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侵权案件中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要件
——安斯泰来公司、安斯泰来(中国)公司与海正药业公司、仁和药房网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裁判要旨】
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诉前行为保全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行为保全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申请是否具有紧迫性;三、被申请人不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裁判情况】
安斯泰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泰来公司)、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斯泰来(中国)公司)以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公司)、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药房网公司)二被申请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盈特?”(商标名称)注射用米卡芬净钠(以下简称涉案侵权产品)涉嫌侵害其专利号ZL00801216.4,名称为“冻干形式的稳定的药用组合物”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海正药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仁和药房网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诉前行为保全的实质条件,从该行为保全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紧迫性,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等几方面进行审查,认为二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海正药业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仁和药房网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该裁定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已生效。
【案号及审判人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保1号 审判长宋晖、审判员刘义军、审判员刘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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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保1号 安斯泰来公司、安斯泰来(中国)公司与海正药业公司、仁和药网公司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2.涉专利申请权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复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本案是否可由本院受理;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是否存在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裁判情况】
2019年11月18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中国公司)针对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视睿达公司)向我院提出52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IBM中国公司认为:52件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属于IBM中国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或申请权应当归IBM中国公司所有。由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英视睿达公司,一旦权利被处分,将对IBM中国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IBM中国公司已就英视睿达公司的相关员工涉嫌侵犯IBM中国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受理,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存在随时被英视睿达公司处分的风险。
2019年11月29日及2019年12月2日,本院先后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进行询问。IBM中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涉案专利公告文本、涉案专利及专利申请的部分共同发明人与IBM中国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上述人员的工作评估与离职证明、本申请与IBM中国公司所研发技术成果的技术特征比对表、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受案回执》等材料。经审查,我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冻结英视睿达公司的52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
2019年12月13日,英视睿达公司向我院提出复议申请。我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全程序,系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而非行为进行保全,其目的在于维持被保全财产的现有状态以便于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非为制止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不法行为,而不必然要求申请人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上述行为。同时,在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反担保不能确保专利申请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得以维持现有状态从而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且申请保全人对反担保措施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案件不宜适用反担保以解除保全。综上,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案号及审判人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财保1号之一 审判长仪军、审判员陈勇、审判员张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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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财保1号之一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