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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者联濛》,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2025-11-17 11:12来源于 上海浦东法院
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时,应综合考虑其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同时还应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联濛》节目片尾显示有多个著作权人,且无证据表明Y公司系节目唯一来源,导致相关公众无法将节目与Y公司单独进行联系,也无法通过节目名称与Y公司间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缺乏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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