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山
2025年末,围绕HEVC(H.265)这一视频编码标准,欧洲市场出现了两则动态。
其一,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在Dolby诉Roku案中[1]作出裁定,授予专利权人基于SEP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这一裁定是德国乃至欧洲司法体系中的首例,标志着德国法院在SEP救济强度上更倾向于专利权人。此前,全球仅有巴西(IP Bridge诉比亚迪案)与哥伦比亚(爱立信诉苹果案)两个司法辖区曾突破性地签发过SEP临时禁令。[2] 该案可能促使德国法院成为全球SEP权利人寻求强力救济、施加许可压力的首选战场;而临时禁令的常态化适用,同样意味着实施者面临产品下架与市场准入的即时风险,也实质性提高了实施人因禁令风险而被迫提前接受许可安排的压力。
其二,全球PC市场排名第二和第三的OEM厂商惠普(HP)与戴尔(Dell)在多款主流机型中禁用了处理器原生支持的HEVC硬件编解码功能,以降低与HEVC相关的专利许可成本。[3]这是企业在消费者体验与高额专利许可支出之间进行权衡后,所做出的理性商业决策。
虽然以上两则消息分别体现了专利权人的司法救济行为和企业成本管理决策,是两件非直接关联的事情,但二者实则却共同揭示了一个更为基础、却长期被低估的结构性问题:权利人、实施人和司法机关等如何共同维护一个共赢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PC厂商禁用HEVC编解码功能是一个至少三输的结果:消费者体验不佳,PC厂商产品吸引力降低,HEVC所有专利权人的HEVC许可费收入减少,HEVC标准编解码技术推广受阻。当专利许可成本结构对技术采纳产生实质性抑制作用时,标准化体系原本旨在促进技术扩散与产业协同创新的功能,便可能出现制度性偏离。
此外,现代消费电子产品中的单一终端通常集成了从无线通信、音视频编解码、近场通信到充电等数十项技术标准,而每一标准背后又汇聚了大量SEP权利人及其专利组合。目前,标准制定与许可实践中普遍缺乏针对总累积费率的明确制定机制。在现代消费电子产品上,不仅存在传统意义上单一标准的专利费叠加(royalty stacking)问题,更面临多标准叠加所引发的整体许可费堆叠困境。当SEP权利人能够基于某一标准下成千上万专利中的单项专利,轻易寻求禁令或临时禁令等强制救济以推进其费率主张时,产品和服务企业的整体专利许可费用及经营风险将显著上升。随着德国法院、UPC及巴西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日益采取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的立场,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其对标准技术推广的投入与潜在风险。司法机关不平衡的救济措施亦可能进一步加剧长期“多输”局面。
HP的资深诉讼律师Pippa Wheeler在LinkedIn上表示“当前德国下级法院在SEP诉讼中自动签发禁令的做法——即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唯一利益在于持续销售及获取相应许可收入的情况下,未依据《专利法》第139条第1款对禁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审查——正在使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是否实施或升级相关标准。这种做法不利于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消费者利益以及欧洲整体经济。”
一、德国法院与UPC司法实践对许可谈判和诉讼活动的影响
专利许可谈判的顺利达成,并非仅仅取决于该项专利技术自身的技术价值,更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外部制度环境。尤其是法院在SEP纠纷中对禁令救济、谈判行为所持的裁判立场,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许可谈判的风险评估与策略抉择。基于此,有必要立足司法实践视角,考察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取向,进而剖析其对许可谈判结构产生的影响。
在SEP语境下,当前全球较为活跃的司法辖区包括中国法院、德国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英国法院、美国法院、印度法院以及巴西法院等。
从审理程序和内容来看,中国法院、英国法院和印度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从而一揽子解决全球许可费争议。相比之下,德国法院和UPC通常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谈判行为与许可意愿来决定是否颁发禁令,由此在程序上对专利权人的最终费率主张进行认可和背书,并通过双方和解来间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但这一模式的制度缺陷在于:若法院认定实施人为善意实施人,而专利权人为非善意权利人,程序上往往缺乏进一步确定合理费率的机制,只能驳回专利权人诉请或中止程序(stay),纠纷本身并未得到实体性解决。在UPC海牙分庭和巴黎分庭的部分案件中,已有专利权人主张,若法院认定其所提费率不符合FRAND,应由法院直接裁判全球许可费率,但相关程序走向及其制度化可能性仍有待观察。巴西法院目前尚未形成稳定、系统的SEP裁判框架。是否审查FRAND抗辩以及从何种路径审查FRAND因素,仍有待个案发展。在现行实践中,如有初步证据,或专利权人聘请的专家出具的侵权分析报告显示存在侵权,法院可能颁发临时禁令。
从审理效率来看,巴西法院节奏最快,个别案件中可在一个月内作出临时禁令裁定。由于德国法院与UPC主要围绕谈判行为与意愿进行审查,且程序结构相对集中,通常可在一年至一年半内完成一审审理。相比之下,中国法院与英国法院因需对可比协议、专家意见等大量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审理周期通常显著长于德国法院和UPC。
因此,在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全球许可费争议中,巴西法院、德国法院及UPC的程序推进速度明显快于中国法院与英国法院。在禁令压力之下,当事人往往选择和解,导致中国法院与英国法院中关于全球许可费率的实体审理程序被撤回,从而使全球费率裁判功能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展开。鉴于SEP案件的受理数量以及法院的活跃程度,德国法院与UPC在实践中处于相对领先地位。因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德国法院与UPC的司法实践及其对专利许可谈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德国法院在SEP案件审理中长期体现出权利人友好的立场以及自动禁令(automatic injunction)的既定传统。以慕尼黑地区法院为代表,其因在相关案件中对权利人的支持力度突出而备受青睐,2019年以来FRAND抗辩驳回率一度高达100%。[4] 在判断实施人是否具备善意许可谈判意愿时,德国法院通常以在德国法院审理程序中实施人是否愿意缔结全球范围的专利许可协议作为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德国禁令裁定虽在形式上仅具有德国域内效力,但其附加的全球许可义务却使其产生事实上的域外效力,使得权利人能够以德国裁判为杠杆,对实施人施加针对全球许可的压力。在完成对专利侵权的审查之后,德国法院的审理重心转向实施人的谈判行为和意义,而非对专利包的真实价值及合理许可费率进行实质判断。此种裁判框架和路径深刻重塑了SEP许可谈判的核心逻辑:许可交易的达成与否,不再主要围绕专利技术对产品的价值贡献及合理费率区间展开,而是提前转化为实施人是否能够承受禁令风险的现实考量。在此结构下,原本已存在的谈判地位失衡被进一步放大。
正因德国法院,尤其是慕尼黑地区法院,在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上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可预期的救济工具,相较于投入时间与成本进行善意协商,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获取禁令威慑,反而成为一种机会主义策略,即通过禁令威胁可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在此意义上,禁令不再仅仅作为协商失败后的最终救济手段,而是被前置为主导许可谈判进程的起点,进而在制度层面鼓励权利人以诉讼而非持续的善意协商来实现许可收益最大化。这导致了侵权诉讼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并进一步激活了诉讼融资与非实施实体(NPE)的活跃程度,也使部分原本可能通过善意谈判解决的许可争议被提前引入司法程序。
以慕尼黑地区法院为例,2017年至2023年间,其年度受理案件数量维持在200件左右。2023年UPC启动后,曼海姆与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而慕尼黑地区法院仍保持在约215件的水平,这与其对专利权人较为友好的立场以及不断提高对实施人谈判行为要求的司法取向密切相关。随着慕尼黑地区法院在后续案件审理中进一步采取专利权人友好的立场,2024年,该院受理案件数量为231件,至2025年则进一步攀升至332件。通过在程序工具运用及判决书中持续释放指导性意见,慕尼黑地区法院在事实上形成了某种“管辖营销”(forum selling)效应,即以高度可预期且有利于权利人的裁判环境吸引案件集中,从而在全球SEP诉讼版图中占据愈发重要的位置。

UPC方面,自2023年6月正式启用以来,德国法院在SEP领域形成的司法经验在UPC判例中得以延续与拓展。尤其是在几个UPC德国分庭,其审判模式、裁判逻辑以及对权利人救济工具的适用规则,与慕尼黑等德国法院的既有实践高度趋同。从现有案件审理情况观之,UPC德国分庭在审判覆盖范围与司法影响力上进一步扩大,更接近于一个具备广域效力的“泛德国化法院”,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欧洲其他国家法院及UPC其他分庭的发展空间。这一格局既导致欧洲区域内SEP案件的司法管辖集中度过高,也进一步加剧了各成员国间司法实践的碎片化与不均衡。2025年6月5日,UPC公布了法院案件负载情况的最新数据。在侵权诉讼方面,德国地方分庭仍处于领先地位[5]:在全部320件侵权案件中,共有244件(超过75%)提交至慕尼黑、杜塞尔多夫、曼海姆和汉堡地方分庭。该数据进一步印证了德国司法传统与裁判路径在UPC框架内的持续主导地位,以及SEP案件在区域层面的高度集中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法院与UPC之间日渐凸显的专利案件管辖竞争关系,亦反向驱动了权利人友好型司法举措的持续强化。相较于UPC判决天然具备的跨国效力,德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本土市场,在制度吸引力上存在先天劣势。为维持其“专利诉讼优选地”的地位,德国法院更倾向于通过推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司法工具来增强自身吸引力。例如,在VoiceAge诉HMD(涉及EVS语音编码专利纠纷)一案[6]中,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发布了具有方向性意义的指导意见(guidance);慕尼黑地区法院在Dolby诉Roku案中作出首个基于SEP的临时禁令裁定;在Nokia诉Acer及Asus [7]以及Broadcom诉Renault [8]等案件中,法院甚至在庭审当庭宣判,以强化程序效率与禁令威慑效果。此外,慕尼黑地区法院第七审判庭在Wilus诉Asus [9]及前述Broadcom诉Renault案中附带发布指导性意见,进一步细化对实施人谈判行为的要求。
可以预见,德国法院与UPC德国分庭的上述司法实践,将进一步重塑欧洲甚至全球的SEP许可谈判的整体格局。权利人凭借禁令工具的制度优势,会在谈判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而实施人在应对全球许可谈判压力时的博弈空间则会进一步被压缩。此种司法管辖层面的竞争,客观上会强化权利人通过择地行诉向实施人施压的策略倾向,从而使多标准场景下的SEP许可费堆叠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更为频发。
二、以行为和意义审查替代费率判断对产业生态的影响
德国法院及统一专利法院(UPC)在SEP纠纷中的司法实践,突出表现在对许可行为与意愿的审查,而非对FRAND许可费率的实体问题判断或裁决。尽管德国法院同样要求权利人履行FRAND义务,但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审查重心并不在于直接判断许可费率是否合理,而是侧重考察实施者是否表现出充分的许可意愿,以及其谈判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实施人”的评价标准。这种以行为审查为中心的模式,对产业生态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这种审理方式可能导致一些实际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在法院禁令压力下通过和解协议得以实现。尽管德国法院和UPC在裁定中并不直接裁定具体费率,但其在程序上对权利人提出的最终许可要约予以事实性承认,尤其是在涉及覆盖全球范围的许可报价时,实际上赋予了其一种准强制性的谈判地位。在禁令救济高度可预期的环境下,实施人往往难以通过继续抗辩来等待其他法域法院的FRAND许可费率实体裁定,只能在高压环境中接受权利人的最后报价,从而使潜在的非FRAND费率得以通过和解形式在市场中被“合法化”,削弱了FRAND原则对许可费率的规范约束功能。
另一方面,在多标准、多SEP叠加的现实产业环境中,这一审理模式将改变实施人的合规策略与经营决策逻辑。实施人在应对SEP诉讼时,除了传统的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挑战、规避性设计(design-around)以及请求全球FRAND费率裁决等常见策略外,还被迫将风险评估前移至产品设计与功能配置阶段。具体而言,为降低整体许可成本并规避禁令风险,企业可能被迫考虑从产品功能层面做出调整,例如移除某些标准功能,以减少所涉SEP的数量及相应的许可费负担,尤其是对于毛利率较低的中低端产品。为了维持产品价格竞争力,企业可能牺牲其对标准技术的采用,从而在市场层面对技术扩散与消费者体验造成负面影响。标准技术原本旨在通过统一技术路径降低市场进入成本、提升互操作性,并促进规模化应用;而功能移除或标准规避行为却可能削弱标准化机制的整体效率。在消费者层面,这种调整直接表现为产品功能缩水、兼容性下降及使用体验受限;在产业层面,则可能导致企业延迟新技术采用、缩减研发投入,甚至被迫退出特定技术密集型市场。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类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实施人与权利人陷入一种结构性的“多输”困局:消费者因功能受限而利益受损,企业因规避高额或不确定的许可成本而推迟技术采用或者禁用某特定标准技术,标准技术的规模化推广与应用节奏随之放缓,而权利人亦未必能够获得与其创新贡献相匹配的合理回报。尤其是在禁令导向进一步强化、诉讼融资机制发展以及NPE不断活跃的背景下,这种移除功能的做法在某些标准技术领域可能会更为频发,从而对整个标准体系的可持续运行与创新激励机制造成冲击。
这并非危言耸听。随着德国法院及UPC在SEP案件中日益强化禁令导向与权利人救济力度,市场退出与功能关闭的现象已呈现出愈发频发的趋势。
2023年,Oppo与Vivo相继退出德国市场。2024年,Amazon在其德国销售的电视棒产品中部分关闭HEVC功能,并将另一部分电视棒产品退出德国市场。2025年底,全球第二与第三大PC厂商Dell与HP在部分电脑型号上关闭HEVC硬件解码功能。进入2026年,Disney在德国市场提供的流媒体服务中移除杜比视界与HDR10+功能;全球第五与第六大PC厂商Acer与Asus关闭德国官网销售渠道;同时,Amazon更新其AWS服务条款,不再为云服务客户提供侵权赔偿担保。
上述现象表明,在禁令风险与许可成本高度不确定的制度环境下,企业通过退出市场、限制功能或调整风险分配条款来降低暴露程度,已成为现实选项。这种防御性策略虽在个案层面具有商业理性,却可能在整体层面削弱标准技术的普及与产业协同基础,从而对欧洲甚至全球市场的技术生态与消费者福利产生深远影响。这背后的问题值得业内从业者以及司法机关和政策制定者深思。
三、未来多标准SEP许可争议的进路探析
在德国法院及UPC短期内不改变其既有做法的前提下,许可争议并不会因个案和解而自然消解。尤其是在全球FRAND费率管辖权、临时许可安排及禁令救济适用等问题上,德国法院与UPC所代表的权利人友好立场,与英国法院近年来强调费率实体审查与临时许可机制的做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随着权利人和实施人围绕最有利诉讼地展开策略性选择,不同司法辖区之间围绕SEP争议的管辖权与规则话语权的竞争势将进一步加剧。
在此背景下,提高许可条件的透明度与专利许可费总成本的可预测性,或许是一条相对温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路径。一方面,多标准叠加环境下的许可费堆叠问题,本质上源于实施人难以在谈判初期准确评估其整体许可负担及潜在禁令风险;另一方面,德国法院与UPC以行为审查为核心的裁判模式,尽管同样强调双方履行善意谈判义务,却未对FRAND费率的合理区间提供可供参照的实体标准,反而在实践中放大了谈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若能够通过制度安排促进SEP许可的透明化,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禁令威慑对专利许可谈判的不利影响,使其重新回归到以技术贡献与市场价值为基础的理性考量。
除此之外,借助反垄断法框架对禁令压力下形成的许可结果进行外部约束,亦可能成为一种重要补充。正如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在InterDigital诉Amazon案中,因认为英国法院的临时许可裁定可能破坏欧盟公共秩序、违反反垄断规则而签发反临时许可禁令(Anti-Interim License Injunction,AILI)[10],这表明法院即便不直接裁决具体FRAND费率,亦需关注相关临时许可安排是否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SEP许可费率并非仅对个案双方产生影响,而往往会因其可比性而对后续许可谈判或同类技术许可产生“溢出效应”。基于此,将禁令压力下达成的SEP许可协议纳入反垄断法的合规审查范围,并非否定专利权人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其权利的正当性,而在于避免权利人滥用禁令救济权。
回归到我国SEP治理框架下,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思路。对于在禁令压力下形成的和解费率,若其明显偏离合理竞争水平,对于其是否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抑或对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产生排除、限制效果,均有必要结合《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审慎评估。
四、结语
近期,HEVC标准引发的司法救济与企业功能调整,折射出多标准叠加下SEP许可费堆叠问题的复杂性,其本质是技术生态迭代与现有法律规制、商业逻辑之间的失衡。这意味着,当前SEP领域的争议已不再局限于“是否应当授予禁令”的传统议题,而更加关注在技术高度标准化、多标准深度叠加的产业环境中,专利救济制度究竟应当如何重新定位,才能避免对标准功能完整性、市场准入结构及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若缺乏对整体许可负担与费率形成机制的实质性约束,仅依赖对当事人许可行为与主观谈判意愿的形式审查,FRAND承诺似乎难以有效发挥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功能,其规范价值内核也将被架空。
由此可见,破解多标准SEP许可困局,更需从制度层面引入外部性的约束机制,如提升许可条件与费率信息的透明度和专利许可费成本的可预测性,从而降低禁令威慑对谈判结构的过度影响,化解行为审查模式下费率合法性不确定的隐患;或借助竞争法框架,对禁令压力下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合规审查,防止不合理许可成本在产业链中的累积与传导。
SEP许可治理的核心,始终是在创新激励与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一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各国司法实践在禁令适用条件、FRAND义务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上形成相对一致且可预期的裁判取向,也需要通过行业自治机制,对许可条件、费率结构及谈判程序提供更具约束力的规范指引。唯有构建起与多标准技术生态相契合的法律规则体系与商业许可机制,才能在保障SEP权利人合理创新回报的同时,遏制许可成本的不当转嫁,建立起一个更为公平、透明且可持续的全球性SEP许可生态。
参考文献:
[1] 2025年6月27日,杜比向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提出针对Roku的临时禁令申请,案号为21 O 8296/25。涉案专利为EP 2777270,名称为“用于图像编码和解码的程序、编码与解码装置及相应的计算机程序”。
[2] See https://ipfray.com/breaking-dolby-wins-europes-first-ever-preliminary-injunction-based-on-sep/
[3] See https://arstechnica.com/gadgets/2025/11/hp-and-dell-disable-hevc-support-built-into-their-laptops-cpus/
[4] See https://ipfray.com/whats-a-reasonable-percentage-of-frand-wins-for-sep-holders-in-litigation-in-a-given-jurisdiction/
[5] See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case-load-court-start-operation-june-2023-update-31-may-2025
[6] Case 6 U 3824/22 Kart, VoiceAge EVS LLC v HMD Global Oy, Judgment of the OLG München, Endurteil vom of 30 March 2025,访问链接:https://www.katheraugenstein.com/app/uploads/Higher-Regional-Court-Munich-Judgement-from-20.03.2025-6-U-3824_22-Kart.pdf.
[7] See 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nokia-vs-asus-and-acer-regional-court-munich-redefines-frand-rules/
[8] See https://ipfray.com/frand-friday-federal-court-of-justice-munich-i-regional-court-release-landmark-sep-rulings-heres-why-renault-daily-million-fold-infringement-hmd-ec-lost/
[9] See https://www.juve-patent.com/cases/munich-regional-court-clarifies-frand-rule-in-wilus-asus-judgment/
[10] Case UPC_CFI_936/2025, InterDigital VC Holdings, Inc. v Amazon.com, Inc., Judgment of the Local Division Mannheim of 27 November 2025,访问链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files/api_order/2025-11-27%20LD%20Mannheim%20order%20UPC_CFI_936_2025%20anonymiz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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