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产财经官网!

高辨识度影视元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复刻同款系不正当竞争

2026-03-23 09:55来源于 人民法院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因此,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知名度高的电视剧名称可依据前述第七条第一款予以保护。
本文共计2324字,订阅后享全网免费阅读
单篇订阅

支付金额:

立即支付
知产财经付费内容 | 请订阅后查看全文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请登录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