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体现在对当地企业专利的资本市场价值的显著提升。并且,分专利类型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明最为重要;分保护维度来看,司法保护比立法制规保护和行政保护更为重要;分知识产权主体来看,民营企业和高科技行业受益更多。这说明,中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将更为重要,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应发挥司法保护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整合司法与行政"双轨制"保护,并确保地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从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到估算"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等企业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在金融、管理和技术计量领域,国际上已有不少评估专利价值的经典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评估专利经济价值的方法。从技术角度,可以使用专利引用数、专利生命周期以及转化实施情况等指标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可以利用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专利文本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从经济角度,主要是利用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进行估计。对专利价值进行有效评估能够为创新主体的研发决策、技术交易的定价以及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提供依据。而随着国内专利申请文书的可获得性提高与数据爬虫技术的进步,相关研究成果也已开始涌现。相较于微观层面上某个或某些专利的价值,我们作为经济学者更加关心的问题是:一个经济系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价值如何评估?换言之,它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怎样的影响?同时,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如何,其价值如何体现,未来发展又应走向何方?
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两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一,专利制度通过赋予技术发明者在未来一段期限内的垄断收益权,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创新产出的正外部性,为研发活动提供了经济激励,有助于增加社会创新总量;其二,专利制度本质上是发明者"以公开换保护",促进了技术信息的公开与传播,帮助避免重复研发,并为未来的研发活动提供了知识积累。对于前者,已有研究证实了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企业的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对于后者,也有研究发现越来越大的"知识库"增强了创新主体间的"知识溢出"效应,并推动了跨学科、跨领域、跨主体的合作创新。
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因为给专利持有人授予了一段时间内的垄断权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从静态角度讲,现有技术的持有人会降低产量和提高价格,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的降低。从更为重要的动态角度看,现有技术的持有人可能为了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而高价甚至拒绝转让技术,进而对未来的创新活动起到阻碍作用。与理论上的纷争相对应,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作用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是众说纷纭,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发现(Khan and Sokoloff 1993, Lamoreaux and Sokoloff 1999, Khan 2005),也有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起到正面作用的结果(Sakakibara and Branstetter 2001, Kortum and Lerner 1998, Hall and Ziedonis 2001, Lanjouw 1998, Scherer and Weisburst 1995)。
与此同时,另一批学者的理论研究还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时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非线性的(Cadot and Lippman 1995, Horwitz and Lai 1996),换句话说,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会利于创新,但超长时间的专利保护反而不利于创新;而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非线性的,换言之,作为技术追随者的发展中国家并不适合提供很强的专利保护(Nordhaus 1972, Chin and Grossman 1990, Deardorff 1992, Helpman 1993)。
具体到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起到了促进创新的作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是否合适?我们注意到,当前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经验证据仍较为间接,尤其是在中国特色"双轨制"保护背景下分维度的系统研究仍然空缺。有鉴于此,我们决定从立法制规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等三方面量化省区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将其与上市公司专利数据相匹配进行研究,以估算出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具体经济价值。研究的实证结果整体上说明,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可以显著提升当地上市公司的专利存量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并且,相较于"策略性微创新"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性创新"的发明专利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更多。此外,相对于可能停留于"表面文章"的立法制规保护和时而呈现"运动式打击"现象的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更高的价值;分企业类型和行业属性来看,相对于具有政治优势的国有企业以及不依赖创新的传统行业,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专利价值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更为敏感。
应用微观计量方法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
应用微观计量分析是针对制度/政策效应进行量化研究时行之有效的方法。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价值,首先要对各个保护维度进行准确的衡量。我们在综合筛选和对比多个指标后,对于各省知识产权立法制规保护强度,采用历年出台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及条例的数量来衡量;对于司法保护强度,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中国专利协会主编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成本、赔偿合理性以及审判公正性的评分来衡量;对于行政保护强度,采用历年各地知识产权局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效率来衡量。
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要求解决如何定量测度知产保护经济价值的问题。进而我们思考:如果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影响创新产出价值的途径对经济主体的研发活动产生激励,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权市场价值的影响就应该是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重要体现。但在实证检验中,研究的难点在于企业的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常规财务计算与经济核算方法均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准确的测量。因此,我们"另辟蹊径"借助Griliches(1981)这一经典文献中的专利市场价值模型,在实证模型中引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变量与企业专利存量的交互项,来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的量化识别。
本研究的另一难点是内生性问题的处理,这在应用微观计量研究中尤为重要。为排除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当地企业专利价值同时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不可观测的制度因素影响的干扰,基于新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的启示,我们基于本文样本期2012年~2013年恰为地方政府官员出现较多变换的换届期这一事实,使用各省知识产权局局长的学历等级与专业背景信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具变量,验证了实证结论的稳健性。
关于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讨论与政策启示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一直都是国际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核心争议。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关键矛盾议题;在当前中美贸易战中,知识产权保护亦成为两国拉锯的重点问题。人们的一个直观感受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诉求似乎是不同的。
究其根本,这是因为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其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体远离世界技术前沿,可供学习模仿的技术空间较大,此时该国可以借助对现有技术的简单模仿和改造来实现快速的增长,因此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这符合我们对中国经济发展早期阶段盗版软件、山寨技术盛行的现实观察。而随着一个经济体向世界技术前沿收敛,可供模仿的技术空间收窄,经济增长的引擎逐渐切换为原创性的技术发明,此时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仍然薄弱,创新成果易被侵占,则本经济体内理性的个人和企业便没有激励开展研发活动,整个经济难以实现向中高水平的突破发展。因此,在较高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实施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立足国情,中国正在从过去单纯依赖技术模仿和引进,成长为有能力进行技术改造甚至自主研发的国家。在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转型期的当前,采取与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尤为重要。本文发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当前已经体现了显著为正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社会上有一些"软件正版化加重企业运营成本负担"、"打击山寨厂商加剧失业问题"的呼声,但我们认为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是"不足"而绝非"过度"。中国未来应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发挥司法保护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三审合一"改革。此外,还应该持续整合司法与行政"双轨制"保护,确保地区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第1期 | 龙小宁 易巍 林志帆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