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总理首次明确提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目的还是要给依法经营的企业撑腰打气,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一律平等发展、公平竞争”。[1]
如果说2021年是中国的反垄断元年,那么2022年将是反垄断制度持续深化之年。知识产权始终是反垄断规制的重点领域。
2021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其中多处提到知识产权,明确提到要“健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期研判制度,增强监管及时性和针对性。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法律分析制度,强化重大案件经济学分析,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加强竞争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协调,强化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2]知识产权,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将成为我国未来竞争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去年,我国反垄断大动作不断,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随后对阿里、美团开出天价罚单,10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11月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
反垄断法是鼓励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专利法则是鼓励人们通过发明创造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制度,以技术公开换“垄断”地位。专利权天然带有的垄断倾向,作为不可替代的标准必要专利,更是放大了这一特质,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纠纷与垄断指控经常成对出现。
过高定价、捆绑销售
同其他领域一样,在判断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时,应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并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和行业现状,根据个案情况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及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再去分析相关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
当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涉及过高定价、滥用禁令救济、拒绝许可、捆绑销售等问题。以2011年的华为诉Interdigital(“IDC”)垄断案件为例,IDC拥有全球3G无线通信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并承诺以FRAND条件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成员许可其必要专利,华为要使用3G技术就必然要取得IDC的授权,但IDC却针对华为开出了让其无法接受的高价。同样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IDC许可给苹果、三星的费用要十倍、甚至百倍的低于许可华为的费用。
华为在深圳以垄断为由起诉IDC(另外还有一起FRAND费率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IDC滥用了其在3G技术标准中某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根据FRAND义务,将相关许可费率确定为不超过0.0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针对IDC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法院在对比了IDC与其他公司的相关许可费、交叉许可,以及IDC相关诉讼情况后,最终认定IDC存在过高定价和搭售两种滥用行为。
本案最难进行认定的是IDC许可华为的许可费究竟是否“过高”,我国法院并不能强制要求IDC向法院提供其与其他公司的许可协议,但好在华为确实提供了扎实的证据证明IDC对苹果和三星的许可费远远低于其对华为的许可费。同样因为过高定价、搭售行为被追究责任的还有高通。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超60亿元的罚单,相当于高通2013年度在华销售额的8%,创下我国反垄断最大罚单。
拒绝许可、滥用禁令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典型的拒绝交易是上游企业拒绝向下游企业供货,如生产商同他一直提供货物的销售商突然中断了合作关系,或者拒绝向一个新的销售商供应货物等。拒绝交易是市场活动中常见的行为,一般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拒绝交易的行为发生在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上,特别当拒绝交易的原因是该企业与下游企业存在竞争,该行为就可能造成对市场竞争的妨害。[3]
当交易的标的为标准必要专利时,拒绝交易的违法性认定则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权利人对其专利享有的法定的独占性权利。比如,今年2月底,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德国大陆集团诉汽车专利池Avanci及其成员诺基亚、Optis和夏普一案中作出裁决,驳回了大陆集团对诺基亚、Avanci的上诉,认定大陆集团不是适格的原告,认为大陆集团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害,诺基亚拒绝许可的行为并不构成垄断,其有权选择专利许可对象。
同样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有权在起诉实施人专利侵权的同时,申请法院禁令,至于是否是“滥用”则需要进行个案的认定。以擅长打“禁令牌”的诺基亚为例,在诺基亚与戴姆勒的专利纠纷中,戴姆勒于2019年3月向欧盟反垄断机构投诉,声称诺基亚在汽车通信相关专利许可领域涉嫌垄断。2019年11月,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为诺基亚有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由,申请针对戴姆勒的禁令,但法院同时质疑诺基亚这样做可能涉嫌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为此,该法院宣布暂停审理这一诉讼,并将之移交到欧盟最高法院。[4]
较之于“容易”颁发禁令的欧盟地区法院,美国法院对于禁令救济的态度则十分谨慎。去年12月,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Draft Policy Statement on Licensing Negotiations and Remedies for 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ubject to F/RAND Commitments”(《受自愿FRAND承诺覆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救济措施政策声明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文件中也阐明,过去15年美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很少颁发禁令救济,这是因为美国法院通常不认为作出了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存在用金钱无法弥补的损失。
由上可知,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动辄申请禁令救济而受到反垄断规制的风险较之于欧盟地区要大,而欧盟内部近年来由于汽车产业(整车厂商和零部件供应商)频频爆发与诺基亚等老牌专利权人间的SEP摩擦,包括德国大陆集团、法国泰雷兹集团在内的零部件供应商相继对诺基亚等专利权人发起反垄断投诉/诉讼,一直被认为“乐意”颁发禁令的德国法院,是否会在欧盟委员会的压力下开始重新思考其禁令颁发规则,“侵权诉讼+禁令救济”的德式二重奏是否会有所收敛,我们也拭目以待。
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强化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执法,是我国未来司法执法部门的重点工作内容,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还是终端实施人,都应当秉承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进行许可交易活动,保护创新有序竞争。
注释:
1.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2/03-11/9699612.shtml
2.https://new.qq.com/omn/20220223/20220223A0C4BQ00.html
3.王晓晔:《反垄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12页。
4.https://auto.youth.cn/xw/202101/t20210128_126849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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