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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并提供有偿下载,构成侵权需担责

2024-04-17 15:36来源于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刘某认为该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取得其许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在网站、手机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中删除784篇文字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17.6万元及维权支出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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