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屏蔽软件在满足不少用户需求的同时,也影响了被屏蔽广告的App经营者的收益,并引发不正当竞争的纠纷。4月1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屏蔽开屏广告案当庭宣判,法院最终认定“拦精灵”软件屏蔽开屏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该判决,“拦精灵”开发经营者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需赔偿“芒果TV”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案情:帮用户跳过开屏广告被起诉
据了解,本案中这款名为“拦精灵”的软件,可以使用户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因此,“芒果TV”的经营者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被诉行为使得该公司不能就“芒果TV”手机软件开屏广告获取直接收益,使其公司遭受利益损失,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而炎高玖泰公司则认为,“拦精灵”软件的跳过功能不属于“妨碍、破坏”性质的技术手段,也未影响“芒果TV”的“正常运行”,“拦精灵”软件是通过技术辅助手段“跳过、关闭”开屏广告,是更好地实现了用户“一键关闭”的权利,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炎高玖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炎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后炎高玖泰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方便用户同时存在法律风险
当下,各类手机App普遍设置了开屏广告,其中,一些广告关闭按钮的设计往往容易导致用户误触,从而跳转到其他网站,影响了用户的使用体验。2021年7月起,工信部开始整治软件开屏广告,对软件运营企业强化落实限制点击区域、显著展示“跳过/关闭”按钮、显著展示“点击跳转第三方”标识等要求。此后,“摇一摇”、“扭一扭”、“滑一滑”等多种互动方式又相继出现,引发用户不满。
为了迎合用户跳过广告的需求,市场上各类广告拦截软件、插件层出不穷。记者检索发现,“一键跳过烦人的App开屏广告”、“快速屏蔽开屏广告最新方法,让手机干净清爽”此类广告语随处可见,似乎精准直击了用户的痛点。
与此同时,由于影响相关App的正常广告收益,有关开屏广告屏蔽软件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也由来已久。对相关软件开发者来说,开发经营此类软件可能存在法律风险。2023年8月,一款名为“李跳跳”的软件便因为提供相关服务,收到某互联网公司指控其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函,最终“李跳跳”宣布无限期停止更新。
法院:屏蔽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动屏蔽App开屏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4月17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法院最终认定,“拦精灵”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指出,“芒果TV”在满足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的同时,为自身谋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营的常态,“芒果TV”设置了开屏广告,但同时设置了一键关闭按钮,互联网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观看或不观看开屏广告。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设置的开屏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上诉人称,“拦精灵”软件是基于跳过方式实现开屏广告关闭,不存在屏蔽拦截等行为。但取证视频显示,用户使用“拦精灵”软件并打开开启自动跳过广告选项后,点开“芒果TV”,开屏广告有多次未能显示。因此,“拦精灵”软件实际上对“芒果TV”合法提供的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用技术手段实现跳过操作。“拦精灵”软件跳过方式会使“芒果TV”投放广告获得收益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损害了其经营利益,减损了其市场竞争优势。综上,法院认为涉案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技术创新应予鼓励,但在利用创新技术进行市场竞争时,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炎高玖泰公司强调,涉案“拦精灵”软件是借助技术手段模拟点击跳过按钮,以实现开屏广告关闭,而非直接屏蔽开屏广告。即便“拦精灵”软件的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互联网用户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其功能的实现也应仅限于替代用户点击跳过以实现开屏广告的跳过效果,而不能直接屏蔽开屏广告。因此,在涉案“拦精灵”软件不仅通过技术手段帮助用户点击跳过,还实质上存在直接屏蔽开屏广告的基础上,其行为难谓正当,对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