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营销售进销存软件产品等业务。某软件公司为同业经营者。某软件公司以“进销存”为词根,利用AI批量生成文章标题,再交由AI自动生成相应文章,文章内容均为对某科技公司进销存软件的介绍和点评。某软件公司在自有网站发布上述文章,并在文章前后位置设置了指向其自有进销存软件产品的链接。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软件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软件公司利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批量生成大量针对他人“进销存”软件的介绍、点评文章,并将其中含有“某进销存软件”字样的多篇文章发布至其官网,目的是利用搜索引擎的自然检索规则,使其官网发布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检索并呈现至相关公众的检索结果中,以吸引相关公众点击文章中设置的其自有产品链接,实现引流目的。该行为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用户流量和交易机会,同时在网络中制造了大量垃圾信息,造成数据污染,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某软件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发布虚构测评文章,搭载自身产品或服务进行引流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当截取他人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稳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有效规制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规范新兴领域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案号】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4民初948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