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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海棠》元素“变身”剧本杀,IP衍生创作侵权了吗?

2026-09-17 10:13来源于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大鱼海棠”艺术字、动画角色“椿”及电影海报,虽为动画电影《大鱼海棠》的组成部分,但各自具备独特审美价值,可单独用于衍生品开发,因此构成独立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虽将动画电影《大鱼海棠》整体著作权授权给第三方,但授权书并未明确对外单独授权上述作品,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因此,原告有权对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单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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