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可视为侵权获利
——某科技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某技术公司、某线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高炉煤气前端干法精脱硫技术并作为技术秘密保护。2020年7月,某工程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合作中接触到了上述涉案技术秘密。某科技公司认为,某工程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某技术公司和某线材公司,并在某线材公司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以下简称被诉侵权项目)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工程公司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工程公司违反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的保密义务,在被诉侵权项目中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
某工程公司系被诉侵权项目的技术提供方,技术秘密侵权直接决定了被诉侵权项目的商业机会,某工程公司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即为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反映,故可直接将其取酬数额全额认定为侵权获利,某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补偿性赔偿金为4458.49万元。
因某工程公司对自身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明知、客观上严重违约,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以上述补偿性赔偿为基础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因该赔偿数额已超出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某科技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某技术公司、某线材公司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效惩治以侵害技术秘密为手段获取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因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才获取商业机会承揽工程项目时,技术提供方在项目中的取酬数额一般可视为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反映,可将该取酬数额认定为技术秘密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本案对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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