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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200万元!自媒体创作者可与互联网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2026-08-31 19:28来源于 知产财经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世、某信息服务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本案明确了自媒体创作者商业评论与舆论监督的合法边界:即便文章中的部分信息属实,若经片面加工、歪曲解读、以偏概全后以误导性方式传播,整体表述足以引发公众误解并贬损他人商誉的,亦不应纳入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商业评论范畴。此外,本案还对商业诋毁纠纷中“有效通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只要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足以准确定位涉嫌侵权内容、明确指向权利人、初步证明相关内容存在贬损商誉的不实表述,即可认定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无须苛求权利人在通知阶段即充分证明相关言论确属虚假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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