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与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郑某、陈某及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六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经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构成近似,且六上诉人以家庭成员分工轮换、变更网店经营主体、设立工具公司等方式持续销售侵权运动鞋超52万双、涉案金额巨大,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80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案厘清了以家庭为核心、通过频繁变更经营主体规避侵权责任这一隐蔽侵权模式下共同侵权的认定路径,对加大网络销售假冒侵权打击力度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经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授权,在中国境内非独占性使用第5942394号“
”注册商标(New Balance运动鞋侧面标识),该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陈某阳母亲)、郑某(陈某阳妻子)、陈某、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六名上诉人先后在淘宝平台经营“某正品折扣商城”和“某官方网店”两家店铺,大量销售带有与涉案“
”商标近似标识的运动鞋。两家店铺存在多次变更经营主体的情况,但经营地址、发货地址、发货电话、产品详情页、侵权产品实物等均未变化。淘宝平台数据显示,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两家店铺合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522,307双,销售总金额达78,625,549.75元。
某贸易公司多次通过平台投诉、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维权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审理中变更为1,000万元)、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六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800万元(含合理支出)、在涉案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关于商标近似问题,涉案权利商标“
”具有独创性设计,识别度较高,主要体现在双线条设计及字母上下折拐处的对称平行短横设计。被诉侵权标识完全包含了涉案权利商标上述最有识别性的显著设计特征,经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构成近似。上诉人主张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故被诉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
焦点二:侵权主题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认定是否有误?
上诉人主张:陈某阳与涉案侵权行为无关,不是适格被告;各上诉人之间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和客观关联行为,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相关主体之间的股权结构、亲属关系、前后行为的延续性和关联性,认定涉案侵权行为系以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郑某为成员的家庭为主导展开,家庭成员相互分工配合,其中又以陈某阳为核心;陈某、某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帮助实施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各上诉人之间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阳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构成诉讼时效抗辩。
焦点三:赔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
关于赔偿金额,淘宝平台数据显示两家店铺合计销售侵权产品超52万双、金额近7,900万元,某贸易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为380,200元。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酌定赔偿800万元(含合理支出),于上诉人而言显属公平,上诉人主张调低赔偿金额缺乏依据。
焦点四: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否包括消除影响?
关于消除影响,上诉人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给某贸易公司及其品牌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判令在涉案网店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判决结果
驳回陈某阳、陈某灿、卓某、郑某、陈某、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六上诉人负担。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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