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乐高拼搭玩具著作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处被告单位L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主犯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和一千五百万元,判处从犯被告人陈新某、陈某、朱海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L公司在未得到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标识(下方对比图左侧)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由陈树某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陈新某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海某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经鉴定,L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L公司生产、销售仿冒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11.13亿余元,查扣的玩具待销售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新某的参与金额与L公司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海某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2年8月4日,被告人陈坤某、陈新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树某、朱海某投案。
一审判决后,L公司、陈树某、陈坤某、陈新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一审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审理期间,陈新某撤回上诉。
宣判现场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结合L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以及多名员工的供述及证言,足以认定L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已能证实陈坤某在L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并起到相应的决策、管理作用。陈树某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作为L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树某、陈坤某均不构成自首,故L公司也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判结合L公司以及陈树某、陈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曾因侵犯乐高著作权被判处民事侵权等,对L公司、陈树某、陈坤某等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量刑适当。据此,上海三中院遂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说案
高卫萍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更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未经权利人乐高公司的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规模地仿冒乐高公司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达11亿余元,系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且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之后仍不知悔改,将生产地点和仓库搬至他处以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六亿元,对两名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该二人的处刑基本贴近了本罪的最高刑期,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理念,同时对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所涉的犯罪数额、地位作用、法定、酌定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判处相对主犯较轻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下一步,上海三中院将严格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助推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为上海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家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