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边独创的异形设计,西边出现了相似“同款”。两座相隔数千公里的地标摩天轮,上演现实版“真假美猴王”
城市地标遭“搬运”,著作权法管不管?全国首例判决来了!
案情回顾
浙江某公司是东部一线城市地标级摩天轮“某区之光”的设计、建造方。该摩天轮以其世界首创的“鱼鳍状异形大立架”和独特的轮盘设计而闻名,自2021年开放以来,迅速成为该城市地标及“网红”打卡地。
2024年,浙江某公司发现,位于西部某旅游城市的已投入运营的“某仑之眼”摩天轮,在外观及造型上与“某区之光”摩天轮高度相似。浙江某公司认为,“某仑之眼”剽窃其设计,侵犯其建筑作品著作权。某机械公司认为,浙江某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摩天轮的外观、造型、装饰元素、空间组合的艺术性表达,与摩天轮的实用功能不可分,现有摩天轮的外观造型均为惯常设计,因此其不构成侵权。
几番协商未果,浙江某公司遂将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机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判决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某区之光”摩天轮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某仑之眼”摩天轮是否侵犯了浙江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某机械公司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摩天轮属于广义的建筑物。法院认为,摩天轮的基本属性为大型游乐设施,系由支柱、轮毂、驱动、吊舱、电气系统组成的钢索式观览车。部分大型摩天轮立于城市景观地带或游乐场所,具有永久性结构(如钢支架和轮毂系统),并因其功能、位置、造型等因素成为城市的标志性设施。摩天轮本质是可以移动的机械系统、通过电机驱动旋转的设备,但其永久固定在地面,满足特定人类登高望远及娱乐的社会需求,因此,可以认定摩天轮属于构筑物,亦属于广义的建筑物。
其次,摩天轮的独创性艺术美感,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法院认为,建筑的美感一方面在于比例与尺度、空间与布局、材料与质感,另一方面在于环境与文化,建筑的美感无需考虑技术设计的功能需求。原告的“某区之光”摩天轮的艺术美感体现在:
其一,独特的艺术造型。“某区之光”摩天轮系世界首创的鱼鳍状异形大立架造型,其设计思路来自海洋的奇想,呈现出鱼从水面一跃而起的视觉效果。基于上述设计灵感,“某区之光”摩天轮整体为五立柱摩天轮,其立柱采用异形圆柱体状,其中一边三立柱连接处进行了圆弧线条处理,五立柱之间的合理比例与尺度展现了摩天轮的雄伟气势;其轮盘采用超薄扁平状异形双管轮缘设计,中间采用椭圆镂空设计,形成独特的薄刃状光影切割效果。
其二,公认的地标属性。“某区之光”摩天轮的设计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了深圳城市的现代化与繁荣发展,自建成即被宣传为深圳的新地标和城市名片,其地标属性反映了其设计具有的艺术价值和公众所认可的美感。
再次,法院认定“某仑之眼”摩天轮构成对“某区之光”摩天轮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害。经比对,“某仑之眼”摩天轮在核心的、具有独创性的大立架结构、立柱形状、角度、顶端圆弧处理以及轮盘的椭圆镂空形态等方面,均与“某区之光”摩天轮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二审法院考虑到摩天轮作为已建成的构筑物,若判令拆除或改建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且可能引发安全隐患,故未支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认为通过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对权利人进行救济更为合理。因此,泰州中院二审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浙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中国摩天轮产业正从“设备制造”向“城市文旅地标”跃升,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名片。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将摩天轮类游乐设施认定为建筑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的生效判决,以司法之力锁定创意成果,为产业技术创新注入法治动能。
一是明确“审美独立于功能”的裁判标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的艺术美感而非实用功能。本案核心要点在于将摩天轮的“可用性”与“可赏性”进行剥离。本案中,原告的“某区之光”摩天轮的鱼鳍状异形立架等独特设计,在满足承重、安全等工程需求之外,更传递出“鱼跃海面”的视觉诗意。当技术构造升华为审美表达,游乐设施亦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本案判决可为桥梁、塔楼等兼具功能性与艺术性的地标建筑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性裁判规则。
二是确立小众领域的“专业共识”标准。摩天轮设计制造行业技术门槛高、从业者少,属于高度专业化的小众领域。在此类“圈子小、专业性强”的行业中,头部项目的创新设计往往构成行业常识。本案判决实质上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施加了更高的知识产权尊重义务,以司法引导推动形成尊重原创的行业生态。
三是彰显利益平衡的司法艺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绝对。对比已判决的拆除侵权建筑的案例,本案判决考虑到摩天轮作为已投入运营的大型公共设施,若判令拆除或改建将造成巨大社会资源浪费,且可能引发安全隐患。因此未支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转而通过提高赔偿数额进行救济,既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又避免“一刀切”的强制措施导致社会财富损耗,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价值保全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龙文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泰州中院的判决,精准地把握了摩天轮的独特性。虽然摩天轮的整体构造是由底座、立柱和轮盘结构组成,但是,结合国内外各地投入运营的摩天轮的形态设计来看,其底座和连接部分等作为摩天轮的核心部位,除功能性考虑外,确实存在丰富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案,存在较多美学选择余地,可以构成“作品”所要求的美学要素。
本案判决还明确了原告在主张权利时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要成功认定一个建筑构成作品并获得保护,权利人需要向法院清晰地证明以下两点:
一是艺术性与功能性的可分离性。权利人需要论证其独特的美学设计并非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选择——也就是说,即使采用其他外观设计,建筑的实用功能同样可以实现。这证明了建筑的美学设计是作者自由创作的结果,而非技术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是设计的独创性所在。权利人需要提供完整的设计手稿、创作过程中的交流记录等证据,具体阐明其设计的独创性特征,并证明这些特征与现有公有领域的设计存在显著区别。
扫码获取判决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