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移动终端普及,短视频以其泛娱乐性、高参与度以及碎片化传播模式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数字版权及网络文创产业增长点。一些优秀的短视频制作者,也因此享受了流量带来的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一些热衷于坐享其成的机构与人员,直接做起了“内容搬运工”。为了逃避监管凸显逼真度,甚至直接将账户注册冒充成创作者本人。明明是“李鬼”,看上去却比李逵还“李逵”。
请大家随天法小新来看看这个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吧!
案情简介
原告抖音账号
原告王蓉在抖音平台上注册了“王蓉 仨娃妈”账号,发布了其个人家庭生活的一些有创意的短视频。
原告的视频走红后,“哔哩哔哩”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个“王蓉_仨娃妈”账号。同样的账号名、同样的头像,账号中还原样搬运了原告在抖音平台上分享的二十余个短视频。
被告在哔哩哔哩上注册的侵权账号
经查,该涉案账号注册人为杜某,绑定的MCN机构为被告长沙某文化公司。双方通过《账号权属确认函》约定:“注册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对账号项下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小贴士
MCN是指多频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MCN)是与内容创作者合作或直接生产各种独特内容的经营体,并在发布内容的网络平台上执行业务和营销功能,为网红和自媒体提供内容策划制作、宣传推广、粉丝管理、签约代理等各类服务。
原告王蓉以MCN公司(长沙某文化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被告: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删除涉案账户上所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短视频,并变更该账号名称和账号头像;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起诉后,涉案账号上发布了对原告道歉信息,并且被告法定代表人将道歉内容截图发给了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辩称
涉案账号是他人账号,并非被告所注册;被告没有盗用原告的视频素材进行盈利,侵权行为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那长沙某文化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侵权责任呢......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本案中的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
发布短视频的账号名称与原告姓名一致,账号头像与视频出镜人原告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原告为涉案短视频的制作者。原告对通过自己账号发布的、以自己为主角创作的短视频作品享有著作权。
2、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哔哩哔哩平台涉案账号发布原告的短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庭审前,涉案账户中短视频已删除下架、账号名称及头像均已更改。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魏立宇 案件承办法官
短视频既是普通人记录生活、表达自我的重要形式,也逐渐成为经济社会、舆论宣传、信息传播、文化建设的新型媒介。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短视频则属于录像制品,二者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数字经济的助力下,短视频产业呈现出全民创作、全面分享的新局面。连接短视频平台、内容创作者和广告商的MCN机构,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帮助他们实现稳定的商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创新发展。但利益的驱动下,部分自媒体、MCN机构已沦为通过擅自搬运、剪辑、传播他人内容牟利的“剪刀手”“搬运工”。长此以往,不但直接损害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更会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为此,法院将通过严惩侵权行为,进一步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同时也呼吁相关人员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平台监管,完善技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