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介绍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955件,审结33877件,同比分别增长0.69%、1.27%;其中,新收技术类民事一审案件1880件,审结1839件,分别同比增长11.37%、19.49%;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6826件,审结6942件,分别同比下降19.92%、19.05%;新收著作权民事一审案件19104件,审结19138件,分别同比增长9.15%、10.47%;新收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800件,审结770件,分别同比下降19.68%、20.45%;新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案件242件,审结234件,分别同比增长10.50%、20%。
审限内结案率、民事调解撤诉率、上诉率、平均结案时间等核心指标均优于或处于合理区间,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服务大局能力持续增强。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三批)
1.“长碳链二元酸”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被告: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曾因侵害涉案专利权被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上述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之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诉侵权生产线制造销售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专利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诉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方法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利害关系人接触过涉案专利方法;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取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后申请相关专利,并非法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
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后,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诉行为导致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产品销量减少,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产品销量为5500吨/年,侵权时间为2年4个月,销售价格为3.2万元/吨,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碳链二元酸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32.8%,综合考虑整个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技术贡献确定精致工艺对长碳链二元酸整体生产工艺的技术贡献率为10%,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5500吨/年×(2+4÷12)年×3.2万元/吨×32.8%×10%】,受损巨大;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4040.97万元(1346.99万元+1346.99万元×2倍),已超出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3000万元,可以按照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效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额支持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长碳链二元酸”系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致工艺具有收率高、污染低等特点。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重复侵权行为构成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对严重损害创新行为予以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鲜明态度。
2.“大北农”饲料商标侵权案
原告: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生等
【案情摘要】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动物饲料等;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大北农”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并有权以其名义进行诉讼维权。山东大某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徐某生曾系该公司区域经理,后徐某生投资设立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饲料商品上突出使用“大北农”等标识,徐某生则通过个人微信直接下达上述饲料商品生产指令并使用个人账户结算货款,且通过抖音短视频宣传被诉侵权商品收发货情况。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生全面参与被诉侵权商品生产销售全过程,与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系共同生产销售,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徐某生曾长期在涉案商标权人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任职,明知涉案商标仍投资设立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在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资料,隐匿侵权获利证据;根据侵权商品收发货情况的宣传短视频统计侵权商品销量为412吨/月,侵权时间为36个月,侵权商品价格为6342元/吨,结合北京大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与饲料行业上市公司盈利情况确定侵权商品毛利率为11.7%,侵权商品获利为11005551.65元(412吨/月×36个月×6342元/吨×11.7%),侵权获利巨大;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惩罚性赔偿总额为22011103.3元(11005551.65元+11005551.65元×1倍),已超出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2000万元,可以按照北京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青岛大某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徐某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有效运用网络短视频证据,强化涉农品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重要的宣传推广方式,侵权人在短视频中的宣传情况可以作为计算侵权商品销量的网络证据。本案的裁判,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运用网络短视频证据确定侵权商品销量,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全额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力保护了涉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3.“美年”体检服务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美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美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美年”系列商标权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医院、体检中心等。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展体检服务时使用“美年”等标识,并使用含有“美年”文字的企业名称。美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宣传中使用被诉“美年”标识以及含有“美年”文字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获利均来源于被诉标识及被诉企业名称,而被诉标识使用较多,被诉企业名称使用较少,根据使用情形确定商标知识产权贡献率为80%,企业名称知识产权贡献率为20%。
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美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并授权菏泽美某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在菏泽市独家使用“美年”系列商标,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菏泽美某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使用“美年”标识的体检服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菏泽美某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在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前平均净利润为430713.46元/月,而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被诉行为导致菏泽美某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停滞,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获利与菏泽美某大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盈利相当,侵权时间为19个月,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为6546844.59元(430713.46元/月×19个月×80%),侵权获利巨大;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以及美某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总额应为13093689.18元(6546844.59元+6546844.59元×1倍)。关于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侵权获利为1636711.15元(430713.46元/月×19个月×20%)。法院判决山东元某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4730400.33元(13093689.18元+1636711.15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不正当竞争侵权获利相结合确定赔偿总额的典型案例。生活水平提高推动了人民群众健康观念转变,定期体检已成为新常态,商业体检机构凭借其高效便捷流程和个性化服务,赢得了广泛青睐。但在商业体检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攀附知名品牌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随之出现。本案的裁判,通过精准区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获利,对假冒知名体检服务品牌侵权人判处高额赔偿金,有效规范了商业体检行业市场秩序。
4.“华喜达”营养品商标侵权案
原告: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伍某源等
【案情摘要】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华喜达HUAXIDA”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医用营养品等。伍某源生产销售了假冒“华喜达HUAXIDA”商标的营养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威海百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伍某源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伍某源赔偿经济损失6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源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伍某源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伍某源以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营养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6856824元,根据进货及销售价格计算销售利润率为50%,伍某源侵权获利为3428412元(6856824元×50%),侵权获利巨大;伍某源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伍某源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伍某源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伍某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刑事处罚情况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伍某源惩罚性赔偿总额为6856824元(3428412元+3428412元×1倍)。法院判决伍某源赔偿经济损失6856824元及合理开支40755.86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事制裁和民事惩罚相结合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因假冒商标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本案的裁判,对严重侵害商标权的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在刑事案件判处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依法支持商标权人惩罚性赔偿诉求,既对此类侵权行为形成“刑事制裁+民事惩罚”的双重震慑,又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5.斐乐服装商标侵权案
原告:斐某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晴等
【案情摘要】斐某体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服装、运动衫等。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F”等标识,张某晴系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直播并雇佣多名主播开设直播间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还在直播间摆放印有斐某体育有限公司“F”系列商标的正品购物袋、鞋盒、拉杆箱等。斐某体育有限公司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663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相关直播间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斐某体育有限公司正品商品;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主营业务,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相关网络店铺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4301102.93元,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确定服装零售毛利率为30%,侵权商品获利为4290330.88元(14301102.93元×30%),侵权获利巨大;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以及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惩罚性赔偿总额为8580661.76元(4290330.88元+4290330.88元×1倍),已超出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600万元,可以按照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典型案例。目前,直播带货作为电商新模式持续发展,带动线上消费增长作用明显,正在逐步成为主流销售渠道,但因准入门槛较低、交易实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监管及维权取证困难,易被侵权人所利用。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直播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正品构成故意侵权,丰富了惩罚性赔偿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为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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