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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微短剧,侵犯著作权罪!

2026-07-07 09:47来源于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与商业模式侵犯微短剧著作权的典型刑事案例,行为人借助视频内容平台的传播效应与激励机制、网络存储平台的链接分享与佣金返利机制,形成了“传播-引流-销售-获利”的侵权链条,行为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非法获利来源多样。本案通过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为司法实践准确界定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罪与非罪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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