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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桉1号”悄变“86号”?法院判了!

2026-03-18 09:43来源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中,侵权人仅凭A公司法定代表人推送的微信联系人信息,以及案外人为“卢桉1号”培育人的身份,就草率推断案外人获得了品种权人的授权,明显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该推断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在交易过程中,侵权人不仅未向A公司核实案外人的授权情况,反而要求将“卢桉1号”改写为其他品种编号,以此规避风险。这一行为进一步印证了侵权人对案外人的授权状态并非毫无察觉,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对侵权人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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