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主营业务为地下空间施工通风产品的供货及技术咨询,系欧洲某知名品牌风机的经销商。A公司先后为国内多个大型工程项目供应该品牌风机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2021年,B公司与A公司签订《风机买卖协议》,从A公司处订购该品牌风机。随后,A公司发现B公司社交平台账号发布的宣传视频中,使用了A公司官网上发布的现场施工图片,并配文称:隧道专业通风请认准B公司,专业解决隧道通风问题、提升施工效率、提高利润空间等;B公司在视频中还展示了软风管和设备发货的图片,部分图片也来自A公司官网。A公司发现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删除相关图片、视频,并要求B公司赔偿因该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前,且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仍持续存在,故本案应适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系同业经营者,曾存在交易关系。B公司在其社交平台账户上发布的视频中,未经A公司许可,使用了A公司实际参与的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图片,虽然相关图片并未直接展示A公司的商标或产品标识,但结合视频图片中的字幕以及视频文案标注的“隧道专业通风请认准B公司,专业解决隧道通风问题”“B公司 专业空间施工通风系统设备解决方案承包商”等宣传用语,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B公司提供的风机产品及相关服务与上述工程项目存在直接关联,进而对其技术能力、市场信誉及产品性能产生错误认知。
B公司通过虚构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合作关系,不当攀附A公司的商誉及市场影响力,容易使B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误导潜在客户选择其产品,既损害了A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B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查,B公司在收到A公司起诉状后即删除了社交平台账号上的侵权视频,故对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的相关主张,法院不再处理。关于赔偿数额,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B公司因此获取的违法所得具体数额,考虑到B公司社交平台账户的粉丝数量不到三千人,涉及A公司项目的直接关联图片仅3张,其余视频内容多为普通施工场景,传播范围及影响力有限,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市场影响等因素,酌情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等各类信息产生误解的行为。盗用知名企业工程图片、项目业绩、荣誉成果等信息开展自我宣传,以实现“搭便车”“蹭热度”乃至以假乱真的目的,该行为既会侵害同行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与误导,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鹏法君提醒,法律为纲,竞争有道。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如需展示产品信息、项目案例等内容,应当保证相关内容为企业真实业绩;如需使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素材,应当取得合法授权并明确标注数据、图片出处,不得心存侥幸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不仅会损害自身商业形象,还将面临法律追责,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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