安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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